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为了还款,母亲竟然把歪主意打到了女儿头上......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嘉兴检察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频发。但是,为了让女儿帮助偿还钱款,不惜在借款协议书上伪造女儿签名为担保人;被起诉后,又伪造女儿签名制作授权委托书的事儿,还真不常见......
携“假”借条瞒天过海获确认
2018年1月,戴某持民事起诉状向海宁市法院起诉张某和钟某,称张某于2016年7月20日向戴某借款20万元,由钟某(系张某女儿)作担保人,并提供《借款协议》一份作为证据。
同月,海宁市法院主持该案调解,张某持钟某的授权委托书参加法院调解,并于当日达成调解协议。海宁市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张某尚欠戴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此款由张某于1月20日前付清,钟某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检察“亮剑”揭开虚假诉讼面纱
2018年8月,钟某向海宁市检察院提起申诉,称其并没有签署相应借款协议,也没有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钟某”的签字是其母亲伪造。
海宁市检察院高度重视,在受理该案后,委托相关机构对上述签名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显示,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字确实不是钟某本人所签。在证据面前,张某承认《借款协议》上担保人签字也是其伪造,其行为已经涉嫌虚假诉讼。原来,张某在外有很多借款,已经资不抵债,但是知道女儿和女婿有钱,所以跟别人借款后故意签上她女儿作为担保人。
对此,海宁市检察院向嘉兴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经嘉兴市检察院抗诉,该案进行再审。海宁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撤销一审民事调解书,由张某归还戴某借款、利息等款项。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张某向法院提交伪造的授权委托书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妨碍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亦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并且因其虚假诉讼的行为而引发的错误裁判,也使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受损。同时,该行为也侵害了申诉人钟某的合法权益,使其未能到庭进行答辩,无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导致其承担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且该行为也剥夺了申请人钟某依法行使辩解权、提供证据权等诉讼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nd-
来源:海宁检察
【今日嘉检·阅读链】
·【V关注】举报宣传周|关于公益损害和诉讼违法举报,这三件事您必须知道……
·【今日热点】刚刚,400名步入十八岁的青年学子收到了“法治大礼包”
·【今日热点】定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
·【今日热点】南方周末 | 贾宇谈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办理涉企案件时,不能只考虑科之以刑
·【嘉禾护航】少年司法领域大咖姚建龙教授赴嘉兴市检察院作专题讲座
嘉兴检察 在您身边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在看请点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