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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清污费赔偿数额不足的,可以到这里来领取!

专业的 中国交通报 2021-07-29

假如一艘装载数十万吨原油的巨轮在海上发生事故,大量原油外泄入海,不仅会对海洋水质造成严重污染,还可能给附近的海产养殖业带来巨大损失。后续事故处理中,船舶外泄的油污谁来负责清理?清污费用由谁支付?事故给海产养殖业造成的损失谁来赔偿?


船舶事故导致大量原油泄漏入海。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强制要求船东解决船舶在污染事故中的损害赔偿。但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规定,船东及其保险人有权享有赔偿责任限制,超出限额部分,船东及其保险人可不再赔偿。


所以,对于污染严重的重大事故而言,仍可能会出现赔偿数额不足、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情况,经常出现“谁清污,谁吃亏”“谁受害,谁倒霉”的尴尬局面。


2015年6月18日,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基金管委会)成立,秘书处设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同日,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简称理赔事务中心)在上海揭牌,面向社会提供油污损害赔偿的技术和咨询服务,开展具体理赔工作。


从此,由船东和货主共担风险、各类海上船舶油污均纳入赔偿范围的中国特色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正式启动运作。


2015年6月18日,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成立。


基金管委会成立5年来,各项理赔制度和赔偿体系不断完善。2016年7月,基金使用工作的两项重要指引文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索赔指南(试行)》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导则(试行)》正式对外公布,油污受害人在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申请赔偿时,有了明确规范的操作指南,可以更加便捷、清晰地主张自己的合理诉求。


2018年修订版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索赔指南》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导则》。


案件理赔是基金使用工作的核心。5年来,基金管委会、理赔事务中心科学、公正、专业、高效地开展各项理赔事务工作,让基金真正发挥了用之于民、惠及民生的作用。基金理赔过程中,陆续出现一些典型案例。


首例“无主”船舶油污损害的理赔



2016年7月,河北省某生态游乐园和天津市某海洋环保工程公司获得理赔事务中心出具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偿决定书》,成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设立之后的首批受益者。据了解,这两家单位均是先行组织开展海上清污、垫付清污费用,而肇事船舶逃逸,面临清污费用索赔无门的窘境。


理赔事务中心在受理了他们提交的索赔材料后,对其损失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决定由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这两家单位先行给予赔付共计约59万元的费用。 


首例“有主”船舶油污损害的理赔



2017年7月,理赔事务中心又顺利完成了对首例“有主”船舶油污损害的理赔。据了解,赔款的缘由是2012年12月在长江常熟段沉没的“山宏12”轮上百余吨废油全部溢出,造成崇明岛沿线长江水域、滩涂以及崇明岛本岛内河水域污染。崇明区海塘管理所、某港口服务公司、某环保科技公司三家单位共同赶赴现场,开展了近一个月的清污工作。


“谁污染,谁赔偿”。三家油污受害单位的这些损失费用,从法律上讲应由“山宏12”轮船东支付,然而该轮船东无力偿还家单位高昂的环境修复费用、油污清理费用,一度曾面临索赔无门的窘境。2016年7月,家单位向油污基金申请补偿,经调查核实后,符合油污基金的受理条件,理赔事务中心决定向3家单位赔付1508万元的损失费用。


第一起群体性索赔案件



2014年7月,受强台风影响,图瓦卢籍散货船“ANA”轮在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附近海域搁浅,船上大量燃油泄漏入海。事故造成南至罗源湾湾口、北至吉壁百步湾约1000公顷的海域严重污染,294名个体水产养殖户、3家合伙养殖户及1家养殖场养殖的鲍鱼、牡蛎等水产品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损害。


2017年10月以来,理赔事务中心陆续收到福州市百洋恒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等两家清污单位及298户水产养殖户的索赔申请并予以了受理。经过理赔核算,本起案件共计赔付相关索赔人2582万元,其中865元用于赔付两家清污单位的应急处置费用,1717元用于赔付298户水产养殖业集体养殖损失。


本案对298户水产养殖户的理赔,不仅有利于渔业生产的恢复,也有利于群体性纠纷的解决,为油污基金今后处理类似群体性纠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基金运作制度建立以来,船舶油污事故案件的理赔工作平稳有序地开展,有效地维护了船舶油污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的惠民作用不断凸显。据统计,截至2020年6月,基金共受理16起船舶污染事故索赔案件,覆盖全国9个主要沿海港口城市,索赔总金额近2亿元。全国范围内共有324家遭受油污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包括297户渔民)因此受益,累计赔偿金额达到6400元,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有效地维护了船舶油污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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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性质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是一种油污损害风险分摊的机制,主要目的是保障油污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充分或者适当的赔偿或者补偿,对于应对特大、大型船舶污染事故,有着积极作用。2012年5月18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布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基金的来源


在我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办法》的规定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基金使用的组织机构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文化和旅游部以及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主要石油货主代表等组成,负责处理油污基金的赔偿或者补偿事务。


管理委员会成员: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国海油。

基金秘书处

设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具体赔偿、补偿等日常事务,并领导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开展油污损害调查核实和具体理赔等技术服务和支持保障工作。

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

是国家新成立的事业单位,由交通运输部委托上海海事局管理,承担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事务,从事相关调查、核实、评估、法律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可获赔的条件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用于以下情况中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的赔偿、补偿:


1. 同一事故造成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总额超过法定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的。


2. 船舶所有人依法免除赔偿责任的。


3. 船舶所有人及其油污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在财力上不能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或船舶所有人及其油污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被视为不具备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偿付能力。


4. 无法找到造成油污船舶的。


索赔流程



更多详细报道请关注《中国交通报》7月21日3版。


作者|蒋家乐



责编|陈雪飞

本文经「原本」原创认证,作者中国交通新闻网,访问yuanben.io查询【37C36UJ8】获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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