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义天 | 全球气候治理需要分配什么
作者简介:李义天,博士,清华大学高校德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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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全球变暖与现代社会的温室气体排放密切相关。作为一门规范性学说,伦理学亟需借助现代伦理的基本观念、原则与方法,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有效解决方案。陈俊教授出版的《正义的排放:全球气候治理的道德基础》正是这方面的新尝试。该书通过区分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的“基本权利”与“奢侈权利”,论证建立在“钝于禀赋、敏于抱负”基础上的“差别原则”,进而确立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的“平等主义”目标。然而,着眼于温室气体排放权利的平等分配并非充分,亦非有效。全球气候治理不应以排放权利的分配为核心,而应以减排义务的分配为核心。由此,全球气候治理才更好地规避困境,从而更加务实、更有效率地解决迫在眉睫的气候变化问题。
关键词:气候治理;温室气体排放;权利;义务;分配正义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史研究”(17ZDA022)
原文目录
一、现代伦理视角下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
二、以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为核心的气候治理方案
三、以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分配为核心的替代思路
四、余论
全球气候正在变暖,它所造成的自然灾害逐渐增多,社会风险日益显现。已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表明,当今全球变暖与人类数百年来温室气体的排放密切相关。因此,包括科学家在内的大多数人相信,应当对人类活动予以干预和规范,以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作为一门强调实践规范性且常常以建构行动指南为任务的学说,伦理学亟需介入这个问题,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或思路。尽管在处理诸如此类的重大现实问题时,我们不能指望,只要人们改变了自己的道德学说或价值观念便能解决问题——因为任何一种伦理学方案的最大对手,并不是伦理学内部的其他方案,而是真正造成该问题的利益集团——但是,在尊重事实经验的基础上,从伦理学的角度发现问题症结,进而为其他社会科学的跟进或自然科学的深入提供有价值的视角,仍是一项非常有必要的工作。
就此而言,陈俊教授出版的《正义的排放:全球气候治理的道德基础》,无疑是在这条线索上的一次新的努力和尝试,它促使我们再次审视“权利”“义务”“分配正义”等伦理概念在参与全球气候治理过程中的作用与效果。
一、现代伦理视角下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
数十亿年来,地球气候发生变化,本是再正常不过的自然现象。然而,近百年尤其是近几十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却成为一项引人忧思的社会事件。极端气候事件增多、全球气候变暖只是这种变化的表象,更深层的原因在于,极端气候事件发生的频率及其严重程度、全球气温升高的增幅及其速度,已超出现有的气象科学所能记录和检测的一般的自然变迁水平。根据大气温度曲线,最近100年是过去1000年中最温暖的时段,而最近20年又是过去100年中最温暖的时段。
统计表明,自1970年以来,由于全球变暖等原因,亚马逊雨林已经消失17%,北美温带森林也出现更多的火灾和虫害。更重要的是,“这种变暖趋势与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上升是同步的”,二氧化碳浓度“已经从工业革命前的280ppm上升到现在的383ppm”,而且其中绝大多数都是1950年以后增加的。
