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靠前参与调解 助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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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检察机关的监督与支持,这个调解协议我们签得很放心,谢谢你们!”3月16日,在海宁市法院的调解室里,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向检察官连连致谢。
(在检察官的监督下争议双方签署调解协议)
检察官怎么会介入这起行政争议案件的调解呢?这源于海宁市检察院联合法院、司法局出台的《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明确法院、司法局在办理可调解的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案件时,可邀请检察机关作为第三方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全过程。
这是一起涉生态环境的行政案件。2019年7月,海盐县某防水材料厂(下称“防水材料厂”)因两条新增生产线未同步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违反相关规定,被处以罚款。12月26日,防水材料厂不满该行政处罚决定,将案件诉至海宁市法院。
海宁市检察院接到法院邀请参与调解的函后,通过审查卷宗、技术咨询和专家询问,发现防水材料厂的生产线建成投产后并未持续运转且已停产,遂得出因生产线年产量低对环境影响有限的结论。此外,还了解到防水材料厂已在2019年9月配合属地政府腾退厂房,完成复垦,对环境的进一步危害的风险也已经消除。
综合以上情况,海宁市检察院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防水材料厂已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原告厂房已腾退并完成复垦)
本着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及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理念,海宁市检察院在与案件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后,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调解方案。最终,在法检两院的积极调解、充分释法说理下,双方达成和解,并于当日签署调解协议。
该案是嘉兴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成功介入调解的行政争议案件。根据最高检“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部署要求,海宁市检察院立足行政检察监督职能,联合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从制度层面明确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全过程,并以“监督+支持”的方式介入案件调解。通过陪议、旁听、参与听证、调查核实、提出调解方案等方式参与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案件调解,运用过程参与、动态监督、调解前置等方式,推动行政争议从终端裁决向源头防控延伸。
来源:海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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