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动态】孟爱华律师受《中国知识产权报》之邀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保护
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哈克东”不正当竞争案做出二审判决。因认为福龙酿造厂在腐乳产品上使用“哈克东”商标,侵犯了其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克东腐乳公司将前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福龙酿造厂侵权成立,而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商标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克东腐乳”存在部分雷同,但不致引起混淆误认,福龙酿造厂在商品包装上规范使用其合法取得的涉案商标“哈克东”并在包装上显著标注商品来源出处,未侵犯克东腐乳公司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据此,法院二审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克东腐乳公司诉讼请求。
对该二审判决,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孟爱华律师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邀请,进行点评。
针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利的保护,孟律师认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件。首先,须证明其享有的在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次,须证明在后使用人的“擅自使用”,也即主观恶意。同时,其对商业标识的使用方式也作为具有恶意与否的重要考量。最后,需要有构成混淆的可能性,足以使得相关公众产生商品来源上的误认。
对本案来讲,虽然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均认定“克东腐乳”是克东腐乳公司生产的腐乳这种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但福龙食品酿造厂的涉案商标经合法程序授权,且已核准注册满5年,其对商标的使用方式也与涉案商标一致,属规范使用,并在包装上标注了商品来源出处,由此难以认定其有恶意攀附并滥用注册商标权的情形。
孟爱华 合伙人、资深知识产权律师
孟爱华律师具有深厚的知识产权学理知识,能用中、韩文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主要负责处理商标、版权、反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特许经营、互联网等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民事侵权案件以及各类法律咨询,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风险规避。
从业以来,孟律师办理过上千件知识产权非诉和诉讼案件,多起诉讼案件被评为典型案例或被媒体报道,并获得客户好评。主要服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网易公司、富安娜公司、香港修身堂公司、德国麦德龙公司,及韩国株式会社可么多么(COMOTOMO)、韩国株式会社ZOO COFFEE、韩国Macrograph特效制作公司、韩国PlayOnCast文化公司、韩国株式会社东医宝鉴农水产、韩国株式会社西艾姆(速度披萨)、韩国株式会社娱美德、台湾明跃国际健康科技股份公司、掌游天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伟浩领先科技公司等国内外知名企业。
同时,孟爱华律师曾在《法制日报》、《方圆律政》、《信息网络安全》、《中国知识产权评论》及《商法》、《中国知识产权报》、《检察日报》、《同济大学学报》、《法学家茶座》等国内外多家知名专业报纸或学术杂志上发表过几十篇论文(或评述),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均有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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