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入选!浙江检察发布“发挥民事检察职能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3月29日上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举行主题为“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检察机关“发挥民事检察职能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10件。
目录
1、杭州某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审判程序监督案
2、象山某食品公司与常某某等人劳动报酬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3、温州某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生效裁判监督案
4、绍兴花样著作权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5、祝某某与张某某、湖州某快递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系列纠纷检察和解案
6、嘉善某装饰公司与嘉善某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7、兰溪市某置业公司与浙江某制药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监督系列案
8、黄某萍与朱某、颜某、舒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
9、浙江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检察和解案
10、崔某、刘某某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案例六
嘉善某装饰公司与嘉善某商业银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嘉善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平、许某峰夫妇因投资失败,公司和个人多处欠债,其中装饰公司在嘉善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抵押贷款850万元,抵押标的为该公司土地、厂房。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张某平、许某峰与刘某串通签订虚假《租赁协议》:装饰公司将土地、厂房租给刘某,租金1000万元,租期15年。同时,几人伪造1000万元租金支付的银行流水。此后许某峰、刘某与商业银行经理协商,许某峰将其控制的其他公司500万元无抵押贷款平移至装饰公司变为抵押贷款,商业银行同意案涉土地、厂房带租拍卖。
2016年6月,商业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装饰公司、许某峰等人归还该两笔贷款1350万元本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拍卖装饰公司资产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案外人刘某以对装饰公司抵押资产享有租赁权并已付清租金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租赁在抵押之后,依法裁定涤除刘某的租赁权。2016年11月,许某峰、刘某同意全额清偿商业银行1350万元抵押贷款及利息并在该行预先存入650万元质押存单,商业银行遂向法院出具同意带租拍卖函。2016年12月法院对装饰公司土地、厂房带租拍卖,装饰公司关系人刘某、许某峰的堂弟许某跃参与竞拍,最终许某跃以728万元低价拍得。拍下的资产仍由许某峰以另一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名义实际经营。因拍卖成交价尚不足以清偿装饰公司抵押优先债权,公司其他执行案件债权2000余万元未能清偿。2021年8月,案涉土地、厂房被征迁,征迁补偿款30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线索后,成立专班开展调查,全面梳理相关公司人员关系、查询分析资金流向、与公安机关协同询问当事人等,查明张某平、许某峰、刘某、许某跃等人恶意串通,虚构不动产租赁关系,通过司法拍卖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事实。2022年10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提供案涉土地厂房征迁补偿等执行财产线索。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向征迁部门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暂停向装饰公司支付剩余搬迁补偿款2000余万元用于该公司其他执行案件分配,并及时恢复相关案件执行。2022年12月,张某平、许某峰、刘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与法院联合出台《法检关于加强网络司法拍卖协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司法拍卖执行行为。
【典型意义】
当事人利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虚构不动产租赁关系,通过在司法拍卖中设置障碍达到恶意逃废债的目的,违背公平有序清偿原则,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查明事实真相,监督推动法院规范执行,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让违法作假者付出代价,引导形成尊重司法裁判、遵守司法秩序、诚信守法的社会风尚。检察机关还与法院建立健全协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司法网拍程序,凝聚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合力。
—END—来源:浙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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