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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浙检方案”已升级到“最新版”!

浙江检察 嘉兴检察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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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发布。这是浙江省检察院根据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贯彻中央、省委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新要求特别是《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在对该院之前出台的服务民营经济意见措施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提出的新的有针对性的工作意见,它是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浙检“最新版本”政策指引。


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的总体把握


全面履职推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


始终坚持市场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牢固树立司法办案谦抑、审慎、善意理念


具体怎么把握?划重点!


坚持“少捕慎诉”理念,依法做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


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涉民营经济案件。


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上严格把握。


包容审慎办理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涉企案件,综合认定行为性质,依法妥善处理。


如何优化营商环境?《意见》给出了“新”和“实”的 解答方案:


核心:强化工作措施,加大保障力度


着力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


严厉打击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杀人、伤害、绑架、抢劫、非法拘禁等严重侵犯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严厉打击侵占、挪用、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等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犯罪,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敲诈勒索、诈骗等侵害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因暂时经营困难尤其是受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一时无法履行合同、支付报酬等问题,及时调处化解矛盾纠纷。


坚定维护平等准入的市场规则


重点打击未列入国家负面清单行业、领域发生的阻碍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黑恶组织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涉黑涉恶案件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犯罪,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和利用金融产品、融资工具、支付方式实施的新型金融犯罪。依法协调推动民企争端解决,纾解民营经济融资难题,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市场平等准入。


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严厉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严厉打击金融从业人员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等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严厉打击突发事件防控期间各类哄抬应急物资和民生商品价格以及抗拒防控、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应急救援的犯罪。积极稳妥办理涉民营经济公益诉讼案件,支持促进民营企业依法有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的发展氛围


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严厉打击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侵犯民营企业商业秘密的犯罪,重点打击涉及重大科研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业态以及网络侵权、链条式产业化侵权、跨地区跨国境有组织侵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支持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和协助建立完善行业规范标准,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积极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试点工作,主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区域和部门协作。


充分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深入开展专项工作,着力纠正违规立案撤案,违规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不及时解除、变更强制措施,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物等问题。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帮助受犯罪侵害的民营企业挽回损失。加强对涉民营经济的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案件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对人民法院涉民营企业案件消极执行、违法执行、错误执行的法律监督,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关键: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履职行为


不断优化办案方式


严格慎重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民营企业涉案财物,一般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保障相关人员在羁押期间依法行使企业经营、资产处置等权利。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涉案企业人员社区矫正监管机制,在因经营需要离开居住地等方面依法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延伸办案职能作用,协调帮助解决民营企业因案件引发的生产经营困难。


严格遵守办案纪律


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涉案单位吃拿卡要报,严禁使用涉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干预涉案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民营企业合法自主经济行为,严禁过度获取、使用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信息。对于违法违规办案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让司法不规范行为见人、见事、见案件,确保依法规范办案落到实处。


规范巩固“亲”“清”政商关系


加强与监察委员会的协作配合,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等职务之便受贿及向民营企业索贿的犯罪,严厉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依法保障民营企业行政诉权,维护民营企业正当利益诉求,探索涉民营企业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支持促进“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持续健康发展。


基础: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建立健全检企沟通联系长效机制


进一步完善定期会商、服务民营经济检察工作站等机制平台,研究制定司法政策、重大检察决策和改革措施应当充分听取工商联、企业家的意见,及时回应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司法诉求。


聚合打造民营经济法治保障智库


加强与工商联、高等院校、学术团体、司法机关、律师协会等方面的合作,深入研究破解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机制性问题,运用检察建议、白皮书、提示函等形式,引导民营企业合法经营、规范发展。


深化推进民营经济法治宣传平台


积极开展“法治进企业”普法宣传,定期评选发布服务非公经济典型案事例,提供民营经济法律实务工作指南。


丰富完善民营经济法治救助举措


开展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案件办理与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化解同步进行的法律体检工作。对社会高度关注、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开通服务民营经济绿色通道,及时受理督办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举报、控告和申诉,确保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来信“7日内回复”“3个月答复”。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检察院对于司法办案中发现的体制性、政策性、方向性等重大问题和机制性、管理性、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报告。

-End-

来源:浙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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