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公司必须要处理好的“四大关系”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墨娱综艺 Author 方云涛
盘点公司必须要处理好的“四大关系”
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 方云涛
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稍有不慎就可能让公司陷入困境、遭受损失。笔者根据多年的公司法律服务经验,就公司在经营中几个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以四组关系的形式和大家做个简单的分享。
一、股东与股权
(一)股权的比例
合理的股权比例能够让公司蒸蒸日上,反之公司则常常分崩离析。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的创始人之间都是朋友关系,因此等比分股的形式在初创型公司中非常常见。当创始股东只有两人时,公司就会出现两个股东各占50%的股权结构,而这种结构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股东会机制失灵,从而引发公司解散之诉。例如在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1]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凯莱公司仅有戴小明与林方清两名股东,两人各占50%的股份,凯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因此,只要两名股东的意见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显然影响公司的运营。凯莱公司已持续4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也就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最终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82条[2]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3]的相关规定判决解散凯莱公司。
由此可见,股东各占50%的股权结构存在重大隐患。那采用49%:51%的比例是否可行呢?在公司的一般经营中,大多数需要股东会进行决议的事项,例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及投资计划等,都只需要过半数决即可,即代表超过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公司法》第43条规定公司的一些重要事项,例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如果股东希望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就必须持有公司66.7%以上的股权。
除了以上比例外,公司经营中还有几个非常重要的股权比例节点需要格外注意:
第一,10%——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股份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时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议,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4]
第二,3%——股份公司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享有临时提案权,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5]
第三,1%——股份公司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启动股东代表诉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受股权比例限制)[6]
(二)股东的义务
股东不但对公司享有股东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义务履行不当,不但损害公司利益,股东自身也要遭受相应的损失。
作为股东,首要义务是按时、足额出资,虽然认缴制没有要求股东立马完成出资,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公司解散/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需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7]同时,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若出资义务履行不当,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行政上可能面临罚款(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抽逃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刑事上甚至可能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8]同时,股东出资并非自扫门前雪就够了,还要“监督”他人的出资[9],否则还可能因他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10]。
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股东还负有依法进行公示清算的义务,须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算、处分。以上的义务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或者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后果。如果完全无法清算,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11];若有财产损失,股东需要在损失范围内担责;同时,在刑事上甚至可能构成妨害清算罪[12]。
