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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买受人接收未竣工验收合格房屋情形下的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案件的裁判思路
首先,应当认定开发商交付未验收合格房屋的行为不能构成有效交付,开发商仍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其次,在开发商不构成有效交付情形下,须对买受人是否明知房屋未验收合格之事实予以查明。若买受人明知且同意接收房屋的,视为买受人放弃对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的承担,故其再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不予支持;反之,若买受人并非明知,则开发商仍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最后,对买受人是否明知之举证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
来源:最高法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9)年卷第6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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