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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目衍生开发的常见方式及法律实务
海坛特哥
2022-11-10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墨娱
Author 方云涛
综艺节目衍生开发的常见方式及法律实务
作者 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 方云涛
在一档综艺节目中,可用于衍生开发且最具商业价值的产物就是节目中各类知识产权,也就是人们口中常说的IP。综艺节目的衍生开发实际上就是围绕综艺节目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或其他相关权益进行转化,从而获得收益的活动。
一、综艺节目商标衍生开发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权利人依注册而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商标权并不是随着节目的产生而自然产生的,需要节目方主动申请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的授权遵循先申请原则,即商标专用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而不是最先使用的人。故商标注册需要在节目筹备期甚至更早的时间节点完成申请,否则一旦节目播出之后,极有可能遭到他人抢注,而且在节目筹备期间还要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他人在获悉相关信息后进行抢注。
(一)综艺节目名称商标注册
通常,节目方会对节目名称进行商标注册,注册的类别首选为41类的节目制作相关服务商标,如由湖南广播电视台注册的“爸爸去哪儿”商标(商标注册号:第13326148号),北京米未传媒有限公司注册的“奇葩说”商标(商标注册号:第16260183号)都是在第41类。注册时选取的标识往往是节目中正式使用的LOGO,或是节目名称的文字部分。
基于衍生开发的考虑,除了在41类的节目制作相关项目申请注册外,笔者还会建议节目方在其他重点相关类别上进行商业布局性的申请注册。通常食品、饮料、日用品、服装、游戏软件是节目方进行商业布局的主要方向,另外还需要考虑节目内容可带来的衍生开发机会,例如运动类节目可以在健身器材、健身房、运动饮料上进行商标布局,户外类节目可考虑在户外用品上进行商标布局,而旅游类节目则可考虑在旅行安排服务上进行商标布局。
(二)未及时注册商标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许多节目方对节目元素的商标衍生开发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节目筹备阶段未对节目名称及其他有显著性的元素进行商标检索和注册,或者没有对商标注册进行合理布局。直到节目热播后,才想到要进行商标注册,但往往为时已晚。
因此我们建议在节目筹备阶段就开始节目商标衍生开发工作,进行必要的检索,若经检索发现节目名称及其他有显著性的元素已被人注册使用,就应当立即考虑更换,或通过第三方主体向权利人购买,否则极易产生纠纷,从而导致对节目本身造成不利影响。例如江苏卫视的王牌综艺《非诚勿扰》就曾因涉及商标侵权诉讼而在一段时间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
(三)节目名称被诉侵害商标权案件的抗辩思路
1.节目方拥有第38类(进行播放无线电或电视节目的服务)注册商标,相关使用行为是对其核定使用在电视播放服务上的商标专用权的合法行使。
在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中央电视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1]中,原告(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称其享有第41类(组织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上的“星光大道”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中央电视台)在其开办的《星光大道》栏目中对“星光大道”文字进行了多期多处商标性使用,具体使用在节目播放时片头、节目录制现场舞台背景屏幕、节目录制现场观众背景屏幕、节目播放时电视屏幕右下角,上述使用均为突出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由于被告本身注册有第38类 “星光大道”商标,被告在《星光大道》栏目播放时的片头和电视屏幕右下角对“星光大道”文字的使用,是对其核定使用在电视播放服务上的“星光大道”商标专用权的合法行使,该行为不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犯。
2.节目名称使用的是其文字本身的固有含义,使用方式符合电视行业的惯例,不构成商标性的使用。
