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开舞蹈学校致女童瘫痪,刘浩存要一起“买单”吗?律师有话说
近日,
“谋女郎”刘浩存父母的舞蹈培训班
因教学不当
导致6岁女孩下肢瘫痪终身残疾的消息
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
根据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
事发后涉事女童婷婷被诊断为
脊髓损伤、无骨折脊髓脱位损伤、
双下肢完全瘫。
经鉴定,
婷婷的损伤情况已构成一级伤残,
已构成完全护理依赖,
终身需依赖他人护理。
婷婷 图自潇湘晨报
此事发生后,
婷婷的父母
将舞蹈艺术学校的经营者
吕某娟和刘某光诉至法院,
索赔215.9万余元。
庭审时,吕某娟和刘某光辩称:
事发当日,二人无任何过错,处理措施得当,在教学过程中及意外事故发生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二人主观上也没有过错,相关的舞蹈国家教科书及医学教材均没有“下腰会出现脊髓损伤”的记载,所以对婷婷受损害的后果根本无法预见。
那么,
两人的辩解有无道理呢?
吕某娟和刘某光作为新东晓舞蹈艺术学校的经营者和实际出资人,在教授婷婷舞蹈时,应当知道婷婷作为幼儿的生理特点和相关动作可能存在损害风险,但其在训练“下腰”时,对上述动作可能造成10岁以下儿童脊椎损伤的危险性缺乏估计或估计不足,没有采取预防和避免损害发生的相应措施,导致婷婷训练时受伤。吕某娟和刘某光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存在过错,对婷婷的损害应承担责任。
婷婷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了解婷婷生长发育等实际情况,应当预知舞蹈动作可能产生的风险,因此,婷婷的监护人也有过错。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吕某娟和刘某光承担70%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两人赔偿婷婷医药费等101.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106.7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陆路路律师解释说,该案事发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所以当时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根据公布的判决书内容来看,法院引用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也即案发时,婷婷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首先推定教育机构一方全责,由教育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继而减轻自己责任。这一条与现在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是一样的。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而言,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主要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与前一条有所区别。
但是,陆路路律师也指出,“舞蹈教科书及医学教材没有‘下腰会出现脊髓损伤’的记载,并不能构成免责理由。”他认为,下腰动作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当预料到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简单粗暴的下腰,实际上就是对于风险的放任。
除了学校要担责外,
涉事教师的责任又该如何认定呢?
她是否需要承担经济赔偿?
上海律协侵权责任委员会主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方诗龙律师指出,“从裁判文书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认为该学校是民办非企业个体单位,所以(出了事故)应该是由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本案中,学校的业主和出资人是刘某光,而吕某娟又是实际教授婷婷舞蹈的老师。二人既是夫妻,又是学校的实际经营者,所以将二人作为被告,要求赔偿,并无不妥。
陆路路律师也表示,涉事教师作为直接侵权人,固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同时,教师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的受害人受伤的,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这起案件中,涉事教师吕某娟与单位的业主和出资人刘某光之间系夫妻关系,是该单位的实际出资人和经营者。所以,法院否定了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
刘浩存父母曾提起上诉,
表示婷婷高达近40万元的营养费数额过高,
他们认为,
“婷婷父母的求医行为,是恶意扩大损失。”
那么,
事故发生后,
具体赔偿金额的“合理性”该如何认定?
方诗龙律师表示,首先,就赔偿项目而言,是法定的。如: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等项目的单项标准法律法规都有相关规定。其次,过错比例由法院裁定。就本案而言,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双方过错比例的裁定是“三七开”,那双方就需按这个比例去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司法的裁量权主要是在,对各方过错的确定和赔偿比例的认定。”
“求医行为,不是恶意扩大损失,反而是积极的减少损失行为。”,陆路路律师认为,“具体的赔偿金额应该结合治疗与所受伤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来确定,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于医疗费用等损失金额核定。”
记者注意到,
刘浩存父母均有着公务员身份,
那他们开办舞蹈学校盈利的行为
是否违反了《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相关规定呢?
会面临何种处罚?
“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从事盈利性兼职工作的,应当要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再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当然,也有相应的从轻、减轻的情节性的规定。”方诗龙律师认为,具体的还要视具体情节,依照公务员这一套相关的处罚规定去进行认定和处罚。
对于这一问题,陆路路律师则认为,涉事的新东晓舞蹈艺术学校属于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个体单位,定性是属于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严格来说,不属于《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的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但能否认定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则有待商榷。
另据一份公开的结案通知书显示,
这个2012发生的纠纷,
一直到2018年,
经过法院的执行后,
婷婷一家才拿到赔偿款。
通知书显示,
此案由婷婷提出申请后,
于2018年12月25日执行完毕。
而这一年,
正是刘浩存被张艺谋
确定为电影《一秒钟》女主角的时候。
事件曝光,
引发网友热议。
刘浩存的微博评论区
被大量网友评论占满
要求其对这一事件作出回应
但目前为止,
刘浩存及其工作室均未就此事发声。
针对部分网友所说的,
“刘浩存父母开办舞蹈学校,
家长们不可避免会受到‘明星光环’的影响而选择报名”
那么,
即使这个因素确实存在,
刘浩存需要为父母的过错买单吗?
网友留言
方诗龙律师认为,这具体要看“新东晓舞蹈艺术学校”在招生时,是否明确使用了刘浩存作为形象代言人,或者利用她的名气作为招生噱头。从广告法的角度来说,要看她父母在做招生宣传时是否有相应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需要找到对应的证据。因此,刘浩存承担责任与否,要就招生时的具体情况来看,不能说她名气大就一定要承担责任,或者说一定不承担责任。
陆路路律师则从另一个角度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回复。他认为,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个体之间是独立的,刘浩存无需为其父母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他表示,“当然,刘浩存自愿债务加入是另外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