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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律师应该避免的八大雷区

陈特 海坛特哥 2022-11-10

出庭律师应该避免的八大雷区
 
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陈特
 
法庭是律师真正的舞台,在法庭的舞台上,律师与法官因站位不同而角色有异。法官希望通过高效优质的庭审查明事实、厘清争点,律师则希望通过庭审说服法官,接受己方观点,达成客户预期目标。如果说诉讼是一场战争,那么庭审就是决定战争胜负的关键战役。完美的庭审,对于律师来说就是一次展现精湛技艺的实战。如何才能在庭审中完美演绎,成功说服法官,赢得法官和当事人的认可?笔者认为,律师首先应当了解法官对于庭审的期待——快速查明案件事实,高效厘清法律争点,尽快找到判决思路。围绕法官这样的庭审目的,出庭律师对于以下诉讼雷区,应尽量避免。
 

一、出庭应诉不够守时



 

之所以把守时放在第一位,除了守时是对他人最基本的尊重外,还因为当事人或律师开庭迟到会严重打乱法官的工作节奏。尽管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未按时到庭有相应的处置措施——对原告按自动撤诉处理,对被告缺席审理。但在司法实践中,迟到时长在半小时以上的还是很少见。迟到超过半小时的当事人基本上不打算应诉,这种情况下法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比较简单。
 
但对于迟到时长较短的情况如何处理,比如仅迟到三、五分钟或者十分钟,不允许原告一方出庭,似乎不近人情,而且原告按自动撤诉后会另行起诉,未能定纷止争,也徒增司法资源的消耗;不允许被告出庭,因缺少一方的抗辩,法官难以查清案件事实,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无论哪种情况,都不是法官愿意面对的。
 
因此,部分法院有不成文做法,当事人迟到时长在容忍限度内依然让其出庭。但这样一来,无疑会打乱工作节奏,尤其对于案件体量大的法院,每位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多,如果此次庭审未能及时审结,只能另行安排时间开庭,或者压缩当天的后续案件审理时间继续进行庭审。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会打乱法官既定的工作节奏,既不利于案件的审理,也影响了庭审的效果。故迟到是应避免的首要雷区。

 

二、诉讼材料太过冗长



 

起诉状和答辩状均是己方观点展示的重要材料,为了尽可能全面陈述己方观点,有的起诉状或答辩状会写的很长。笔者在从事审判工作时曾遇到一起案件,代理律师在答辩期内提交了一份答辩状,在开庭前三天提交一份答辩状之补充意见,在开庭时又提交一份答辩状再补充意见。如此多份答辩意见,导致事实堆砌,逻辑混乱。
 
而法官在草拟文书时,需将原、被告起诉答辩意见进行归纳,如果前述材料过于冗长,需花费大量时间来归纳提炼双方陈述的要点,不利于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在起草起诉状和答辩状时,除要表达清楚己方观点外,需注意的是尽量能站在法官角度审查诉讼材料的繁简,既最大限度节省法官在引用该诉讼材料上的精力,又尽可能让法官准确理解己方的法律观点。

 

三、开庭陈述照本宣科



 

大多数律师都希望法官在开庭陈述阶段能完整聆听其诉讼文书,有的怕己方意见有遗漏逐字逐句进行宣读,此种情况显然忽略法官在开庭前已经有了准备。
 
尽管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各大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民事法官庭前准备的时间越来越少,有的甚至只有一二十分钟,在开庭前匆匆翻阅诉讼文书即奔赴法庭。但绝大多数法官在开庭前都会进行庭前准备,阅读起诉状和答辩状就是必经环节。所以,开庭陈述是在法官对案件事实有初步了解基础上进行的。照本宣科往往让法官觉得多此一举,有时法官干脆会说“如果与起诉状或答辩状一致就不用念了”,这无疑失去了一次植入法官心证的大好机会。
 
而且,法官开庭有时间限制,中基层法院的法官一上午要开三个甚至更多的庭,有效控制庭审时间是法官的必备技能,所以民事法官在庭审每一个环节都分秒必争,逐字宣读诉讼文书,不会给法官提供比文书更有价值的信息,只会让人产生重复的感觉,进而产生打断的冲动。
 
所以律师在开庭陈述阶段,切忌照本宣科。开庭陈述,应言简意赅,尽量在三分钟内让法庭了解案件的整体框架和实质争点。不追求细节,而是描述框架;不具体分析,而是综合归纳;不详细解构,而是展示争点。
 

四、庭审举证没有清单



 

证据清单不仅能让律师在质证环节更具有逻辑性和条理性,也有助于法官厘清审理思路,让法官在很短时间内对各方举证情况有所了解,同时也便于书记员对照清单进行记录。尤其对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繁多的案件,证据清单在举证质证环节能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经过精心编排的证据,往往能在举证质证环节将整个案件的法律逻辑呈现在法官面前,自成体系。对于如此重要的书面材料,实践中有律师却予以忽略,认为只要己方证据准备好,举证质证就没有问题。殊不知,缺少证据清单,让这一环节少了章法。证据清单除写明证据名称和证明目的外,在编排上应注意内容简洁、逻辑清楚,与提交的证据一一对应,能让法官快速准确的查找证据。
 

五、逾期举证主次不分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及时提供证据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具体的举证期限,对于逾期举证的,该规定第五十九条明确了法院可以采取罚款的处罚措施,但同时规定对能直接影响案件关键事实的证据,法院应予采信。
 
