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政法系统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告
静安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关于公开静安区政法系统顽瘴痼疾整治内容
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本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部署要求,扎实做好静安区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中共静安区委《关于我区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实施方案》和《静安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向社会公开静安区政法系统顽瘴痼疾整治内容,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特此公告。
静安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2021年4月30日
中共静安区委政法委机关
顽瘴痼疾整治内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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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整治机关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违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突出问题;
(二)重点整治机关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三)重点整治机关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四)重点整治机关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五)重点整治机关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纪律作风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监督投诉举报方式
即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如果您有什么意见、建议或有问题反映、举报,可拔打电话021—63535590(工作日8:30—11:30、14:30—17:00),或致信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415号2号楼(邮编200040)静安区委政法委机关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静安区人民法院
顽瘴痼疾整治内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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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整治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
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
4、违反办案回避、任职回避;
5、其他违反“三个规定”的问题。
(二)重点整治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
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等情况;
4、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
5、其他违反审判执行规定的问题。
(三)重点整治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1、对罪犯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
2、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
(四)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3、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的;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盈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的;
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7、其他问题。
(五)重点整治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2、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3、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4、其他问题。
(六)重点整治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违反回避制度;
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
3、充当司法掮客。
(七)其他需要整治的突出问题
1、审判执行期限管理不规范不严格的问题;
2、执行案款发放不及时的问题;
3、当事人接待、庭审形象、规范着装等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
4、司法为民举措方面存在的问题。
监督投诉举报方式
即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如果您有什么意见、建议或有问题反映、举报,可拔打电话021—26120256(工作日8:30—11:30、14:30—17:00),或致信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路3009号(邮编200072)静安区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顽瘴痼疾整治内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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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整治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1、检察人员对“三个规定”的填报要求掌握还不全面透彻,存在要素不全、凑数填报、避重就轻等情形;
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
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二)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
2、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3、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宫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重点整治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
2、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四)重点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对取保候审的简单案件、轻罪案件,不注重办案时效,长期搁置,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2、其他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罪不究问题。
(五)重点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取保候审适用对象不符合法定条件,利用取保候审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2、对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
(六)重点整治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2、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
4、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从事接受委托、隐名代理、介绍案源、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检察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七)其他问题
1、办案周期较长、办案质效不高;
2、违规行使检察职权,履职不担当、不作为。
监督投诉举报方式
即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如果您有什么意见、建议或有问题反映、举报,可拔打电话021—22180933(工作日8:30—11:30、14:30—17:00),或致信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1036号(邮编200042)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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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整治违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的问题
1、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
4、违反办案回避、任职回避制度。
(二)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公安民警违规经商办企业;
2、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民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在该民警所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3、公安民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存在其他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
(三)重点整治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公安民警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
2、公安民警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3、公安民警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四)重点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对已受理应当立案的警情不如实立案或者违法受立案;
2、受立案后不依法及时开展侦查(调查)取证工作,不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3、违规办理取保候审;
4、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办理等问题。
(五)重点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对被认定在逃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依法履行上网通缉;
2、监管部门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3、与罪犯亲属串通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
(六)重点整治民警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监督投诉举报方式
即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如果您有什么意见、建议或有问题反映、举报,可拔打电话021—22177717(工作日8:30—11:30、14:30—17:00),或致信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415号(邮编200040)静安公安分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线索核查专班。
静安区司法局
顽瘴痼疾整治内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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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整治违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的问题
1、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请托说情;
2、领导干部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范围对案件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3、其它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二)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经商办企业的;
2、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3、司法行政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4、其它问题。
(三)重点整治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2、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3、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4、其它问题。
(四)重点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对违反监管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不依法处理;
2、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逃避处罚、规避监管、违规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
3、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违规违法办理外出、迁居等导致脱管、漏管;
4、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该收监而未提出收监建议。
(五)重点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对于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未能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通知、指导申请人进行补正,导致申请人丧失合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未能高效履行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职责,对于应当在60日复议办理期限内审结的案件,因各种非正当理由延期办理的;
3、对于应当纠错的行政复议案件,未能及时纠错,保障申请人权益,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的;
4、其它问题。
(六)重点整治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执法司法人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向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行贿、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以各种方式变相搞利益输送,“围猎”司法人员;
2、律师事务所吸收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亲属等作为“隐名合伙人”,为向司法人员利益输送牵线搭桥;接受司法人员介绍的案源,支付“介绍费”;
3、律师违反规定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与案件有关的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向其打探案情;
4、其它问题。
(七)重点整治便民利民法律服务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1、传统法律咨询无法满足社区居民日趋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2、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养与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3、群众办证咨询存在多次往返情况,尤其是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存在办证或咨询困难情况;
4、其它问题。
监督投诉举报方式
即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如果您有什么意见、建议或有问题反映、举报,可拔打电话021—63174835(工作日8:30—11:30、14:30—17:00),或致信上海市静安区大统路199号1512—3(邮编200070)静安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资料:静安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叶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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