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年失双亲被送养,40年后为这事遇难题,上海法院帮他证明“爸爸是爸爸”
小宇自小命运多舛,接连失去双亲后,他被继母送给了林先生抚养。林先生对小宇视如己出,小宇也叫了林先生近40年的“爸爸”。
然而,近日小宇遇上了户口迁移的问题,如何证明“爸爸”是爸爸成为了关键。由于小宇的收养发生在《收养法》之前,他与林先生的父子关系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呢?
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80后的小宇出生后不久,亲生母亲就去世了,父亲带着小宇再婚。谁料在小宇7岁时,父亲又撒手人寰,再次离他而去。继母不愿抚养小宇,于是孤苦无依的小宇被继母送给了林先生,但在这过程中双方未签订过协议。
林先生与妻子朱女士原本婚后生育过一个儿子,但孩子不幸夭折了。面对活泼可爱的小宇,林先生夫妇将所有的爱都给了小宇,视同己出。尽管有了新的爸爸妈妈,但双方却未办理过相应的收养手续,这也为后来的事埋下了隐患。2009年,小宇的“养母”朱女士故世了。之后林先生又与黄女士再婚,林先生与小宇的父子感情依然深厚如故。
可是近日,小宇遇上了户口迁移的难题,小宇必须证明他与林先生有着父子关系。于是他不得不诉诸法律。
林先生表示,小宇被送养给他是事实,他一直将小宇当成自己的儿子,所以同意小宇所提出的确认双方之间收养关系成立。
然而,小宇的收养时间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且其中送养的关键人物——小宇的继母也已去世,收养的一方中“养母”朱女士也已故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实施,1998年11月4日被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
本案收养关系发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尚未实施。虽相关当事人未办理相应手续,但有关基层组织及当地村民均提供证据证明林先生收养小宇的事实,上述证据虽在形式上存有一定瑕疵,但经法院核查,其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可予确认,因此小宇与林先生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可以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小宇和林先生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小宇终于有了法律上承认的“爸爸”了。
记者 | 陈颖婷
编辑 | 刘家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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