股东除了一些正向的义务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反向义务,即不滥用股东权利。理论上,除了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外,股东存在其他有损股东或公司利益之行为的,均可能被认定为股东权利滥用,如损害其他股东知情权、优先认购权,拒不分配利润,关联交易谋求私利、控制公司决议等。例如在董力诉上海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滥用股东权侵权赔偿纠纷案[13]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达公司)作为掌握上海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富公司)控制权的大股东,在实施股东会决议时未能客观、公正地对泰富公司的净资产进行必要的审计、评估。使得泰富公司的增资决定并未按照当时公司的净资产额进行,而是按照低于当时公司净资产额的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增资,显著降低了泰富公司的小股东所持股权的价值,致使董力的股权价值蒙受了巨额损失。致达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违反了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信义义务,故致达公司应当按照泰富公司作出增资决定之日时的公司净资产为基准,以董力在增资扩股前后其所持股权价值的实际减少部分为计算标准,赔偿其损失。
(三)股权的流转
股权结构的稳定对于公司特别是初创型公司来讲十分重要,因此设立良好的股权流转规则对于公司的稳定发展大有裨益。从形式上看,股权的流转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转让,另一种是继承。一般来说,无论是股权的转让还是继承,都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实现限制[14],但设置限制时应当遵循股权平等的原则。例如在童丽芳等诉上海康达化工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案[15]中,上海康达化工有限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如果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但其继承人首次出席股东会不享有表决权,必须服从股东会对其股东权利行使作出的决议”,该规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人民法院认为: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是对已故股东的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是基于公司所具有的人合性来设置股东的办法。一旦约定继承人可以继承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则该继承人就应当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股东权利,而不应当对其股东权利加以随意限制;否则将违反股权平等原则。
二、投资与融资
(一)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投融资的第一步工作,对于投融资双方同等重要。作为投资方,了解被投资方的各项信息是在加强了解、建立信任,同时为后期设计交易结构、设置增信措施、选择退出路径,甚至在商业谈判中砍价作准备;作为被投资方,被尽调的过程就是促成合作的过程。
在投融资活动中,尽职调查工作一般在双方初步建立合作意向后就已经开始。同时在双方确认合作细节时还要进行第二轮较为全面的尽职调查。根据不同的投融资模式,尽职调查的内容一般来说需要涉及:历史沿革、交易(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股权(股权结构是否清晰)、知识产权(作为创新性公司/科技型公司,知识产权是核心)、财务与税务(是否存在税务风险)、法律(是否涉及重大诉讼)等各个方面。尽职调查的内容既要全面细致又要突出重点。所谓的突出重点取决于项目合作的目的——基于对项目的交易逻辑的了解,如本次交易是债权类投资还是股权类投资、交易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安排、实现交易的流程和要点到底是什么,若涉及对科技型公司的投融资,则需要重点关注知识产权问题,同样存在纠纷诉讼的情况下,知产类诉讼与普通债权债务类诉讼对于尽调结论的影响就截然不同。
(二)权利博弈
投融资的核心内容就是投资权利的博弈。一般来说以下权利较为重要,是投融资交易中博弈的重点: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一致行动权、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限售权、共同出售权、退出机制(回购权等)。权力博弈的内容非常复杂,需要专题讨论,本文由于篇幅有限不再展开论述。
(三)回购对赌
投资者在投资时往往会以“对赌”的方式设置退出机制,“对赌”的合理性往往左右着投融资的成败。常见的“对赌”条件有上市、业绩要求(如市场占有率、盈利额、流水、利润率)等,例如熊猫TV就是以上市作为“对赌”条件。
2015年7月23日,熊猫TV母公司“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互娱)正式成立,同年10月,王思聪以董事长身份,以持股40%的分量高调杀入直播行业并创立熊猫TV。熊猫TV成立初期虽然融资困难,但正是直播事业发展的黄金时期,因此王思聪借此东风与熊猫互娱投资人之间签订了对赌协议,约定熊猫互娱必须在5年内完成上市等条款,如果上市成功,王思聪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果上市失败了,王思聪不仅是要回购投资人的股权,还要支付年息12%的高额利息。2019年3月,熊猫TV正式倒闭,而王思聪也必须履行其协议中的回购承诺,回购之前的融资款项。
三、人才与激励
(一)股权激励对象
确定激励对象是股权激励的前提,是股权激励能够达到预期效果的关键。一般来说,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未来对公司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骨干和核心技术人员,如今越来越多的普通员工也被纳入激励对象的范围。在确定对象时,需要综合考虑员工的职务、能力、业绩等(对公司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因素)。
具体来说,实践中我们可以采用2个步骤——先定标准,再筛员工。第一,定标准:与简历筛选相同,比如必须是211、985毕业,从而设定进入第一轮的基本门槛,完成大浪淘沙的第一步。标准可以但不限于:在职期间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工作内容对公司发展作用关键且难以替代、培养精力大且对经验依赖度高、认同公司核心文化、连续工作N年以上等。第二,对于满足标准的一群人,哪些人是未来之星,哪些人是现在的公司所需要的,哪些是未来5年所需要的,都可以是第二步的“筛子”,帮助确定对象。
(二)股权激励模式
市场上可使用的激励模式多种多样,业绩股票、股票期权、期股、虚拟股票(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优先股等方式。
