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2015-12-14
姚娟、孙晓梅
南宁中院
近年来,南宁市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大力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逐年增加,特别是2015年5月1日新修订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显著增多。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率还相对较低。
今日上午,南宁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记者介绍了近年来两级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中国新闻社、广西电视台、广西法治日报、南宁电台等10余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发布会。
发布会之前,中院组织媒体记者旁听了一件行政案件庭审,该案是原告颜某认为原邕宁县政府2001年向其兄长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程序违法,涉案争议的土地应为该家庭共有,不应只属于其兄长,故要求南宁市政府撤销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南宁市常务副市长张文军代表被告市政府出庭应诉,这是南宁市法院审理的首例市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庭审结束后,张文军副市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天出庭应诉,表明了我们市政府对法律、对司法机关、对原告、第三人的尊重以及勇于接受司法机关监督的态度,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目前,南宁市各县区、部门积极推进该项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逐渐增多,今后还要加大力度推行该项工作,为进一步提升首府南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新闻发布会由刘炫主任主持,蓝树源副院长发布有关情况。 随后召开发布会,中院副院长蓝树源首先通报了近年来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情况。2012年至今,全市两级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共有206件。其中:2012年7件、2013年15件、2014年25件、2015年至今159件。
从2012年起,中院、青秀区法院、西乡塘法院等法院陆续审理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仅西乡塘区法院在2014年就有超过10件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014年11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发布,南宁市政府为了更好地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于2015年1月30日制定了《南宁市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办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将之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2015年5月1日新修订《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逐步增多,中院行政一庭2015年5-6月就有3个案件是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有4个案件是行政机关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2015年6月25日,中院行政一庭审理一起确认行政执行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件,被告青秀区政府韦敏宏区长出庭应诉,这是南宁市法院审理的首个区长出庭应诉的案件。2015年9月22日,南宁市武鸣县人民政府梁平江县长参与了一起因土地登记行政行为而引起的“民告官”行政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这是南宁市法院审理的首个县长出庭应诉的案件。今天,南宁市常务副市长张文军出庭应诉,这是南宁市法院审理的首例市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表明了我市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决心,也是南宁市在依法行政、依法治市进程中的一个大的跨越。
今年以来,中院共审理42件由县级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参与应诉的县级正职负责人有5人,副职负责人有9人。在这些案件中,区长、县长亲自出庭应诉,当庭答辩,和群众平等对话,极大地安抚了群众的不满情绪。在庭后,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还和群众面对面解释、沟通,增进了“官民”之间的了解和互动。县级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显著增多,这是一个很好的示范,有利于实现原告、行政机关和法院“三赢”局面。南宁市两级法院一直以来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力求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落到实处。例如西乡塘区法院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在之前,制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书》,并均随案向被诉行政机关发送,同时还积极主动与行政机关协调沟通负责人出庭工作,做到双管齐下抓好该项工作。南宁市两级法院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取得了如下成效:1提高了依法行政观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过答辩、举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活动,能够在庭审中认识到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诉讼的争议焦点,从根本上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并且了解本部门工作人员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从败诉案件中吸取教训,对工作改进大有裨益。2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过庭审,能够比较直观地发现行政机关在管理上、制度上或者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找出了解决问题的途径,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优化了司法环境。3有效地解决了行政争议。在实践中,我们很多行政争议,只有能够“拍板”的负责人出面才能解决。如果负责人不出庭,导致原本能够现场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与群众的互动提供了时间和空间,创造了平等对话的平台,有效地解决了原告“告官见不到官”的问题,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增强了相互间的理解,使人民群众看到了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纠纷的诚意和决心,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猜疑,有利于解决纠纷、协调官民矛盾,真正发挥行政审判“协调”官民关系的桥梁作用,使行政争议得到有效解决,实现案结事了。如2014年全市两级法院依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妥善协调了10余件行政纠纷。虽然我市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明显改观,但尚存在一些不足,比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仍相对较少,多是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此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还存在准备不充分、庭审发挥作用不积极、协助配合法院协调解决案件不够等情况。针对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推进该项工作,我们建议:1在行政案件中,特别是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如正副职负责人确实无法出庭,应优先考虑由对口工作部门的正副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不仅有利于案结事了,也是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2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作出明确要求,比如“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等三种情况,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主要负责人确实不能出庭应诉时,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3建议法院与政府联合设立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制度,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开辟各取所需的法制课堂,涉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旁听,目睹庭审全过程,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4将行政机关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及庭审表现作为评定行政机关机关负责人政绩的一项考核标准,而不仅仅以行政诉讼是否败诉作为最后的考核依据。5加强执法培训力度,组织行政机关机关负责人学习新修订《行政诉讼法》和重要的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律知识水平,提高执法技能,有利于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解决行政纠纷,促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我们将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为全面推进平安南宁、法治南宁建设做出积极贡献。新闻发布会结束后,南宁市中院行政一庭韦庆松庭长解答记者提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出庭应诉、参与执行的一项制度。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做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到二名诉讼代理人。
作者:姚娟、孙晓梅
来源:南宁市中院
编辑:王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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