也就是说,我们当前面临的气候变化,更多的是人为原因而非自然原因所致。特别是全球变暖现象,与现代人类社会自工业时代以来大量使用化石燃料,从而导致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爆炸式增长直接相关。在这个意义上,温室气体排放所带来的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是一个典型的现代问题。
温室气体不限于二氧化碳,它还包括臭氧、甲烷、氧化亚氮、一氧化碳、二氯乙烷以及一些人造温室气体如氟氯碳化物等。这些气体都能吸收红外线等长波辐射并重新向外辐射,从而造成温室效应。
试想,如果地球上的动植物(甚至包括人类)能够大量吸收温室气体,或者温室气体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消散或分解,那么,温室气体排放就不会给人类生存带来风险,如何应对温室气体排放也就不会成为一个重要的伦理议题。
然而,现在的困境恰恰在于,上述假设并非事实。并且,更为紧迫的是,地球的大气环境对于温室气体的容纳能力和容纳空间是有限的;若任由温室气体肆意排放,那么,人类将面临海平面上升、部分物种灭绝、农业生产衰减、社会经济危机等十分现实的生存威胁。
因此,温室气体排放所带来的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不仅是一个典型的现代问题,而且是一个典型的现代伦理问题。采取行动对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施加某种必要程度的限制,已然成为现代人类社会的一件迫在眉睫、不得不做的事情。
既然温室气体排放是一个典型的现代问题,那么,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就应该优先考虑现代社会最能够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尽管诉诸古代的思想资源并非不必要)。
在这方面,社会学已经有了很好的示范。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欧洲社会学者就提出并倡导“生态现代化理论”。根据该理论,现代环境问题是现代社会、技术和经济改革面临的挑战,并非工业化不可避免的后果;为了治理环境,现代人需要做的恰恰是在现代社会制度的核心层面进行有效的改革和转型,而非“超越”,更非“放弃”现代社会制度。
相应地,如果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那么,当构建全球气候治理的道德基础时,我们同样应该优先考虑现代伦理的基本观念与原则,使用现代伦理的基本方法和思路,而不是忽视或抛弃现代伦理的丰富资源。换言之,与其简单呼吁现代人改变自己的价值观念,不如借助现代人普遍理解和承认的制度工具,以一种更为务实和有效的方式来加以应对。
在这个意义上,诉诸现代伦理语境中的“权利”“义务”“分配正义”等视角依然是非常必要的。因为,这种思路将把一个“如何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宽泛问题,转化为一个“如何分配温室气体之排放权利和减排义务”的具体问题。显然,这不仅使我们的讨论更加精致,而且有助于得到更具实用性和操作性的结论。
对于这点,陈俊教授承认,当现代伦理学介入全球气候治理时,其核心问题在于,需要“在温室气体排放空间有限且各方对应得多少有不同诉求的环境下,找出一组合理的道德原则来界定人们的责任和义务,并决定每个人应得多少排放份额,或者是应该承担多少减排成本。”
为了完成该任务,陈俊教授的工作主要从如下三个方面展开:第一,区分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的“基本权利”与“奢侈权利”;第二,论证建立在“钝于禀赋、敏于抱负”基础上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的“差别原则”;第三,确立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的“平等主义”目标。
二、以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为核心的气候治理方案
如果地球环境对温室气体的容纳空间是有限的,并且,在此认知基础上,各国已达成“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确保未来全球升温相对于工业革命前不超过2℃,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必须稳定在450ppm的水平以下”的共识,那么,接下来的问题似乎是:各国还有多少排放空间可供使用或消耗?各国应得的温室气体排放权还有多少?
