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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毅微说】第5期:劳动者依法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嘉兴检察 2022-06-20




晓毅微说

第五期 I 公共关系部

欢迎来到《晓毅微说》

今天我们的话题是: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01

普法小故事

职工李某在原单位工作已经超过10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接受过正常培训,现在因工作需要调离原单位,原单位却要从李某的工资中扣除培训费。李某诉诸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是应有的权利,不能以调离为由扣回其培训费。


02

专家提示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有获得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的权利。因为公民实现劳动权离不开劳动者自身拥有的职业技能。在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多地依赖职业培训的今天,公民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职业培训之所以成为一种权利,就在于其对劳动者工作权、报酬权和职业安全权的实现具有一种现实的保障功能,能够间接地为劳动者带来利益。因为职业培训有助于增强劳动者的就业竞争能力,扩大择业领域,获取较高的劳动报酬,也可以减少职业伤害。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正常业务培训不应由职工本人负担费用。


03

法律链接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劳动法》第68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劳动法》第69条


 — end —

摘自王建华、陈洁等主编的普法专著《画说权利》

审核:陈  洁

配音:沈  晨    曹朱崟

制作:肖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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