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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用自制炸药炸赌场 造成十二人受伤|四名男子被提起公诉

2015-11-20 马棣、王恒 南宁中院


导 语
2014年10月9日晚23时许,在横县马岭镇的某个赌场中响起一声巨响。警方介入后调查发现,有人向赌场人群中投放了一个红牛罐爆炸装置,此次爆炸造成一人重伤、九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公诉机关分别以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将邓言、谢洪、邓辉、谢永四人提起公诉。2015年11月17日,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案情回顾:
早在爆炸事故发生一年前,被告人邓言称其为了去河里炸鱼,便和谢永一块制造了两个红牛罐爆炸装置,这种爆炸装置一旦碰击即会引发爆炸。为了不被人发现,他将这两个爆炸装置藏在了路边的草丛里。

事发当晚,邓言和谢洪在朋友邓辉家中喝酒,酒后的邓言回忆起平时和村里一些人吵架,心中很是不快,决定放爆炸物吓唬吓唬这些人。于是邓言和谢洪二人向邓辉借车。醉醺醺的邓辉驾驶着摩托车,搭载着邓言、谢洪二人去到村口,待邓言取走两个爆炸装置后,三个人又一起出发来到马岭镇上的一个赌场旁。谢洪、邓辉二人留在车边观望,邓言独自一人带着两个红牛罐爆炸装置向赌场走去,抵达赌场附近后,邓言向赌场的人群中投掷了一颗红牛罐爆炸物,随即引发了爆炸。

爆炸发生后,邓言、谢洪、邓辉三人逃离了现场。事后,邓言又将另一个爆炸装置丢进了江里。
庭审直击
庭审中,四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爆炸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邓言的辩护人认为两罪应择一重罪处罚,邓言只构成爆炸罪。谢洪的辩护人认为谢洪在犯罪过程中只起到准备作用,参与度较低。邓辉辩护人则为其做无罪辩护,认为邓辉借车时处于醉酒状态,没有对爆炸行为表示认同。

针对上述辩护意见,公诉机关认为:其一,邓言并罪方面坚持公诉意见。被告人邓言实施制造爆炸物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是行为犯。所以邓言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其二,犯意虽由邓言提出,但如若当时没有谢洪强化附和,本案没有那么容易发生。他们去现场时由谢洪开车,他们三人看到现场的情况,并在爆炸后逃离现场,可见谢洪参与程度比较大;其三,邓言、谢洪、邓军三人能如实说出当晚的行车路线,并驾驶车辆去现场停车,足以认定邓辉意识上是清醒的。

该案将择日宣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马棣、王恒

来源:横县人民法院

编辑:王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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