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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头息”借贷不受法律保护,你知道吗?

2016-11-18 包其剑 南宁中院


作者:江南区法院 包其剑

图片:来源自网络

编辑:黄昕如



何谓“砍头息”借贷?

▶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收入的增多,盈利性民间借贷发展迅猛,以牟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民间借贷“砍头息”问题日益突出,给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带来了挑战。

那么什么叫“砍头息”借贷呢?


根据官方的相关解释, “砍头息”借贷是指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如放高利贷者、地下钱庄)预先在放贷给借款人的本金中扣除掉借款期间某一时间段的利息,而借款人则向出借人出具了包括被预先扣除掉的利息在内的全额借条或借款合同。



举个例子:刘贝向孙泉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利息2分。孙泉实际只向刘贝放款94万元,被孙泉扣掉的6万元就是砍头息。但是在借款合同上还是写着100万元,3个月后刘贝也需要向孙泉归还100万元。


“砍头息”的表现形式

在民间借贷实践中,“砍头息”存在以下三种形式:


1.出借人实际扣除利息后现金给付借款人,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全额书面借款凭证;


2.出借人实际给付借款人的款项是转账支付,出借人实际扣下的利息则双方约定是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全额书面借款凭证;


3.出借人以转账方式全额支付给借款人,借款人随即将利息支付给出借人,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全额书面借款凭证。

法律对于“砍头息”借贷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砍头息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也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砍头息”借贷案件的一般思路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在砍头息借贷案件中,如借款人抗辩借款金额包含高利(即砍头息),且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认定产生动摇的,法院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给付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说来,法院会要求出借人陈述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做出合理解释,并接受借款人及法庭的询问。法院会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当地及借贷双方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亲属关系等诸多因素,结合借贷双方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意见以及提供的其他证据,依据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经验法则等,对砍头息借贷案件做出判断。

“砍头息”借贷不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如何合法地借贷?

对借款人来说,在借贷过程中出具的借款凭证应核对清楚借款金额,与出借人约定的利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和出借人发生砍头息借贷。如确实和出借人发生了砍头息借贷被起诉到法院,应积极出庭应诉,如实向法院陈述及提交证据,这样才能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出借人来说,砍头息不但不能起到规避风险的作用,反而会加大出借人的风险。因此,出借人在借贷中不要采用砍头息借贷,不要约定超过法律规定的借款利息,如果涉案借贷确实是砍头息借贷,也要如实向法院陈述,才能最大程度获得法律的保护。


如果出借人担心借款收不回,可在借贷中了解清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还款能力及借款用途,和借款人书面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用途、返还日期、违约金、借款人签名等内容,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屋、车辆或保证人作借款的担保,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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