毫无疑问,在人类还不能发明或应用某种替代化石燃料的生产技术的条件下,一个国家所能分配到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即,应得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将直接决定该国的发展水平。同样,一个个体所能分配到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也将直接决定该个体的生活水平。
既然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或个体只要谋求生存发展就必定导致一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那么,温室气体排放空间就成为每个国家或个体不可或缺的东西。相应地,既然在现代社会,生存权和发展权已被确认为每个国家或个体的基本权利,那么,享有一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也同样构成了每个国家或个体的基本权利。
概言之,温室气体排放权之所以能够作为基本权利而成立,是因为它基于现代社会的基本生产方式,基于现代社会对个体或集体的生存活动及其蕴涵的人类尊严与平等的深度认可。
因此,在一个基本限度上,“在道德上能得到优先辩护的分配方案是那种能确保每个人的基本的最低排放的分配方案。”作为基本权利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一旦失去便会影响人类个体或集体的正常生存发展,因而必须得到优先考虑。
但是,我们同样需要意识到,在气候问题上,“人类生命的存在和延续是任何人类行为的绝对基础……因此,维系生命的存在和延续就应该成为理性的人的最重要的价值诉求。而维持生命的存在和延续最为要紧的是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的安全和可持续。”
在这个意义上,超过一定程度的、以满足并非正常生存发展所需的奢侈生活为目的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就不再属于“基本权利”,而是一种“奢侈权利”。它不能得到支持和赞同。
因为,个体或集体的奢侈排放权将不仅挤压其他个体或集体的基本排放权,损害他人的尊严与平等,而且不利于人类的共同生存。而我们必须和其他人共同生存,这跟我们必须依赖于一定程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才能生存一样,都是我们作为现代人不得不选取的正常的生存发展方式,都是由人的自然本质和社会属性所决定的“合理的自然利益”。
因此,作为奢侈权利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将由于超出人类生存发展的必需水平且对他者的生存发展带来挤压损害而不能得到承认。
通过区分“基本权利”和“奢侈权利”,人们能够划定一个范围,澄清究竟什么才是需要分配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即,“我们不能要求人们为源于生存的排放所引起的气候变化负责,但是……追求奢侈生活显然不是一个在道德上能得到辩护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气候治理过程中,人们需要分配的只是那些用于满足正常生存发展需要、作为基本权利的温室气体排放权,而不是那些用于满足奢侈享乐需要、作为奢侈权利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当然,无论基本权利还是奢侈权利,都受制于人类生存繁衍以及地球环境安全的整体善,因此,“为了某些人类重大的利益是可以对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的”。只不过,在施加这种限制时,首先针对的是作为奢侈权利的温室气体排放权,而作为基本权利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则会在特定条件下得到调整。
陈俊教授意识到,“气候伦理本质上是功利主义价值取向的”,它“要求我们在处理气候问题时必须在权利与功利,或者是善与正当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因此,为了实现人类共同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最大善,在面对温室气体排放权问题时,我们不仅需要首先排除奢侈权利,而且需要进一步对基本权利进行合理分配。
尽管每个人或国家都同等地享有温室气体排放的基本权利,但是,合理分配这种权利并不意味着每个人或国家都享有同等的温室气体排放份额。
陈俊教授认为,“在温室气体排放空间的分配上,如果我们要平等地关心和尊重生活在发达国家的人和贫穷国家的人的话,则要求向贫穷国家的人分配更多的份额,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平等分配。”之所以实行“差别原则”,在他看来,有四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当前的全球气候变暖主要是由发达国家的历史行为造成的。
