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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女会计11年贪污公款近3000万案昨日受审<总第513期>

2017-01-21 孙晓梅、韦璐明 南宁中院


作者:南宁市中院 孙晓梅、韦璐明

图片:梁静

编辑:王柳青


一位年过六旬的医院女会计,在长达十一年里,利用其担任财务会计的职务便利,伙同一中间商,骗取公款近三千万元。1月20日上午,广西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该起贪污案件。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10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李某(女,1955年3月16日出生)利用其担任某医院财务会计的职务便利,与时任武汉某医药有限公司(后2012年更名为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在广西的中间商即被告人蔡某共同商谋,由李某负责在每月制作某医院应付药品款清单时,加大或者虚列应付给武汉某医药有限公司、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款,致使某医院将超出实际业务发生额的共计人民币29736279.28元转入武汉某医药有限公司、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账户。蔡某则负责与武汉某医药有限公司、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联系,将多转的金额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转回其本人账户,再与李某进行分配。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蔡某骗取公款29736279.28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的陈述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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