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队长执法犯法 收受贿赂一审被判十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负有对南宁市青秀区东部(即琅东片区、琅西和柳沙片区、佛子岭片区)范围内道路违章车辆进行查处的职责。被告人焦钢于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担任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包土方项目工程业主李某其、刘某、李某、韦某、周某的运输在该七大队辖区道路通行提供方便,规避或减免相关交通违章处罚,先后收取李某其、刘某、李某、韦某、周某等五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9万元归其个人支配使用,其中收受李某其10万元、刘某6万元、李某5万元、韦某3万元、周某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焦钢到案后,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其收受刘某6万元好处费的事实外,还主动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其收受李某其、李某、韦某、周某给予好处费共23万元的事实。此外,焦钢向侦查机关退出赃款1.64万元。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焦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2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钢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焦钢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目前二审正在审理中。
作者:卢才德
来源:横县人民法院
编辑:王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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