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南区法院 张显远
编辑:王柳青,图片均来源自网络
摘要近几年,高层住宅如雨后春笋般在城市的街头巷尾拔地而起,越来越多的居民加入了高层住户的行列。很多居民在购买高层住宅之前,往往想要选择较高的楼层,除了远离嘈杂与喧闹之外,他们认为较高的楼层在防盗方面具备天然的优势。
较高楼层在防盗方面真有如此之优势吗? 江南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盗窃案至少说明,这个问题的答案并非绝对。当日,专挑高层住宅攀爬燃气管道入户盗窃的被告人黄某与梁某,因犯盗窃罪被当庭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责令他们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黄某与梁某二人均来自广西凤山,今年都才二十出头,两人在很小的时候便互相认识,是“发小”。 2015年6月,从老家来到南宁的二人手头拮据,又无一技之长,多次寻觅工作无果之后将贼手伸向了随处可见的高层住宅小区——从小喜欢爬树的二人,认为高层住宅小区里“蕴藏”着发财的门路,对于攀爬燃气管道入户盗窃二人一拍即合。犯罪过程1在踩点完毕之后,黄某与梁某于2015年6月4日20时许到南宁市西乡塘区某小区,由楼顶天台沿煤气管道攀爬至11楼某房间,撬开防盗网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现金150元以及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销赃后两人共得赃款2500元。2初次出手便尝到甜头的二人此后“一鼓作气”、故技重施,于2015年6月6日至8日又分别进入南宁市江南区两个高层住宅小区采取攀爬燃气管道的方式入户盗窃,涉案财物数额逾8000元,销赃所得均被二人用于生活消费,挥霍一空。
2015年9月16日,公安人员经过侦查手段,将黄某与梁某抓获归案,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与梁某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与梁某多次入户盗窃,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在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及黄某与梁某认罪态度的基础上,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对于如何预防此类高层小区(低层小区其实也适用)入户盗窃,结合本案实际,法官认为首当其冲是要提高居民的防范意识,而居民的防范意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提高:
1、小偷喜欢选择晚上七、八点的时间段作案,因为这个时间段很多居民可能会外出散步或者聚餐,此时,在外出之前,应当将家里的灯打开,小偷看到家里亮灯,便不会贸然行窃;
2、外出时关好门窗,对防盗网进行必要的加固,不要因为自己所住的楼层较高便放松了警惕,毕竟“祸患常积于忽微”;
3、小区内往往流动人员众多、鱼目混珠,对于尾随自己进入小区的陌生人员,要提高警惕,没弄清来路的,最好不要让他们跟随自己进入小区,以免给不法之徒提供可乘之机; 4、小区内的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排查维护,确保能够正常使用,实践中,很多小区内虽然装有视频监控设备,但是因为故障或者设备老化等原因,并不能正常使用,成了名副其实的摆设,这不仅不利于犯罪的预防,也对案发后的破案造成了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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