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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国: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让每个人活得更有尊严

谢钱钱 上海法治报 2021-02-19




“时代快速发展,人民权利的保护也要跟上进程。”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此外还设专章规定了居住权,这些都是民法典(草案)中的亮点,同时也体现出国家对人民私权保护的重视。


那么这些新增内容有什么意义?将如何保障人民的生活呢?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士国从切实关系到人民利益的问题切入,介绍了民法典中对于保护私权而作出的变化,以及即将带来的重大现实意义。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士国

 

01人格权独立成编,开启权利保护新篇章

刘士国认为,此次编纂民法典增加的新内容中,一大亮点便是人格权编。过去我国没有单行的人格权法,因此这一编没有法律基础,是全新的一编。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士国介绍人格权编


“现代社会人格权利保护越来越重要,社会生活中不断产生一些新的人格权,比如较早的隐私权,还有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在科技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又出现了信息保护的问题,以及城市化涉及到生活安宁、还有健康权问题。”他表示,时代快速发展,人民权利的保护也要跟上进程。


刘士国介绍,民法总则用三个条文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15种人格权,但只是列举性的规定,并不详细。“人格权利有必要细化,每一种至少要用几个条文来加以规定,足以构成独立的一编。”


02保护人格权,活得更有尊严

在刘士国看来,人格权独立成编,无论是从政治、法律还是人权角度思考,都有充分的理由。


他介绍,在编纂民法典期间,党十九大报告中的一段论述强调了对人民人格权的保护,这就为人格权独立成编提供了党政治思想的基础。“十九大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个思想的核心要义是以人民为中心。报告对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也做了新的阐述: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和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


从法律层面思考,过去对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民法基本都做了相关规定,但是人民的需求并不只是物质上的,还有精神上的,“每个人都会要求活得越来越有尊严。”


从人权的角度来说,人权应该得到更充分的保护。“老百姓有这方面的需求,立法机关也回应社会呼声,所以建议规定人格权编。”他补充道,“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更应该强调对人民的人格权保护,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们应该生活得更有尊严,我们的法律应该做出规定。


外国的民法并没有人格权编,甚至没有对人格权明确的规定。刘士国解释,“我们国家和国外的法律制度有区别,国外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有判例法。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是第一法源,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是第一法源,判例法是第二法源起补充作用。所以像德国、法国、日本这些国家,都是通过法院的判例认可实际生活中的人格权。这种判例多了,也相应地构成人格权判例法的范围,保护他们国民的人格权。”我国无判例法,不能像外国用判例法完善人格权。


此外,也有相关学者提出通过特别立法解决人格权方面的保护问题。刘士国认为,特别立法确实可以增加人格权新的内容,但是特别立法要实现人格权完善的目标,在我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通过民法典做基本规定,可以基本实现完善人格权立法目标。


相比之下,通过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较好的选择。


03规定详细,影响生活方方面面

“人格权编对有些权利做了详细的规定。比如什么叫隐私权,草案中做了定义性的规定,是生活的私密空间、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信息。老百姓一看原来这也是隐私权,我太需要了!


刘士国还介绍了健康权,“健康权范围很广泛。不仅涉及到尽量不得病,得了病及时救治等基本内容,还包括人民可以享有社会提供的各种生活条件,比如可以去公园散步,可以使用公共体育器材,这都是健康权的内容。民法典对此进行规定,国家也会不断地增加这方面的投入。”


“我认为人格权的意义是非常重要的。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十几项人格权规定缺一不可,离开了其中的一项,你的人格就有缺陷。”


04居住权:为特殊人群而设,有更广的应用空间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士国介绍居住权


居住权是一项新规定,居住权属于对房子的用益物权,具体指房屋所有人允许他人占有使用自己的房屋。


刘士国介绍,草案用专章对居住权作出规定,首先考虑的是保姆的问题。“保姆在一个家庭服务了很多年,有些人在临终之前考虑到保姆年龄也大了,劳动能力也低了,再就业可能性很低,而且保姆对家庭贡献也不小。从感情层面考虑,自己去世之后,房子应该让保姆继续住下去。住几年可设立一个期限,也可能直接住到去世,随后房子才交给继承人实际占有。”


但是我们社会发展中有一些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周转房。租赁合同调整的租赁关系是等价有偿的,而临时周转房尽管是有偿的,但不是等价的。“我认为这方面的问题在我们国家也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法律也要给予调整。现在居住权规定是无偿的,但是并没有禁止有偿。房产制度改革可能还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比如如何解决一些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还有经济适用房和等价有偿租赁关系也都是有区别的,所以我觉得居住权的设立符合社会的需求,也符合我们改革的目标。


无论是人格权独立成编,还是居住权,都切实影响到人民生命利益,热切期盼民法典的到来解决现代社会困扰着人们的问题,在私权保障上更进一步。

 

作者 | 谢钱钱

编辑 | 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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