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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大包天!一男子溜进女厕偷拍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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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峨眉山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侵犯他人隐私案件。


  4月15日上午10时许,峨眉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在某公共厕所,有一男子溜进女厕所偷拍。


  据报案人孙某(女,化名)称:其在上厕所时,听见厕所门外有手机拍照的声音,迅速打开门发现有一名男子趴在女厕所的地上,正在用手机偷拍,该男子被发现后迅速驾车逃离了现场。


  民警了解相关情况后,随即开展侦查工作,锁定该男子为任某某(男,43岁,峨眉人),并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到案后,任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在公共厕所偷拍他人隐私的违法事实。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任某某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对偷窥、偷拍他人隐私者处以拘留或罚款。如果将偷拍的视频资料制成淫秽物品进行传播,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以牟利为目的进行传播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来源:峨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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