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两长当庭履职 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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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生,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5月17日下午,秀洲区人民法院院长赵阳、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保其“两长”同庭履职,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该案系“高空抛物”入罪以来,嘉兴市首例开庭审理的该类案件。
“我就是不想下楼,家里面的人又不让我喝酒,所以我就把喝完的酒瓶往外面扔了。”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家住秀洲区某小区5楼的胡某,这样解释他高空抛物的理由,其在家里把酒喝掉之后,就走出家门到电梯对面的楼梯间过道,随后直接把空玻璃酒瓶往外面扔。
“我知道3楼那边有个平台,平台外面就是商业街,开着一些店铺,店铺门口有一条路,那边是有人走,也有开车经过的,我这样直接扔下去非常危险。”
今年3月份,胡某前后3次在自己5楼住处的楼梯间过道,将空玻璃酒瓶往下扔,均落在其住宅楼下沿街商铺人行道上,所幸没有人员受伤。
期间,胡某还因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被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达到醉酒程度。秀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胡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胡某的抛物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秀洲区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胡某犯高空抛物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检察官普法
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了高空抛物罪,指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广大市民要牢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律于己,严于行,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拒绝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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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秀洲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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