正是率先进入工业时代的发达国家曾经大量排放的温室气体,导致了全球气候的急剧变化。因此,发达国家不仅有责任克制自己目前的排放要求而给欠发达国家留出更多排放空间,甚至有责任对欠发达国家如今面临的严峻气候形势予以赔偿。
从这个角度讲,在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具体份额分配上有差别地对待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是对历史状况的一种矫正,“它所解决的问题是让所有人在开始分配之前,都有一个公平的起点。”
第二,发达国家往往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而获得更好的发展能力和更多的发展机会,从而占用较多的温室气体排放份额。
但是,自然资源作为这些国家的自然禀赋,仅仅是“偶然的”(甚至不正义的)获得物。相应地,那些因自然资源贫瘠而无法快速发展,从而占用较少排放份额的欠发达国家,也只不过是自然禀赋方面的“坏运气”使然。
因此,人们应当通过差别对待的方式,建立一种“转移”或“补偿”温室气体排放份额的再分配机制,以期尽可能消除这些在道德上“偶然”的优势或劣势。所以,“如果我们希望建构一个使人们不受自然偶然因素和社会偶然因素影响的平等社会,那么我们就必然接受这种‘差别原则’。”
第三,发达国家目前较高的生活水平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来自社会成员的昂贵偏好,也更容易形成并且固化一种昂贵的生活方式。
但是,如前所述,这种需要作为奢侈权利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才能满足的生活方式,因为在整体上将损害其他人的基本排放权利,阻碍人类共同的生存发展,破坏地球生态环境,所以不能得到气候伦理的支持。
“发达国家或富有的人必须为他们所选择的‘昂贵的生活方式'为全球环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负责”,我们应该“让发达国家带头减排,以便留下足够的排放空间给予贫穷国家和人民。”所以,面对目前有限的排放份额,我们应当实施差别原则,把更多的排放权赋予欠发达国家,而把更少的排放权赋予发达国家。这是对发达国家在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长期不当行为的一种约束和惩戒。
第四,因为技术垄断及历史形成的国际优势地位,发达国家没有充足的动力积极参与减排行动或发展新的替代技术,而是倾向于依赖或固化现有的国际分工秩序,利用不合理的世界贸易体制将高碳需求连同相关技术产业链一道,转移到欠发达国家,从而造成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增加。
针对这样的不负责任甚至转移责任的行为,人们没有理由给发达国家保留较多的排放份额,更没有理由坐视欠发达国家不得不承接高排放产业还要进一步压缩其排放份额。
相反,如果欠发达国家在如此严峻的国际产业格局的条件下发展经济,同时,还能够设法积极“发展低碳技术、节能减排、保护自然环境”,那么,这些国家就更有理由坚持差别原则而获得更多的温室气体排放权。
如果说前两条理由(对历史原因的矫正、对自然差异的矫正)是基于“钝于禀赋”的考虑,那么,后两条理由(对昂贵偏好的抑制、对积极减排的奖励)则是基于“敏于抱负”的考虑而将温室气体排放权更多地赋予欠发达国家。
但无论出于何种考虑,上述论证在理论上都是为了证明在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过程中施行“差别原则”的合理性,在实践上都是为了矫正以往全球发展不均衡所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不平等的状况,旨在实现全球气候分配正义的“平等主义主张”。
在陈俊教授看来,所谓全球气候分配正义的“平等主义主张”,意味着在施行上述差别原则对偶然因素予以矫正之后,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分配应当按照“人均平等排放原则”来进行,亦即“无论人们生活在什么地方,每个人每年都应该能够排放相同数量的二氧化碳”,“每个人都有相同的权利声称拥有大气‘碳槽'的使用权。因此,气候正义应该平等地分配排放权”。
之所以如此,一个关键原因在于,大气被认为是全球公共资源和人类共有遗产,“没有任何人实际上创造了它们,也没有任何人能对它们有任何特殊的要求。”既然每个人在大气环境中的地位和处境都是平等的,既然现代社会相信“平等不仅是一个人的自尊的基础,也是人们相互尊重的基础”,那么温室气体排放权(更具体讲,作为基本权利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在规范意义上,就应当为了满足每个人的生存所需而被平等地分配。
但是,迄今为止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由于历史原因而主要被发达国家以先来先得的方式过多占有,因此,接下来关于温室气体排放权(更具体讲,作为基本权利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配置,就应该根据差别原则而对欠发达国家予以补偿和倾斜,之后,再进行平等的分配。
