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法官视角】探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正确方向,需厘清哪三方面关系?

2017-05-19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许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系知识产权法博士研究生

厘清三个方面的关系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15批共77个指导性案例,其中有10件涉及知识产权。虽然在总体占比上不低,但现有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覆盖范围上,都远远无法满足司法实际需求(2013-2015年,中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逐年快速上升趋势)。另外,尽管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已经初具雏形,但在制度完善和具体实施方面仍有很多理论和实务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简称案例基地),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先行先试,全面开展理论化、规范化、信息化和开放化研究,为完善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提供实践素材和试验样本。为保证探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正确方向,需要注意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问题。

1与制定法的关系

中国是制定法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人民法院则通过适用法律行使司法审判权。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是在现有知识产权立法和其他领域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的制度创新,其目的是为了更加统一、准确、高水平地适用制定法,其功能是对制定法进行拾遗补缺,而不是要创造新的法律渊源。因此,该项制度不会改变中国政治体制,也不会动摇中国法律体系的根基。

2与指导性案例的关系

在中国,指导性案例专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发布,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而在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语境下产生的对类似(理论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案件,故本文采用“类似”的概念)情形后案审理具有指引意义的司法裁判,除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指导性案例的之外,都会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仅在特定司法辖区范围内产生“事实上的拘束力”,且不得与指导性案例相抵触。但这部分案例的时效更强、数量更多、范围更广,能够及时回应司法实际需求,促进裁判标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尽快实现统一,同时也可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制定司法解释乃至为相关立法提供源源不断的实证数据。

3与司法改革的关系

要确保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真正融入司法实践并发挥制度效果,需要按照有关司法改革的要求,对整个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进行改革,建立起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责任制。司法改革的目标是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建立起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促进形成健康的司法生态。在此基础上,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才可能落到实处。

案例指导制度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注重发挥司法案例在审判活动中的指导作用。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作出的裁判,客观上发挥着指导全国审判、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除此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也会结合各地情况,经常性地发布一些指导辖区内审判工作的典型案例。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2008年12月,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国家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这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指明了方向。



本文节选自《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案例指导制度解读》

作者:许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系 知识产权法博士研究生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