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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靠航班延误发财致富”到底算不算诈骗?律师解答三个关键点 | 律界观察

张旭凡 上海法治报 2021-02-19

昨天,上海法治报官方微信发布了一篇报道,一位女士通过购票虚构行程,利用飞机延误先后骗取了300万理赔金,这一事件引起了网友的热议。(详情戳这里


据警方介绍,李某的行为“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同时诈骗金额已达到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但许多网友持反对意见,认为其行为构不成诈骗罪,只能算是一种投机取巧。



这位女士的行为究竟能否被判定为诈骗?

购买延误险骗取理赔金

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她究竟犯了什么罪?

我们请来了律师。





01是否构成诈骗?


在报道中,李某利用自己的航空服务类工作经验,根据延误率和天气情况挑选航班购买机票和延误险,而航班是否延误具有概率性,并不是说李某购买了保险就必然能够获得赔付。


即便没有真实的乘坐飞机的意愿,也不影响客观上与保险公司订立了合同的事实,”上海律协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马朗律师说,“同时,虽然李某利用了亲友的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但这种身份的虚构,与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不属于诈骗罪中足以让保险公司交付钱款的欺诈。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而被害人因此产生了认识错误。而在这里,保险公司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李某使用的身份信息是真实的,航班延误保险合同也是真实的,李某的事后索赔也具有合同基础。


因此,马朗律师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合理利用规则漏洞不可取,但是要上升到刑罚处罚的程度更不可取。”


02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根据航班延误险的规定,它是以航班延误造成的被保险人损失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李女士真实签订了保险合同,未虚构保险标的或事故,同时保险公司并不对顾客进行筛选审核。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于小强律师说,“这位女士的行为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骗,保险公司也不是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被骗。”因此,于小强律师认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马朗律师认为,在李某已购买机票、航班延误险的情况下,当航班发生延误成为客观事实,这时保险公司理赔的条件都已具备,进行赔偿就属于法定的义务。


而航班延误属于概率事件,李某虽然可以预测和判断,但是并没有能力决定和控制。报道中,李某随时关注航班动态,“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但此时也会造成损失,因此她的行为可能赚钱也可能赔钱。这样根据天气和概率预测来购买航班延误险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和通过分析市场数据来购买股票获利的行为没有区别,都是需要自行承担风险。


于小强律师说,“不能因为保险公司赔付给这位女士多笔保险金的结果就认定其构成刑事犯罪,从这一点来看,李女士的行为同样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同时,在案件中,警方以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于这一点,马朗律师认为,因为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即便构成犯罪,最终只应按一罪处理。


03是否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是指,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报道可以发现,李某虽然购买了机票,但实际并没有真正的乘机意图和行为,她盗用亲友身份信息的目的不是为了掩饰、隐瞒真实的身份信息,也没有造成行为相对人财产严重损失或者名誉严重受损的情形。因此,于小强律师认为,对这位女士可以不作为盗用身份证件罪来处理。


马朗律师说:“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用’身份证件,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还是需要结合案情进一步讨论。”


作者 | 张旭凡
编辑 | 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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