如前所述,在陈俊教授看来,基本权利不仅包括基本的生存权,而且包括基本的发展权,因此,针对作为基本权利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平等分配,“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不仅仅是满足基本生存排放权的平等分配,而且,也应该拥有一个更加平等的发展权。
这就要求,发达国家为了满足发展中国家的平等的发展权必须大幅度地减少自己的二氧化碳的排放,以便腾出空间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实现自己消除贫困的任务后,继续有一个更高水平的发展。”
三、以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分配为核心的替代思路
将全球气候治理的关键点集中于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分配,即,围绕温室气体排放权而探求气候分配正义的有效方案,并非一个不合理的思路。毕竟,在现代社会,“权利”是用于论证行为正当性或身份正当性的最有力的理论工具之一。并且,陈俊教授最后所诉诸的那种平等主义主张,也因为奠基于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平等生存权、发展权和人格权而能够得到理解与支持。
然而,着眼于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平等分配,对于全球气候治理的现实有效性而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却并非完全充分。理由如下:
首先,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平等分配并不是气候治理的第一原则,也不是气候治理所欲达到的最终结果。
正如陈俊教授的论述所展示的那样,平等主义主张其实是在施行了“差别原则”从而对历史与现实的不平衡状况予以矫正之后才出场的。也就是说,气候治理真正且首先贯彻的其实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
与这条“差别原则”相比,“平等主义主张”只是在清理了历史的欠账、补偿了当前的不合理秩序之后所实施的再度分配原则。它不是第一原则,而是第二原则。并且,在根据这样两条原则进行分配之后,欠发达国家所获得的排放权,显然将超过发达国家。
因此,陈俊教授提供的气候分配正义方案,本质上是为了达到(也是最终要达到)“尽可能减少发达国家的排放份额而给欠发达国家留下更多的排放空间”的结果。毫无疑问,这是一种具有强烈道义性的目标。然而,它将因为较大地挤压发达国家利益而遭到强烈反对,容易陷入谈判僵局,从而在操作上缺乏将道义性目标转化为现实的能力。
其次,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平等分配并不能有效保障或提升欠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
在书中,陈俊教授为平等主义的分配主张提供的一个辩护理由是,温室气体排放空间是一种公共资源,没有谁天生地或必然地可以享有更多的占有权,公共资源应该平等分配给每个生活于该空间的成员。但这种设想过于简单。
因为,仅仅凭借“一种资源是公共资源”,并不能推出“每个成员都应当平等享有该资源”。真正决定一种资源是否应当得到平等分配,不在于这种资源的公共性,而在于参与分配的主体的平等性,以及,这种平等关系是分配活动值得考虑的唯一条件。
诚然,就具有同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而言,每个国家都是平等的,但每个国家运用或利用温室气体排放空间的能力不一样。而对于温室气体排放空间的分配来说,不仅需要考虑每个国家的基本权利的平等,还必须现实地考虑各国运用或利用这种空间的能力,必须考虑各国通过这种能力而给人类整体福祉提供的促进作用。
如果各国的生产水平和技术能力不同,那么,即便赋予各国以同等的排放份额,欠发达国家也会因为能力不足而低效地消耗掉自己的份额但发展水平并未得到足够的提升。这样,平等分配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一方面与平等的发展权发生内在的冲突,使得欠发达国家不能现实地改变生存状况,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人类整体福祉的提升效率。
如果认为在实施这种平等分配之前的“差别原则”能够为欠发达国家提供额外的排放份额从而助推他们达到更高的发展水平,那么,这又将立即陷入上一条理由所指出的系列困境。
最后,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平等分配并不必然导致对欠发达国家的优先照顾。