在赵光辉与湖北广播电视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中,原告(赵光辉)诉称其享有第41类上的“如果爱”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在其《如果爱》节目中,将“如果爱”三字分别以不同艺术字体形式出现在荧幕正中间、右上角、右下角、左下角,湖北卫视台标一直出现在左上角,在湖北网络广播电视台的网站上,有“如果爱”栏目的宣传、广告征订内容,构成商标侵权。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将“如果爱”文字作为电视节目名称,仅是使用文字本身固有含义,其目的是为更好地体现节目内容及风格特点,主观上并无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故意;客观上,被告的使用行为规范、合理,符合电视行业的商业惯例及语言表达习惯,“如果爱”文字未发挥标识涉案电视节目来源或出处的功能,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被告的涉案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犯。
3.节目名称的使用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属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金阿欢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金阿欢诉称其享有第41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上的“非诚勿扰”注册商标专用权,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在其播放的婚恋交友类节目《非诚勿扰》中、在网站中对该节目进行宣传时、以及该节目的招商广告中均突出使用“非诚勿扰”文字;另外,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和珍爱网联合招募艺人环节、举办线下相亲交友活动中也均突出使用了“非诚勿扰”文字,构成商标侵权。
该案经历的一审[3]、二审[4]及再审[5],判决结果也是一波三折。最终再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对被诉“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并非仅仅为概括具体电视节目内容而进行的描述性使用,而是反复多次、大量地在其电视、官网、招商广告、现场宣传等商业活动中单独使用或突出使用,使用方式上具有持续性与连贯性,其中标识更在整体呈现方式上具有一定独特性,这显然超出对节目或者作品内容进行描述性使用所必需的范围和通常认知,构成商标性使用。但是,虽然被诉“非诚勿扰”标识与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在客观要素上相近似,但两者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在电视文娱节目上使用被诉“非诚勿扰”标识,并不构成对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
二、综艺节目独立作品的衍生开发
综艺节目作为一种视听作品,本身会产生出多个可供单独使用的作品,而这些作品往往都是可用于衍生开发的重要内容。
(一)美术作品
综艺节目中最常见的美术作品就是节目的LOGO,节目的LOGO往往是在节目名称文字的基础上进行一些美术加工,使之形成一个非常容易让人记住的标识,如“非诚勿扰”等节目都有自己专属的LOGO。节目LOGO适合大部分的衍生开发领域,在衍生产品或衍生商业项目中打上节目LOGO,便可立即使其与节目之间产生直接的关联性,从而利用节目影响力对其作背书。
此外,给节目中人物、场景等定制的漫画形象,或者后期制作公司创作的用于节目中的一些美术元素都可以单独构成美术作品,用于衍生开发。
(二)音乐作品
在综艺节目特别是音乐类综艺节目中,往往会产生大量的音乐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依创作而产生,如果没有其他法定或约定情形,著作权归属于作者。因此在这类节目中,节目方如需要在后续的节目衍生开发中使用相关音乐作品,应当与创作者签订关于著作权权属或授权的相关协议,否则其只能在节目中,随节目的发行而使用相关音乐作品,不能擅自单独用于衍生开发。此外,在某些非音乐类节目中,节目方也会效仿电影或电视剧的制作习惯,订制一些主题曲,用于片头片尾的播放,或穿插于节目中使用。此类订制行为属于委托创作,根据《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6]因此,节目方应当特别注意在相关音乐作品的委托创作协议中明确该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节目方,否则就无法在后续的衍生开发中使用。
(三)摄影作品
综艺节目的制作过程中往往还会产生大量的剧照,节目的剧照并非节目视频中的某个截图,而是由摄影师负责专门拍摄,用于节目宣传的摄影作品。节目剧照在衍生开发中使用的范围也非常广泛,配合节目LOGO等其他元素,用于项目的宣传推广等途径,可以给人以最直观的感受,进一步在消费者心中建立与节目的关联。因此,节目方应当在与摄影师的聘用合同中明确节目剧照的著作权归属,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但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如果这些剧照中出现了艺人的肖像,则节目方还需要取得艺人对于其肖像的授权,方可用于衍生开发。
三、综艺节目其他元素的衍生开发
随着衍生开发产业的不断成熟,衍生开发的对象也在不断地丰富,除了上文提到的节目名称、节目LOGO、节目主题曲、节目剧照等之外,在综艺节目衍生开发合约中,节目方还会将衍生开发的对象扩展至节目中的其他元素,包括节目的专属道具、节目的录制场地等。
四、综艺节目衍生开发合同的重点条款
(一)授权的主体
