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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法院小伙伴的法徽都戴错了!您的法徽戴对了么?

2016-04-12 转自“郑州中院” 南宁中院


转自:微信公众号“郑州中院”



导读:法院专用徽章是国家审判权的象征,是法官的身份标志,体现着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深刻喻义,体现了司法的公信力。佩戴法徽不规范会严重影响法院制服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不利于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其实,早在200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法院专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中已具体规定了法院专用徽章的佩戴位置及要求。然而,很多法院的小伙伴至今如何佩戴法徽仍不甚明了,小编特意搜集整理了法徽佩戴方法和佩戴的注意事项。

接下来就请和小编一起学习学习吧!


哪些人能佩戴法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徽是“酱紫”的:



强有力的视觉冲击,有木有!粉丝们还有印象吧~(果然是铁粉呐)


严肃地说:法徽是法官的身份标志,体现着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深刻喻义,只有法院工作人员(含审判人员、书记员)才能佩戴法徽的,其他人员不能佩戴



“友情提示:非法院工作人员,能佩戴法徽吗?

答:一万个不能都不够啊!要是佩戴法徽到处招摇撞骗还会面临法律制裁啊,千万别轻举妄动啊!”


(多么痛的领悟。。。。。。注:我们反对对儿童的一切暴力)


法徽佩戴场合

为了带领小伙伴们学习如何更高大上地佩戴法徽,小编特意扒出了《人民法院审判制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中的法徽佩戴要求,拿走不谢~

1. 佩戴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



法官同志们穿上类似图一中的审判制服可佩戴法徽,图二中的各种服装都不能佩戴法徽哦,谨记谨记~~(体贴的小编还会在下文为大家奉上不一样的审判服装应该怎样佩戴法徽,大家有耐心点


2. 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例如检徽、警徽。



(应该不会有人同时戴吧......身份凌乱ing......)

3. 法袍在制作时法徽已绣好,不再单独佩戴。

(法袍怎么就这么特殊尼?咦,这位不是电视剧《中国式法庭》里的林大叔吗?)


4. 开庭审判必须佩戴法徽(5公分大法徽)。


(对的人对的场合对的服饰,必须得戴!)


5. 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亦应佩戴法徽,如宣誓。


(壮观的场面,激动人心的时刻......)


6. 除法袍外,在其他场合执行公务、参加集体活动、会议及大型集会时均应佩戴法徽。


(小伙伴们可千万不要带错呀,规定不一样,上身效果也不一样呀~)


大小法徽佩戴场合的不同


一年四季,法院工作人员需要穿不同的审判服装。同样,法徽有5厘米的大法徽,也有2.5厘米的小法徽,大小法徽的佩戴也是有严格要求滴,下面小编呈上在春夏秋冬审判服上如何正确佩戴大小法徽,嘻嘻,小编就是活雷锋~~

1. 审判人员(含书记员)在法庭内执行职务时,应佩戴5公分徽章。



2. 法院工作人员(含审判人员、书记员)在其它场合执行职务需要证明其身份时,佩戴2.5公分徽章。

(正确戴法)


法徽佩戴位置

前面小编介绍了在什么场合下佩戴法徽,一年四季,法官朋友们需要穿不同的审判服装。同样,法徽佩戴的位置可是有严格要求滴,下面小编呈上在春夏秋冬审判服上如何正确佩戴法徽,嘻嘻,小编就是活雷锋~~

1. 夏服:穿着夏装时,5公分、2.5公分徽章均佩戴在胸袋上沿处,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2.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女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与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图片来自电视剧《中国女法官》)


(错误戴法)

(正确戴法)


3.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高度为第一钮扣与第二钮扣之间二分之一处。

(在互联网大海里遨游了半天,小编也没有找着正面的法官穿防寒服佩戴法徽的图片,放上这位可敬的法官与老百姓亲切交谈的画面,上身效果大概就是酱紫滴~)


点评

@我们不修边幅有点中二的大兵甲原来戴法徽还有这么多门道啊,我当模特戴起来的话一定也很帅

@我们精致打扮颜值爆表的大斌乙 :你只关注了法徽的佩戴方式与位置,其实更重要的是模特的颜值~~挽尊~~




文件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3年1月23日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着装,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是维护法治尊严,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需要。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长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饰等。
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穿着审判制服。
第四条 审判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与非审判服装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五条 着装换季日期视各地季节、气候、温度变化情况,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统一要求。
第六条 着短袖夏服时,浅月白色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七条 着长袖夏服时,浅月白色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戴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八条 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
第九条 法袍的穿着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着规定》执行。
第十条 法徽应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开庭审判必须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亦应佩戴法徽。
(三)法徽佩戴位置为: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女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与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高度为第一纽扣与第二纽扣之间二分之一处。
法袍在制作时法徽已绣好,不再单独佩戴。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场合执行公务、参加集体活动、会议及大型集会时均应佩戴小法徽。

第十一条 穿着审判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挽袖、卷裤腿和外露长袖衬衣下摆。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上耳沿,后面不过衣领)、蓍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其他饰物。
(四)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从事与法院工作性质和工作人员品行不符的活动。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其他不适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
第十三条 着装人员应爱护配发的审判制服及其配饰。因公损坏、损失的,经审查批准,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着装行为。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法院专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中有关条款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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