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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本市实施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申请企业应为2020年1月1日之前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各类企业。同时要求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企业新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要求企业于2020年年内新吸纳“四类重点人员”就业;
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要求企业为2020年6月1日之后仍停工停业即企业月营业收入较2019年同比下降70%及以上,且企业继续为员工发放工资(或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
企业新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对本市各类企业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四类重点人员”)就业的,按照吸纳人数和对应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数,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最高每人可补贴1800元。
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各类企业的以工代训补贴,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最高每人补贴600元。其中:“2020 年 6 月 1 日及以后仍处于停工停业”的认定标准是企业营业收入较 2019 年度同比下降 70%及以上;企业可申请 2020 年 4 月至 2020 年 12 月期间,连续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月份中至少有 1个月为 6月及以后的月份),期间各月均应满足营业收入较 2019 年度同比下降 70%及以上。
企业同时符合享受新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的,仅能选择一种方式申请,每家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同一劳动者只可享受一次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以先提出申请的企业为准。本市户籍的四类重点人员年内被不同企业新吸纳的,企业可分别申请新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
申请办法一企业补贴申请
企业使用“法人一证通”证书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在“惠企点单办”功能中进行申请。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完成补贴申请承诺后,加盖企业电子签章,生成《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
企业申请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的,还需上传申请补贴月份《利润表》及 2019 年同比月份《利润表》(与“上海市税务网上电子申报-eTax@SH3”一致),以及申请补贴月份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完税证明》。
企业申请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的,应如实上传《利润表》。提交数据与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数据不一致的,将不予发放所有以工代训补贴(包括新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已发放的以工代训补贴将责令其退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应当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及之前提出以工代训补贴申请。
二企业补贴确认
企业自每月 21 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查询当月补贴经费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区培训管理部门提出复核,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复核的视为无异议。
受理咨询窗口
咨询窗口:
静安区就业促进中心办事大厅培训窗口(万荣路908号1楼)
联系人:
张老师 56705305/5670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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