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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复杂裁判文书快速研读攻略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对应民法典1173条)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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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经理表见代理的司法认定

孙鹏飞:《表见代理制度的规范化探析——以《民法典(草案)》第172条为中心》,载《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ii]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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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作品及表演的合理使用边界与风险防范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六条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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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二巡法官会议纪要10则

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登记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二巡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甲说:有权处分说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复合性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但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仅得由登记方行使,而非夫妻共同共有,故登记方对于该股权的处分系有权处分。如无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方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办理股权变动手续,但基于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说:无权处分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即使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亦为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登记方未经配偶方同意擅自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属无权处分。因登记方不具有处分权,在配偶方不同意转让股权的情形下,作为受让方的第三人不能取得该股权,仅可主张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法官会议意见】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含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根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应同时符合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一实质要件和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等相关文件这一形式要件。换言之,出资并非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充分条件,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当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如无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根据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转让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二巡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甲说:参照合同约定说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故应参照约定处理。转包方、违法分包方、被挂靠方(以下统称转包方)向转承包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施工方)主张“管理费”的,应予支持;施工方要求返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乙说:无效返还说题述情形下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属于非法所得,合同中相关条款无效,应参照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转包方主张应从支付的工程价款中扣除“管理费”的,不予支持;施工方主张返还“管理费”或者工程价款不扣除“管理费”的,应予以支持。丙说:实际参与管理说题述情形下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有的为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有的为转包方的转包牟利。对于前者,在查明转包方实际参与了施工管理服务的情况下,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后者,因转包方并未进行管理亦无实际付出,故不存在对其投入折价返还的问题。在分配合同无效的后果时,应遵循诚信原则,不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利。【法官会议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该合同中约定的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合同当事人以作为合同价款的“管理费”应予收缴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方与转承包方之间有关“管理费”的约定主张调整应支付的工程款。三、法定代表人以虚假公章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二巡2019年第12次法官会议纪要)【法官会议意见】商事活动中的职务行为不同于一般自然人之间的代理行为。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授权,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其有权代理或者代表公司整体意志作出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所为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职务行为。一个有职务身份的人使用不真实的公司公章假意代表公司意志从事民事活动,该行为是否对公司产生效力,不能仅仅取决于合同所盖印章是否为公司承认的真实公章,亦应当结合行为人所为之行为是否属于其行使职权的范围即在假意代替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之时是否存在能够被善意相对人相信的权利外观。即使未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亦或是合同订立者擅自加盖虚假公章的,只要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代理人代表公司而为的职务行为,并且其在合同书上的签章为真实的,仍应当视作公司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类案文书】(2019)最高法民申864号、(2018)最高法民终896号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最高法院民二庭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讨论过该问题。四、违约方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是否属于行使合同解除权?人民法院对其主张是否应予支持?(二巡2019年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法官会议意见】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通常只赋予合同关系中的守约方,违约方并不享有解除权。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属于行使诉权而非实体法上的合同解除权。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当事人是否陷入合同僵局以及是否存在情势变更等情形,对合同是否解除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该判决为变更判决,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类案文书】(2017)最高法民申492号、(2016)最高法民终203号五、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债务人主张将已清偿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抵充本息,应如何处理?(二巡2019年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法官会议意见】依据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参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第二次修订)第25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于该超限利息返还之债与民间借贷中债务人所负的欠款债务属于同类型的金钱之债,符合债的抵销制度的法律规定,债务人主张依法抵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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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目拍摄常见法律风险及实务

对于劣迹艺人导致节目无法播出或节目方遭受损失的问题早已屡见不鲜,在未来,劣迹人员防控的问题可能将不仅仅局限于艺人。《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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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商品化权的回溯和反思

金属材料申请号:44526430上海电影制品厂有限公司(动画《葫芦兄弟》的版权人)注册成功虚拟角色形象35类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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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买受人接收未竣工验收合格房屋情形下的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案件的裁判思路

