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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宣布十个“不予立案”,交通部门打官司将有新变化!

2017-10-30 闻欣 中国交通报


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同时宣布行政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度。这对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同步产生了滥用诉权的问题。这些滥用诉权的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给行政机关带来各种压力。交通运输行业由于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征地拆迁、市场监管,运输涉及经营权益和公众的出行权,行政管理较之其他行政机关较为“刚性”,因此很容易引发纠纷和诉讼,其中不乏有人滥用诉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职能的管理机构为此饱受其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宣布了十个“不予立案”,为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司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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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权行为浪费行政资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同步实施以来,截至今年3月,行政案件同比上升了54%。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但与此同时,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使得浪费司法资源、行政资源的现象日益增多。

据了解,滥诉行为有各种表现形式。如,有的当事人故意分别申请、分别起诉,并形成“批量诉讼”。有的分别针对行政执法的每个环节、每道程序提出申请,分别诉讼。有的形成部分村民集体就类似或关联问题提起集团诉讼和重复诉讼。较为典型的案例为,浙江温州有6名申请人在半年时间内向当地政府提出3000余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继而又向法院提起130件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

一些交通运输法治部门的负责人表示,对于群众正常的维权行为非常理解也都很重视协调解决,然而,滥用诉权行为却给正常行政工作带来极大压力。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个别当事人滥用诉权现象,逐渐成为各地法院和行政机关反映强烈的问题。滥用诉讼权利是对诚信原则的极大破坏,有的提起诉讼并不存在值得保护的诉之利益,有的不以保护权益为目的。这些滥诉行为,一方面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另一方面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加大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成本。因此,依法规制滥用诉权、恶意诉讼问题具有现实紧迫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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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滥诉行为 保护和规范当事人诉权

最近出台的《若干意见》,在要求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合理期待,有力保障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的同时,也强调要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授张柱庭表示,从《若干意见》的立法精神理解,严格规制滥诉行为也是保护和规范当事人的诉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认真学习领会有关精神。

在严格规制滥诉行为方面,《若干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十个“不予立案”,张柱庭表示,这十个“不予立案”是普遍适用的。如:今后在交通法治实践过程中,对于起诉事项没有经过法定复议前置程序处理、起诉确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起诉人与行政行为之间确实没有利害关系等明显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不予立案;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针对同一事项重复、反复提起诉讼,或者反复提起行政复议继而提起诉讼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诉,不予立案。

他建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职能的管理机构应认真对号入座,把交通运输行业中符合这十个“不予立案”的常见案件梳理出来,加以认真研究分析,以便于今后更有针对性地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立案的要求。 (闻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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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种不予立案情形

1.对于起诉事项没有经过法定复议前置程序处理、起诉确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起诉人与行政行为之间确实没有利害关系等明显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2.对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针对同一事项重复、反复提起诉讼,或者反复提起行政复议继而提起诉讼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诉;

3.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未设定其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说明性告知行为及过程性行为提起诉讼的;

4.当事人因请求上级行政机关监督和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答复或者未作处理等层级监督行为提起诉讼,或者不服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通知、命令、答复、回函等内部指示行为提起诉讼的;

5.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检举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对于明显不具有诉讼利益、无法或者没有必要通过司法渠道进行保护的起诉,比如当事人向明显不具有事务、地域或者级别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检举或者反映问题,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答复或者未作处理等行为提起诉讼的;

6.当事人因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提起诉讼的;

7.对于以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为目的的起诉;

8.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

9.对于当事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明显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已经公布或其已经知晓的政府信息,或者请求行政机关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对已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等,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答复或者未作处理等行为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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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倩      审核/田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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