总的来说,从股权持有方式上分,股权激励可分为实股、期权和虚拟股权三种模式。实股模式激励效能更强,是一种重在当下的强激励模式,适合一线市场人员;期权模式和限制性股权模式更适合长期绑定的核心技术人员,其分别在于期权模式还需要一定的等待期,激励对象分期分批兑现,可用于公司与激励对象进行双向考核,双向选择,而限制性股权则是当下授予,授予即可兑现,无等待期,对于与公司磨合较好、已较为稳定、且有成长性的员工,可采用此种股权激励的模式。当然也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选择进阶式和组合拳的模式,更好的实现股权激励的效能。总之,没有最好的激励模式,只有最合适的激励模式。
(三)股权激励考核
激励完成后还需要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进行动态调整。考核可以按照以下维度设定:公司整体的考核标准(战略目标达成情况/财务数据好坏等);部门目标;个人考核目标(个人业绩、忠诚度、工作态度之类)。在考核细节上,还涉及考核机构、考核期间、考核次数、考核程序等。良好的考核机制能够促进考核目标实现,达到良好的激励效果,反之则容易导致整体股权激励额失败。
因考核机制而导致股权激励失败通常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业绩目标设定太过激进,高层与激励对象缺乏有效沟通,激励对象没信心完成;
(2)考核指标分解不合理,高层没有判断好各业务板块未来的发展趋势,激励对象不认同,认为分解不公平,从而影响公司整体业绩的达成;
(3)战略目标传达不清晰,高层与激励对象在考核机制对应战略目标的认知上存在差异,从而影响考核结果。
四、收入与税务
(一)多缴风险
公司应当依法缴纳税款,但是很多公司其实存在多缴税而不自知的情况。
不了解税务政策或对税务政策的理解错误、未实施税务筹划、税务人员工作失误导致多缴税、未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财务处理方面错误、内部税务控制不完善等原因都可能导致多缴税。
(二)少缴风险
偷漏税是最常见的税务违法行为,也是税务部门的稽查重点。偷漏税行为有的是公司故意为之,有的则是因为没有规范的财税制度,业务操作不当导致的。例如A公司与B公司有棉花买卖业务往来,A公司应当给付B公司货款10万元,同时B公司租了A公司的厂房,每年需要交租金10万元。A公司与B公司商议,双方抵消这10万元,这样发票也不用开,也不用转账。这样的操作虽然在所得税上因为没有利润,可以不用缴纳,但是少缴了增值税。因此两公司不但要补交增值税,还要面临滞纳金(滞纳税款之日起日万分之五)[16]和罚款(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17]的处罚。
(三)虚开风险
虚开发票是最为严重的税务违法乃至犯罪行为,需要公司在经营中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虚开发票人,税务机关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开增值税发票罪[18])。
虚开风险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主动虚开:例如A公司长期隐匿收入,导致增值税申报上有大额留抵税额,B公司本月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原本需要交纳增值税,为了少交税款,B找到A,签订虚假的货物采购合同,由B向A虚假采购货物,A开具发票给B,从而构成虚开;另一种是善意接受虚开,即纳税人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纳税人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例如,A公司员工出差,住了B酒店,但是B酒店给该员工一张B酒店从C公司处获得的虚开的发票。员工出差结束后,将发票拿回公司报销。如果C公司虚开发票一事被查,则追溯曾虚开过的发票,就会查到A公司处,A公司将面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后果。
因此,公司在接受员工报销时,不但要核验发票的真伪,还要审查消费记录,以及发票的开具方以及相关内容是否与消费内容一致。
注释(可上下滑动)
[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2] 《公司法》第182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公司法》第39条第2款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40条第3款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100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公司法》 第101条第2款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 《公司法》第102条2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6] 《公司法》第15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8] 《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 《公司法》第30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13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2] 《刑法》第162条 公司、公司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3] (2006)静民二(商)初字第755号:董力诉上海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滥用股东权侵权赔偿纠纷案。
[14] 《公司法》第75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6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5] (2007)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72号:童丽芳等诉上海康达化工有限公司股东权案。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刑法》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海坛特哥娱乐法交流群招新公告
法律让娱乐更美好,娱乐让法律更丰富,为增进业务交流,关注行业动态,了解娱乐法界热点,分享娱乐法前沿信息,搭建娱乐与法律的沟通桥梁,“海坛特哥”娱乐法交流群招新啦!欢迎有志于娱乐法研究的业界同仁入群交流。海坛特哥感谢大家一路的陪伴和对“海坛特哥”品牌的支持,让我们一起携手,共创文娱法律的美好未来!
请添加小编微信chente2222入群,入群后请将自己的群昵称修改为“昵称或实名-城市-具体供职机构”的模式。如机构不便说明,也可写机构类型、行业类型或业务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