涉及买受人接收未竣工验收合格房屋情形下的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案件的裁判思路如下∶首先,应当认定开发商交付未验收合格房屋的行为不能构成有效交付,开发商仍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其次,在开发商不构成有效交付情形下,须对买受人是否明知房屋未验收合格之事实予以查明。若买受人明知且同意接收房屋的,视为买受人放弃对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的承担,故其再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不予支持;反之,若买受人并非明知,则开发商仍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最后,对买受人是否明知之举证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来源:最高法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9)年卷第672页地方司法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7)33、商品房交付标准如何确定?如果地方政府对于商品房交付有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如果地方政府对此没有规定,当事人选择了经竣工验收合格,该交付标准只需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四方验收合格即可,无需经过验收备案。34、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的如何处理?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交付条件,或出卖人不出示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交付证明文件的,买受人拒收,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房责任的,应予支持。买受人明知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交付条件,仍然接受房屋,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付责任的,不予支持。但因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交付条件,给买受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应予赔偿.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的通知三、商品房交付与接收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未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开发商以购房人已接收房屋为由主张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购房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事实且同意接收房屋的除外。对购房人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上述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未依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购房人接收房屋后又以开发商未能依约提供上述文件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开发商通知购房人接收房屋,购房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有明显质量问题,影响到正常使用的,可以拒绝接收并要求开发商维修。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迟延交付的,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处理买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性交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买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善房屋交付条件,并主张因房屋交付条件不具备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已废止)三十二、买受人知道商品房不具备约定或者法定交付条件同意接收商品房,又以商品房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完善商品房交付条件,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关案例(2021)粤18民终4247号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第八条约定,润华公司应于2017年3月18日前将竣工验收备案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根据查明的事实,买受人于2019年3月1日办理收楼手续,润华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建设部门提交案涉房屋所属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可见,润华公司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其行为构成违约。买受人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接收房屋,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但不影响买受人向润华公司主张其收楼前润华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涉案合同约定,润华公司逾期交付房屋,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本案中,双方约定交付日期为2017年3月18日,实际交付时间为2019年3月1日。为此本案逾期交房天数应从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次日(即2017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交楼之日的前一日(即2019年2月28日),由于违约金天数按日累计(即每逾期一日,则构成一日违约,产生一日的违约金),故按日计付的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分别按其各自的天数单独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严启龙、黄婵慧未提交证据证明润华公司逾期交房之次日起至其起诉之日止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之情形,故本案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讼时效期间保护范围应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法院起诉之日(即2021年4月29日)向前推算三年(即2018年4月29日)。一审判决认定2017年3月19日至2018年4月28日期间产生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不予保护,2018年4月29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产生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未过诉讼时效,润华公司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理由充分,本院予以认可。润华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文转自微信公号“民事法律参考”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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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角看综艺节目立项环节三大常见法律风险(下篇)

律师视角看综艺节目立项环节三大常见法律风险(下篇)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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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诉讼程序的3个最新法官会议纪要

一、不能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又告知当事人就此另行主张权利。问题: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人民法院能否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又告知其就此另行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认为:人民法院不能既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又告知其就此另行主张权利。第一,除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外,对于当事人已经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则应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如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则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作出判决。要求当事人就此另行主张权利,本质上属于拒绝裁判。第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告知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互相矛盾。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表明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利已经作出了否定性判断,故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即使当事人日后基于新证据而主张权利,由于其诉讼请求依据的仍然是同一事实,也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申请再审,而非重新起诉。第三,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人民法院可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诉讼请求作出先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提出的多个诉讼请求一并审理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部分诉讼请求涉及的事实已经查明,但整个案件尚不能全部审结时,可以就已经查明的部分事实所对应的诉讼请求作出先行判决,待其他事实查明后再就其他诉讼请求作出后续判决。需要注意的是,在作出先行判决时,不能判决驳回该先行判决未涉及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对于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原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审判人员可以继续审理法律问题:对于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原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审判人员是否可以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认为: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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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角看综艺节目立项环节三大常见法律风险(上篇)

律师视角看综艺节目立项环节三大常见法律风险(上篇)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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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音乐厂牌的法律问题

唱片公司通过在自己出品的唱片上留下独特标记而彰显自己的品牌。音乐厂牌是一个总称,在音乐厂牌之下又细化为“大音乐厂牌”(
2022年5月26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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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音乐作品侵权之抄袭

[1]https://baike.so.com/doc/410860-435151.html,最后登陆时间2022年5月18日10:48,百度百科。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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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设计、制作的作品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责任承担

委托设计、制作的作品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责任承担——高某诉上海乐田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者:叶菊芬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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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目衍生开发的常见方式及法律实务

方云涛,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致力于从事文娱行业法律服务。微信号:claudefyt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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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目BGM(背景音乐)侵权问题研究——以后期制作公司为视角

知识共享组织设定的标准许可形式[10]因此,后期制作公司可以通过知识共享组织,找到一些与知识共享组织签订了许可协议的作品平台,结合后期制作的使用形式,将平台中标记为CC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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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目摄制服务合同特殊条款解读

综艺节目摄制服务合同特殊条款解读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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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公司必须要处理好的“四大关系”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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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诉讼实战中更好地使用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30号)第二条: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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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 | 诉讼可视化的十大场景和要点

作者简介邱富民律师(Richer):微信号:richer_qiu。邱富民律师是国内可视化庭审表达的领军人物,曾累计为超过数万名律师、法务、学生等群体讲授诉讼可视化课程。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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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律师的九个好习惯|2021年最新总结

