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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星鞠某祎认为某公众号在文章中擅自使用其肖像,构成肖像权侵权,由此起诉该公众号相关运营主体及平台方。 |
原告作为演艺圈公众人物,对社会公众就其公开发布的照片进行评价理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被告虽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其肖像,但并未对原告的肖像进行任何丑化、贬损,且于庭审前已经删除。因此,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肖像权,法院难以认同,相应的赔偿项目亦无评判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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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星鹿某认为某炸鸡店盗用其肖像用于产品首页,系对其肖像权的侵犯。 |
涉案店铺将鹿某肖像制作成推荐人使用在产品首页图,使公众误认鹿某与该餐饮店销售的商品存在代言关系或合作关系。该行为侵犯了鹿某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损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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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星井某认为某公众号在文中擅自使用其多张肖像用于化妆产品的服饰领域的商业宣传并附以官方网站和二维码等商业信息,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 |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运营微信公众号发布涉案文章使用了原告的肖像,且涉案文章内有明显的营销和推广内容,现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原告的肖像取得了授权,故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井柏然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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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星胡某认为某公众号大量使用其在剧中的形象,宣传化妆品,系通过明星效应提供知名度,以达到宣传推销之目的。 |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涉案文章中使用了胡静的肖像照片作为配图,该配图文章具有商业宣传的广告性质,构成了以营利为目的之肖像使用,已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应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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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星葛某认为某公众号使用其形象,构成对其肖像权侵权。 | 从涉案文章正文内容来看,被告使用原告肖像属于对公众人物进行评价,原告作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社会公众人物,对公众使用其肖像进行适当评价,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是从案涉文章的尾部区域展示内容和被告陈述来看,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目的来看,被告不仅系对公众人物的评价,还存在吸引公众关注,进行业务推广的意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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