在陈俊教授的论述中,采取平等主义分配主张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每个人都平等拥有尊严与基本权利,而要排除国籍、宗教信仰、个人素质、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在这个意义上,分配的承载者似乎是“个人”。
但是,陈俊教授同时又认为,“我们可以让整体的国家来承担气候变化的责任。”因此,温室气体排放权究竟是要平等地分配给国家还是个人,这一点并不清楚。如果是平等地分配给国家,那么,人口较多的欠发达国家就会吃亏;如果是平等地分配给个人,那么,人口较少的欠发达国家也会吃亏。
更何况,既然是平等分配,那么发达国家较之现在的情况应当让渡多少排放权利,并不取决于欠发达国家需要多少份额才能满足自己的生存发展,而是取决于实际参与分配的究竟有多少个国家。毕竟,在已经根据“差别原则”进行了补偿之后,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其实都面临着生存发展的需要,都具有同等的生存发展权,都应该得到同等对待。此时,发达国家便没有义务为满足欠发达国家的发展权再作让步。
况且,如果考虑到陈俊教授在引入平等主义分配主张之前所提及的那种“敏于抱负、钝于禀赋”的分配补偿观点,即,应赋予那些积极改善生产技术或生产技术更绿色节能的国家以更多的排放权,那么,温室气体排放空间份额的分配,似乎反倒要偏向那些掌握更先进技术的发达国家,而不是欠发达国家。
概言之,以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为核心的气候治理方案,既不会使欠发达国家满意,也不会使发达国家满意。因为前者不能必然得到足够多的排放份额和足够大的发展空间,而后者的排放权经过“差别原则”和“平等原则”的两次分配后被大大压缩,甚至在绝对值上会小于欠发达国家。
尽管从陈俊教授的论述来看,让欠发达国家获得更多的排放权,这本来就是站在欠发达国家立场、为欠发达国家说话的一种极富道义性的分配方案,然而,它将面临的来自发达国家的反对压力之大,达成共识并转化为实践的操作难度之大也可想而知。
在这个意义上,如果我们执着于排放权的分配,那么,非但不能保证欠发达国家的排放份额,也不能有效推进全球气候治理的深度合作,而是把大量精力浪费在要求发达国家将自己的排放权降低到一个他们绝不可能接受的程度上。
鉴于此,针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气候治理有必要调整思路:不是以排放权利的分配为核心,而是以减排义务的分配为核心。
之所以进行如此调整,是因为针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气候治理的首要目标(也是根本目标)本就是为了实现减排,而不是为了实现排放。尽管“减少排放”和“实施排放”在很大程度上密切相关甚至一体两面,但就气候治理而言,两者仍有先后之别或主次之分。
我们可以假设:目前温室气体排放量(比如说)已经达到80个单位,若不加以约束将在(比如说)十年后达到160个单位,远远超过地球环境可承受的(比如说)100个单位的排放量,从而给人类生存带来严重威胁。那么,不是因为别的,正是为了避免出现这种不加控制的排放状况,为了减少那60个单位的排放量,世界各国才聚集起来商量对策。
也就是说,气候治理之所以作为一项全球议题而被各国严肃对待,核心是为了“减排”,为了讨论“如何把减排作为一项义务,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比例而分配下去”。因此,气候治理在根本上分配的是“(减排的)义务”,而不是“(排放的)权利”。
每个国家只有知道自己在未来十年应该减排多少,才能够确认自己还能排放多少(即,现有不加约束条件下的十年排放量与需要减少的排放量之差)。概言之,“排多少”是根据“减多少”而决定的,对减排义务的分配优先于对排放权利的分配。
不仅如此,将全球气候治理的核心置于减排义务的分配,还可以缓解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避免发达国家通过“偷换概念”而拒绝合作。这是因为,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多少,不一定影响到排放量的多少。也就是说,“减得多”不一定导致“排得少”,“减得少”也不一定意味着“排得多”。
仍以上述假设为例:如果现有80个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是由发达国家(50个单位)、中等国家(20个单位)和欠发达国家(10个单位)共同造成的,并且,如果按此比例且不加约束的话,三者的排放量将在十年内达到160个单位——发达国家100个单位、中等国家40个单位、欠发达国家20个单位一那么,即便我们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最多的减排义务(40个单位),中等国家承担次多的减排义务(15个单位),而让欠发达国家承担最少的减排义务(5个单位),以满足减少60个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总体目标,我们也并没有让发达国家在这种条件下的排放量(60个单位)降低到中等国家(25个单位)或欠发达国家(15个单位)以下的水平。