很显然,选择适格的签约主体是合同签订的基础,在授权合同中,授权主体自然应当是待授权权利的合法拥有者。而一档综艺节目的衍生开发权,绝大部分都会掌握在该节目的著作权人手中。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除电影、电视剧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7]因此,综艺节目作为电影、电视剧以外的视听作品,其著作权归属首先应当通过协议约定予以明确,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制作者享有,也就是节目的制作公司。当然在综艺节目行业的实践中,综艺节目的各方参与者一般都会通过协议的方式对著作权权属进行约定。在一般情况下,大家都习惯于从节目片尾署名的“出品方”来判断节目的著作权人,但事实上这些“出品方”并不一定都享有节目的著作权。一般能够对一部综艺节目的任何一个环节带来优势资源,都可能会成为出品方,因此要判断综艺节目的实际著作权人还需要对这些主体之间的协议以及相关权利声明作进一步的审查。
(二)授权的客体
1.授权内容
衍生开发授权,主要就是对于综艺节目中的知识产权内容的授权,主要包括:商标、节目名称、音乐、节目LOGO、节目海报/剧照等。授权方应考虑被授权方的使用场景,有选择性地进行授权。
以联名商品开发为例,开发联名商品主要涉及到需要在商品包装上体现的节目元素,节目LOGO是首选;如若授权方已经在与商品相关的项目上注册商标,也可同时将该商标一并进行授权;另外,考虑到如果只是在商品包装上印有节目LOGO或相关商标,未必能抓人眼球,因此还可考虑授权生产厂商在相关产品宣传和销售时使用节目的其他元素,比如节目的主海报等,加深消费者对于该产品与节目之间的联系;同时,还可以授权厂商在销售相关商品时附赠节目的其他衍生品例如明信片、小玩具等作为赠品。
2.授权范围
授权范围是整个衍生开发授权中最具有谈判空间的条款,授权范围将直接影响到授权内容的实现,以及授权的价值,是双方的兵家必争之地。
地域、时间、是否独家,这三项是任何形式的授权都必须要首先考虑的内容。对于上述内容如何理解应该无需赘述,但在衍生开发授权的洽谈中,这些因素都可以决定着整个授权价格。即使授权方从根本上就不打算将某一个具体的事项拆分地太细,去进行分项授权,但通常也不建议在洽谈初期就给出一个太大的范围,比如地域上定义为“全球”、在时间上定义为“长期”等。
此外,在衍生开发的授权领域还有以下几个范围需要考虑。①分销渠道,可限定被授权方的分销渠道为线上或线下,如果是线上则可具体到是微商或是在线商城,线下则可具体到便利店或是大型商超等,同时还可以具体到以上渠道的品牌,例如天猫商城或京东商城等;②授权品类,可限定被授权方将相关权利使用在某一具体品类上,可细化到产品的分类、规格、型号等。以便于衍生产品数据的统计,以及质量的把控;③产品上线时间,可限定被授权方的衍生产品上线进度,通常该条款会伴随解除条款,即一旦被授权方未在限定上线时间内将产品上线,授权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该条款的设置能够督促被授权方积极履行义务,保证衍生产品的顺利上线及维护授权方的利益;④转授权,对权利人来说,项目的内容和质量可控是基本原则,如衍生项目质量较差,影响到节目的声誉,这种不良作用往往是不可逆的,即使通过违约责任也无法挽回,因此转授权的授予要慎重,或者尽可能在签订合同时能够明确被转授权方主体信息。
当然,除上述之外还有许多授权范围可作延伸,目的都是对被授权方进行一定的限制,使得合同内容本身可控,并最终保障授权方的根本利益。
(三)授权费用
在衍生开发的授权合同中,授权费用通常有以下几种支付方式:①一次性支付;②根据衍生产品或项目的销售情况进行分成;③上述两种方式相结合,前期预收一个保底费用,后期根据收益扣除保底费用后再进行分成。
如何选择支付方式,一方面要考虑权利主体、客体等各种实际情况,另一方面也是授权方和被授权方之间的博弈。
第一种支付方式,往往对权利方来说是最省事的。资金回流快,且不用关注衍生项目本身的盈利情况。但是由于“一次性”的属性,该项目必然不是可持续性的,这比较适合于授权的权利本身价值不大,或权利方对项目的预期盈利有准确预估的情形。
第二种支付方式,更多的是需要考虑项目的可持续盈利能力,而这本身就是一个优秀的衍生开发项目应当具备的基本属性,衍生项目存在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授权方的可持续收入。
第三种支付方式,是目前最常见的支付方式。在现实中,授权方对于项目交给别人做能否保证可持续盈利,往往无法做到未卜先知,因此必要的保底费用是保证其收入的一种重要方式,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缓解资金周转压力,同时在有保底费用的压力下,使被授权方更有动力去推动项目的持续盈利。
注释
[1] (2013)一中民初字第11888号。
[2](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254号。
[3](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
[4](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
[5](2016)粤民再44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19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17条。
作者 | 方云涛,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致力于从事文娱行业法律服务。
微信号:claudef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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