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守蓝天青山碧水!平湖市委、市政府联合出台文件: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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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平湖市委办公室、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制度层面明确四项机制十六条措施,全面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以环境治理联防联治全力推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
一起来get《通知》
的精要内容吧!
一是建立线索双向移送会商机制
《通知》明确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在各自履职中对属于《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6种情形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的,应及时予以移送,线索接收部门要在办结后15日内将处理情况函告移送部门。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省、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4)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破坏自然资源犯罪,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发生需要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或恢复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6)其他需要追责的。
建立由各单位分管领导为责任人,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的协作工作组,加强日常工作联系,明确各单位开放共享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信息库,定期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公益诉讼情况进行交流会商,共同研究解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执法中的突出问题,遇特殊情况的,可随时启动会商。
二是建立案件办理协作配合机制
《通知》要求建立重大、典型、敏感生态执法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
行政机关对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启动调查程序,应告知检察机关,邀请检察参与磋商程序,检察机关支持行政机关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磋商,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对于磋商未达成协议的,检察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起诉,提供有关法律意见;行政机关不起诉的,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同时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业务咨询、技术鉴定等方面提供支持协助。《通知》还明确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对于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监管中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督促行政机关整改,必要时,可启动行政公益诉讼。
三是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联动宣传机制
《通知》强调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加强宣传,联合发布年度本地区生态环境领域典型违法犯罪案例,共同向社会公众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工作,共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利益相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扩大办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增强人民群众维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提升对环境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震慑力。
四是建立人员共享和交流培训机制
双方举办业务培训时,可邀请对方来参加学习相关专业知识,或者邀请各方单位领导和办案骨干分享办案经验,共同提高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能力。
来源:平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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