可见,更多的减排义务尽管使得发达国家相对于自己的原有排放计划“排得少”,但是,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仍然属于“排得多”。换言之,一个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多少,虽然影响该国排放量的绝对值,但是不一定影响该国相对于其他国家排放量的排名次序。
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仍占有较多甚至最多的排放份额,由此,除非偷换概念(把“减得多”偷换为“排得少”),否则,发达国家也就没有那么充足的理由,以“排得少”为借口而百般耍赖、抵制共识,甚至退出协议了。
将气候治理的重心置于“减排义务”,或者说,气候治理直接分配的是“减排义务”,间接分配的才是“排放权利”,意味着处理问题视角的一次重大转换。因为,当我们考虑排放权利时,着眼的是各个国家还能够为了实现自己的基本权利而“得到”多少排放空间;而当我们考虑减排义务时,着眼的却是各个国家理应为了不触及气候环境的根本红线而“失去”多少排放空间。
所以,针对排放权利的思考,是以各个国家为出发点的思考;而针对减排义务的思考,则是以整个气候环境为出发点的思考。显然,对于气候治理来说,后一种视角才是最基本的起点和归宿。
更何况,着眼于减排义务分配的替代方案,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那种着眼于排放权利分配的既有方案在选择分配标准上的摇摆、争执或不确定性,即,究竟是根据历史的或人均的排放标准进行分配,还是根据当前的或总体的排放标准进行分配。
在围绕排放权利的分配中,由于可供分配的排放份额是有限的、一定的,因此,如果根据前者,那么发达国家的排放权利将少于欠发达国家(因为发达国家需要补偿历史债务且人口总数偏少);如果根据后者,则欠发达国家的排放权利将少于发达国家(因为欠发达国家当前技术水平较低且总体排放量较大)。
正因为两种标准会带来截然不同且差异巨大的排放份额,所以导致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之间长期存在意见分歧,迟迟不能达成有效共识。然而,围绕减排义务的分配则有可能避开这种情况。因为,无论根据历史排放情况还是当前排放情况,无论根据人均排放水平还是根据总体排放水平,我们都可以要求发达国家多减排,而欠发达国家少减排,但同时,如上所述,仍然允许发达国家占有的排放权利相对较多而欠发达国家拥有的排放权利相对较少。
这样,或许既可以保证欠发达国家无需承担太多的减排义务,使其在有限的排放空间中获得尽可能多的权益,又可以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减排义务,但不至于使其排放空间滑落到一个他们无法接受的程度。这不是对发达国家的让步,而是为了更务实地、更有效率地找到各方都认可的方案,以解决迫在眉睫的气候变化问题。
四、余 论
采取以减排义务为核心的分配方案依然面临诸多困难。尽管它能够缓解发达国家因排放权利分配的绝对值偏少而采取的不合作态度,然而,就算发达国家只是分配到更多的减排义务而不是分配到更少的排放权利,也无法解决所有问题。比如,发达国家究竟应该承担比欠发达国家多多少的减排义务,应当由谁或什么机构来规定和确认各方的减排义务,又应当怎样有效地监督各方履行减排义务,在当前国际关系的复杂环境下,这些问题都还悬而未决。
正因如此,我们才看到,纵然着眼于减排义务的分配方案有可能规避那种着眼于排放权利的分配方案所具有的困难,然而,关于温室气体减排问题依然经历着漫长的、一轮又一轮的讨价还价。
与其说这些问题并非我们把气候治理的视角从排放权利的分配转向减排义务的分配所造成的,毋宁说,它们是全球气候治理的所有议程都必须面对、但也难以突破的问题。究其根本,它们是现代人类采取民族国家的组织形式与目前日益严重的跨民族国家的全球问题之间的矛盾所致。
只要人们拘泥于民族国家的利益隔阂,不能在这些深刻影响人类生存的共同问题上树立命运共同体的意识,那么,即便我们转换了视角,谋求了替代思路,也不足以实现任何关于全球气候治理的正义方案。
备注:
为适应微信排版及手机阅读需要,原文中所有参考文献从略,请见谅。
原文出处:
李义天:《全球气候治理需要分配什么》,《阅江学刊》,2020年第5期,第45-53页。
李义天.全球气候治理需要分配什么[J].阅江学刊,2020(5):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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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对:来向红、沈丹、李海中
作者照片:李义天提供
文中插图:源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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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 审:渠红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