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都能按期举证,但也有部分当事人逾期举证,甚至开庭时才向法院提交证据。对于此种情况,不仅会导致对方当事人激烈抗辩,也会让法官反感。因为当庭提交的证据,庭前未组织证据交换,法官不清楚证据内容,在庭审的短时间内需对该证据进行快速审阅,无疑会增加法庭调查阶段对案件事实审查的工作量,甚至导致法庭审理时间延长。如果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应该及时与法官沟通申请延期举证,切忌庭审突袭举证。
 
庭审的举证质证是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节性展示,也是法官对事实进行深入调查的环节。举证不是将所有证据罗列,没有排序,不分主次,而是要结合请求权基础要件或抗辩规范要件有层次展开,证据之间应相互印证,不能自相矛盾。质证要关注细节,指出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方面的具体问题,尽力说服法官接受律师对证据的质疑,而不是简单泛泛而谈不予认可证据的三性。出庭律师应力争通过举证质证环节,让法官在看清事实轮廓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案件的细节。
 

六、回答提问顾左言他



 

法庭调查过程中,法官提问的目的是进一步确认和核实内心对案件事实有疑问的地方,意图拿放大镜和显微镜看清楚案件的细节,这些细节往往是案件中的关键问题,有时会决定案件的走向,故对于这样的提问应提高警惕。
 
在法官提问时,律师一定要直截了当针对问题给出答案,切忌进行引申和展开论述。此环节并非法庭辩论,如果洋洋洒洒长篇大论一会让法官产生答非所问之感,二会导致庭审节奏拖沓,法官为控制庭审节奏直接打断发言,最终得不偿失。
 
因此,律师在回答法官提问时应明确直接,干脆利落,言之有据,只陈述事实,不加以评论。出庭律师一定要明白,法庭调查只是针对事实进行调查,事实是没有任何感情色彩的,只需要证实事实是否客观存在即可。至于事实是否合法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加以评述。如果确实不能直接给出明确具体的回答,可以只作适当的解释,过多解释反而会增加法官内心的不确定性。确实不能当场回答的问题,可以要求回去向当事人核实,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给法官,切忌为回答该问题而顾左言他。
 

七、辩论发言重复啰嗦



 

笔者在从事审判工作的时候,常有同事说:“法庭辩论阶段就是合议庭休息的时间。”此话虽是戏言,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法庭辩论阶段律师的发言往往未能吸引住法官的注意力。
 
如何让法官集中精力听取律师的辩论发言?
 
首先,律师应明白法庭辩论绝非举证质证意见的重复,而是举证质证意见的升华。在此阶段,不应过多重复陈述事实或过多强调己方观点,而应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法律规范有序展开论证,适当评论,不宜加入过多主观色彩。
 
其次,应注意庭审中律师的受众是法官,律师的所有努力就是为了说服法官,让法官对律师所主张的案件事实产生内心确信,让法官对律师所表达的法律观点产生内心认同。
 
再次,法庭辩论无非是观点、法律、事实、证据的排列组合。要围绕每个争议焦点,先亮明法律观点,后陈述法律依据,进而主张事实根据,最后引用具体证据。律师需懂得,理想的辩论发言是:在法庭上主张的任何法律观点,都必须说出法律依据;在法庭上主张的任何案件事实,都能够找到证据支撑。
 
最后,在庭审过程中,要尽可能地面对法官说话,通过眼神交流,观察法官对双方阐述观点的具体反应,把握好辩论节奏。
 
丹诺曾说“法庭的辩护,需要灵巧的智慧,敏捷的思路,以及瞬间决定应对能力。优柔寡断,往往会招致失败。有时候,场上的情况要求律师要有自控能力,不论你内心多么焦急,外表上必须像清净的池水一样沉着冷静。”
 
尊重对手就是尊重自己,庭审发言切忌咄咄逼人,辩论阶段打败对手并不意味着赢得了诉讼。要始终牢记,出庭律师的最高目标是说服法官,避免让法官对律师出庭表现产生不良印象。辩论中律师的发言应谦恭有礼,绵里藏针,有理有节,运用理性,聚焦案件本身,运用专业知识,探究争点背后的法律逻辑,以裁判者思维,打动法官,赢得法官的认同。
 

八、庭后频繁打探进展



 

适时关注案件进展是出庭律师完成客户委托事务的应有之意,但过于频繁会让人生厌。毕竟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的审限有相应规定,法官在审限内审结案件即是符合法律规定。
 
与法官沟通一要必要,庭后就某些关键事实或核心法条确有必要沟通的,才与法官联系,二要兼顾法官时间,时间对律师来说很宝贵,同样对法官也很宝贵,法官每天要处理很多案件,如果不预约,只会打乱法官既定安排,导致沟通无效。
 
实践中,部分律师为达成己方胜诉目的,甚至托人打招呼,干预案件审理,此举不仅违规,而且对案件处理适得其反。
 
作为专业律师,庭后能做的,就是对庭审意见的查漏补缺,提交高质量的代理词,提供同类案件的检索报告都是法官乐于看见的。毕竟法官都希望通过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来回穿梭,不受干预的对案件作出有信服力的裁决。
 
最后,律师应明白,出庭是一门说服法官的技艺。一名合格的出庭律师,应以理性精神、专业态度,聚焦案件细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完美演绎自己的角色,赢得法官和当事人的认可。
 

“事实上,如果说事实是构筑法庭陈述这座宏伟大厦的砖块与沙砾的话,那么技巧就是起关键作用的水泥与粘土了。没有人会否认,再漂亮坚实的岩石也会由于缺乏适当的粘合剂而成废土一堆。”
——克莱伦斯·丹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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