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底线•我们坚守,检察机关•犀利出击 ——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之释法要点精选(一)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嘉兴检察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挥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政治使命和坚守依法打击犯罪的法律职责,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结合司法实践,以“一问一答”形式列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检察业务工作要点,促进疫情依法防控,助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从今天起分期推出焦点问题,为您释法。
提问
Questions&
解答
Answers
向上滑动阅览
Q
问题一: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检察机关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上来,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加强领导,主动作为,统一指挥,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牢牢把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属性,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各项检察职能,为社会各界有效开展疫情防控,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有利司法环境。针对刑事检察工作,要用足用好法律规定 ,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A
Q
问题二:在电梯等公共区域故意吐口水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电梯空间密闭狭小,是传播病毒的高风险区域,对于已经确诊的或者明知自己是新型冠状病原携带者仍在电梯等公共场所吐口水,应当认识到其行为将会导致病毒扩散传播,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无论其是基于发泄情绪,还是借故生非等动机,均表明其主观上具有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故意。故意传播病原体,构成犯罪的,视情形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尚未构成犯罪,但极易引起社会恐慌的,属于恶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A
典型案例
蒋某用唾液将防疫用的一次性纸巾弄脏并涂抹电梯按键,后当地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经调查发现蒋某事发时为醉酒状态,且不是新型冠状病毒的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蒋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10日。
Q
问题三:新型冠状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的,如何认定?
答:新型冠状病毒病原携带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仍进入公共空间,表明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并不排斥,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放任的间接故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都应当视情形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新型冠状病原携带者的这种行为方式既处罚结果犯,也处罚危险犯,需要司法人员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紧迫性、高度危险性。
A
典型案例
王某自重点疫区返回家乡后,当地镇政府和卫健部门对其提出居家隔离、不得外出的明确要求,但王某仍私自外出和走亲访友、参与聚会,造成不良后果,后查明王某系新型冠状病原携带者。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立案侦查。
Q
问题四:新型冠状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的,如何认定?
答:新型冠状肺炎疑似病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这种行为方式仅处罚结果犯,只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才能定罪处罚,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
典型案例
沈某被120急救车转运至医院检查属新型冠状肺炎疑似病人并隔离后,其于当晚趁医务人员在处置其他病人时逃离医院,并乘出租车前往某大型商场其妹妹家暂住。后经医务人员、120救护与民警赶到后进行反复劝说,沈某才同意入院。后出租车驾驶员、其妹妹等多人也被确诊,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沈某立案侦查。
Q
问题五:对于新型冠状病原携带者、新型冠状肺炎疑似病人,如果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但其并没有进入公共场所的,如何认定?
答:这种行为如果引起了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意见》的规定,属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A
典型案例
赵某随家人自重点疫区返乡后,其家人出现发热咳嗽症状送医后,医生怀疑其系新型冠状肺炎疑似病人,让其隔离治疗,赵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后被强制隔离治疗并确诊,但其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公安机关以赵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Q
问题六: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未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如何认定?
答: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担负特殊使命。故意拉扯医务人员的防护服、口罩、防护镜、手套等行为并致脱落、受损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A
典型案例
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送医院进行抢救,但田某某由于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儿到隔离区内护士站找到正在填写病历的医生高某,柯某某用拳头殴打高某的头部、颈部,并拉扯高某的防护服、口罩、防护镜等,致高某颈部被抓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致一名前来劝阻的护士手套脱落。被害人高某经两次核酸检测为阴性,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柯某某立案侦查。
Q
问题七:明知是劣质、仿冒的口罩仍予以销售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明知是劣质、仿冒口罩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一般会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在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以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A
典型案例
邵某某系外贸从业人员,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市场急需口罩,便寻找货源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另案处理)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上述口罩销售给毛某某,销售金额达十八万余元。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二十万余元。案发后,涉案劣质仿冒“3M”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经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头带、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公安机关以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
Q
问题八: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对于暴利的认定,司法人员应当结合当地经济市场的合理价格浮动、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等综合考量。
A
典型案例
谭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通过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谭某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销售金额为六万五千三百元,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立案侦查。
Q
问题九:不听从疫情防控人员的劝导,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的,如何认定?
答:当前疫情防控人员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的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受到上级行政机关政府部门的委托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人员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上述人员依法履职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自发参与从事疫情防控的人员,不宜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A
典型案例
王某某在其租房门口,不听从疫情防控巡查的镇联村干部徐某某等人对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的劝导,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某某仍不予配合,并在朱某某阻止其拍视频时,直接攻击朱某某,抓伤其脸部、颈部。公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Q
问题十:销售提高免疫力的普通中药,称有预防疫情的作用,如何认定?
答:司法实践中要准确界定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虚假广告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进行虚假宣传,其主观目的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商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如果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由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A
典型案例
在疫情防控期间,陈某作为母婴用品店经营者,通过网络、微信等方式宣传“乳铁蛋白可以有效抑制SARS冠状病毒感染,有科学研究报告为证”的信息,并借医生等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乳铁蛋白”可以有效预防病毒。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发布该信息的经营者开展现场检查,认定系虚假广告,当即责令当事人立即删除微信等相关信息,并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
-End-
审核:顾海群 侯银萍
校对:张 峰 钟 华
供稿:第一检察部 法律政策研究室
制作:盛云洁
【今日嘉检·阅读链】
·【权威发布】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倪政伟被提起公诉
·【检察快讯】全文|最高检发布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快讯】“我去当志愿者!”“我报名!”支援复工复产,检察官在行动!
·【检察快讯】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各项纪律如何落实?嘉兴检察提出这些要求
·【权威发布】海宁市检察院依法从快起诉一起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妨害公务案
·【嘉禾护航】远程提审+线上宣告 | 疫情防控期间,嘉兴未检这样暖心守护!
嘉兴检察 在您身边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在看请点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