【检察快讯】刚刚,首例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案件在桐乡开庭审理并宣判!
11月27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桐乡市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系《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桐乡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犯罪嫌疑人俞某某因饮酒驾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以罚款1500元、吊销驾驶证6个月。2018年8月30日,刚拿回驾驶证不久的俞某某应酬过后又抱着侥幸心理醉酒驾车,当晚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08mg/100ml。
俞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同意承办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条件。
11月22日,该案承办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俞某某宣读了《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同时邀请法律援助律师到场,听取其对案件的意见,最后在法律援助律师的见证和监督下,俞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11月27日下午,桐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零5天,并处5000元罚金。公诉量刑建议与判决结果一致,被告人也在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绝不再酒后驾驶和无证驾驶。
本案特点
1.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俞某某的刑期从轻幅度比较大。俞某某的建议量刑从拘役3个月减轻到2个月5天,罚金也从6000元降低至5000元,拘役天数和罚款数额都有较大缩减;
2.本案办理中注重保护民营非公企业从业者。根据该案适用的速裁程序,检察官5天内内办结案件,法院从快审判,确保俞某某能在春节之前将刑期服完,企业主则可在繁忙年关能够正常经营;
3.本案中涉案罚金系预缴,被告人提前缴纳了5000元罚金更体现对认罪认罚制度的认同。
▪“检察官,我这次酒驾拘役要到什么时候出来?”
▫“我们会尽快提起公诉,估计正好过年之前能出来。”
▪“太好了,谢谢检察官!”
▫“这次你的案件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从轻幅度比较大,但是你今后一定要注意,不要酒后开车,当然了,今后五年你都不能开车了,平时就电瓶车代步吧,不过开电瓶车也不要喝酒,非常容易出事故,再说喝那么多酒对身体也不好,你接下来两个多月在里面也喝不到酒了,正好改一改你一天两顿酒的习惯……”
认罪认罚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审核:陈 洁
来源:桐乡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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