其次在庭审方面,一是发言有理有据有节;二是不发表主观臆断性观点,开庭时没有证据的内容不要主观臆测或编造,否则可能影响法官对证据真实性的判定;三是庭审服从法官引导,空闲的时候可以多观摩庭审视频。
202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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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 | 诉讼案件法律检索的方法与场景

一是案件可能涉及案由的理解与适用,包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释义、管辖、法律适用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202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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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律师应该避免的八大雷区

法庭调查过程中,法官提问的目的是进一步确认和核实内心对案件事实有疑问的地方,意图拿放大镜和显微镜看清楚案件的细节,这些细节往往是案件中的关键问题,有时会决定案件的走向,故对于这样的提问应提高警惕。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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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 | 新类型案件事实梳理八步法

【编者按】昨天,本公号推送了诉讼案件事实梳理的文章(链接:诉讼案件事实梳理的五个方法和两大成果),受到各界朋友的欢迎。很多读者留言说归纳全面,非常实用。但也有不少年轻律师看完觉得实操性不够强,故今日公号推送事实梳理的实战篇,用一个新类型案件向大家演示事实梳理的整个过程。敬请关注,也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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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事实梳理的五个方法和两大成果

诉讼案件模拟法庭全攻略作者简介陈特,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星星,民商事争议解决律师,长期专注于重大或疑难的民商事案件,擅长为争议案件提供一体化的解决方案。微信号:18511176661。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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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 | 诉讼案件模拟法庭全攻略

3.选配书记员并落实庭前程序。不仅要安排团队成员担任书记员承担模拟法庭的记录工作,同时要求书记员在正式开庭前询问合议庭是否组织庭前会议,并在模拟法庭正式开庭前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并宣布法庭纪律。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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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律师办理诉讼案件的十五个关键步骤

律师办理诉讼案件的十五个关键步骤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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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表演的侵权问题研究 —— 以《民法典》为视角

一般认为,这种表演只要不涉及低俗、反动、淫秽、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不会对被模仿者造成精神或财产上的损害,也就不存在侵权的可能性。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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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声音权的理解与适用

表演者权属于《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具体来讲,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表演者权又细化为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现场直播权、首次固定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七项子权利。6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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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律师观摩庭审视频攻略

观看庭审视频前后有什么变化?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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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论坛︱论附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筑物转让规则

即,无论是登记生效还是登记对抗的立法例,优先权成立条件纳入登记审查程序或另有法定,无需探讨。而我国并未建立优先权登记制度,优先权成立条件成为特有问题,因涉及权利边界的划定,首先需要解决。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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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芭蕾舞团与梁信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相关裁判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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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五步工作法

以上是我本人关于五步工作法的粗浅理解。五步工作法,简单易行,读者朋友可以结合自己的经验,不断去体会和深化。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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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金钱债务以实现质权

1、次债务人对于质权人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负有协助义务,并且在应收账款作为已经确定金额的金钱债权时,质权人有权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其支付。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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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现完美辩护的五大诀窍

在法庭辩护中,涉及事实与法律时要准确,这一点是极为重要的。虽然律师是为其当事人而出庭的,为其当事人去争取一个有利的判决,但是,关于如何争取获得有利判决的方法,总是存在着一定的被普遍确认的限制。
201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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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伪造的行驶证为机动车投保是否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机动车行驶证非机动车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法定要件。持伪造的行驶证为机动车投保,保险人对此是否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应是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并不涉及保险合同的效力争议。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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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招聘启事

【应聘要求】应届毕业生或毕业在2年以内,有建设工程专业背景并有志于长期从事该业务领域且英语熟练者优先。视情形需要,可能电话或当面英文口试。
201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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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时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审查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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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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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大法官: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2、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是交通事故与受害人自身体质共同作用结果的,应综合考虑各方责任进行赔偿——尚春祥、尚春梅、尚春伟与王红云、王金良、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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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以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用能否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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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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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商事诉讼法律研究的六点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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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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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辩护?

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找到了一种方法: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人有罪之前,他都是无辜的。问题在于,我们对抗式的司法制度是否有助于陪审团实现“公正的”裁判,或者这种司法制度是否却让事情变得更加困难。
201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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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现实与展望

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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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行为的答复

现就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提出如下答复意见,供参考。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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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违反商品房认购协议,守约方可否同时主张定金罚则及赔偿房屋差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1期,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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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研究(上)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享有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两项请求权发生竞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享有选择权,但在当事人选择一种请求权之后,是否还能行使另一项请求权,仍存在不同观点: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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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外质押其股份的,无需经过过半数股东的同意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适用的《担保法》第78条,因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已废止。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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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新广告法背景下审查房地产广告?

[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主编:《违法广告案例选编》,工商出版社1998年版,第155页。
2017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