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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定金与定制金”一字之差,法律责任却大相径庭

隆阳法院 2021-05-15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定金的履行规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在给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还的;如是因为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



案件情况

近期,隆阳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原告马某诉称:原告马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签订了《车位定制协议》,双方约定原告以总价10000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车位一个,并在签协议当天原告向被告刷卡支付了定制金50000元,剩余50000元在选定车位时付清,可直到现在被告依然未能依约安排原告选定并交付车位,反而让原告多补20000元的购买车库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购买车库定金100000元。开庭审理后,原告马某坚持认为定制金就是定金,坚持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双倍返还其100000元,双方各执己见,调解难以进行。承办法官在查明本案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方面对定金的理解上进行释明,并讲解了法律规定的定金与其他性质预付款的区别,通过耐心细致的化解,双方当事人终于打开了心结,原告马某终于理解了定金是定金,定制金是定制金,放弃了双倍返还的要求,最终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交付定制金、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定金”二字,不能有丝毫偏差,要正确理解定金和其他定制金、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的法律责任,否则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速裁审判庭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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