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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因发表涉疫言论被拘留15天,冤不冤?网友吵翻!专家、律师这样说

关注热点的 上海法治报 2022-05-18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一名教师因涉疫情言论被警方拘留15日,引发争议。


据“丰城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8月10日,我市一名教师张某良在今日头条以‘无线观察’的用户名发布涉疫情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市公安局及时处置,于8月11日依法对张某良予以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通报还称,该教师在发布不当言论后,及时认识到错误,深感后悔,主动删除了网帖,并在原账号向广大网民致歉。



网传截图显示,“无线观察”此前在今日头条一文章的评论区留言称,

扬州面积不算大,人口也不算多,可不可以让扬州试验一下放弃严格防疫,与病毒共存,看看会产生什么结果,这样可以为全国后期防疫提供借鉴,仅仅是建议,勿喷。”


8月11日下午,涉事教师在个人今日头条账号“无线观察”发布一则致歉声明:

“昨天我发的评论(扬州疫情)对大家造成了伤害,我当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感到很后悔,所以马上删除了;在此我向大家表示深深的歉意;我诚恳接受处罚,今后一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网传今日头条用户“无线观察”此前发表的评论。


该用户名认证信息是中学一级教师。


“无线观察”这一留言和被拘留事件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表示,“让扬州放弃严格防疫”言论只是一个建议,警方无需介入。


网友“才良朱律师”在微博发表评论称,“一个教师仅仅在网上发表一个建议,合不合理自有网民评判,过于离谱的言论自有眼睛雪亮的群众去批判嘛,就被行政拘留十五天,确实太过分了!”



还有网友认为,既然是建议,因专业不同,阅历不同,自然有高下优劣之分。离谱的、不科学的,你不采纳便是了,为何动辄处罚,还可能夺人工作,毁人名誉。


但也有网友称,“让扬州放弃严格防疫”“试验一下”,“这个老师既不是防疫专家,也不是医疗相关人士,何来的权利(力)去做这种影响几千万人的提议?这需要付出代价。”



有扬州网友发表文章称,“从7月28日开始,我们自觉困在家中,没有让疫情溢出扬州城。当外地无聊的网民八卦着明星,我们忍受着缺乏物资的艰苦。在我们苦苦与病毒决斗的关键,江西‘无线观察’的XX,你可以冷漠无视扬州的灾情,但请你不必恶语伤人。这世间一粒灰尘,掉在任何地方,都是一场灾难。”


8月12日,针对该情况,丰城市委政法委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注意到该情况,“领导应该会研究”。同日,丰城市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称,针对此事网上出现的争议,他们已关注。


那么,

何为不当言论?

个人账号发表观点的尺度是什么?

发表哪些言论会面临处罚?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言论规范有何具体规定?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中国行政法学会常务理事邹荣认为,言论得当与否应该有一个相对的评判基准和角度,“如果言论违反了我们公认的统一的道德观、价值观和法律规定,那么他的言论是不妥当的。”


邹荣表示,该名教师在今日头条上发布的个人言论不能绝对被认定为不当言论。“可能会有人听了不那么愉快,但言论的内容是对防疫做法和措施的个人观点,这种内容是可以讨论的。”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廖立律师表示,“该教师的评论未捏造、虚构事实,仅仅是提出了一个防疫措施的建议,没有违背公序良俗,没有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他认为教师张某良8月10日发布的涉疫情言论,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


邹荣指出,仅仅因不当言论受处罚实际上是一个因言获罪的问题,而这点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从法律上来说,只有实施了危害行为才可以进行处罚。”他表示这一事件中,此教师的言论可能会引起一些争议,但一般对于一个问题的不同观点的表达是不应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非发表了一些煽动、危害社会,实施违法行为的言论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公然侮辰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外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二十条规定,对网上恶意抹黑、言语攻击他人的侵权者,将由公安机关给子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廖立律师表示,言论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确认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破坏社会秩序,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从法律责任而言,言论的尺度在于是否在法律规定的外延之内。” 



据新华网此前报道,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英伟介绍,所谓不当言论即为不正当、不恰当、不合适的言论。在当前网络环境下,自媒体发展日新月异,出现不当言论的情形多之又多,但是并非所有的不当言论都应该以法律意义上衡量标准进行界定,还存在其他标准诸如社会道德、文化、风俗习惯上等。


“因此,不当言论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种,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仅仅违反人们普遍接受的道德价值标准,还没有达到法律评价的标准;第二种,违背了人们的一般价值标准,尚未严重损害社会秩序、个人尊严;第三种,与人们的价值标准的认同范围背道而驰,超出了法律秩序容忍的程度,违反了法律规定。”


廖立律师表示,法律的设置在于制止违法行为,综合来看,该事件中的教师张某良发布的涉疫情言论未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该处罚在定性上有失偏颇。


“当下疫情是大家现如今普遍关心的事情,对于如何抗疫、减少其危害性以及对疫情的认识,也没有完全彻底弄清楚,大家都有发表言论、提出建议和思考的权力,不能因为其言论导致部分人不适,就对其进行法律制裁。”邹荣提醒,另一方面,个人在发表言论时,也应该注意到是否会给特定的群体、特定的人带来不愉快的感受,“应该用理性和科学的态度来对待这个事情。”


整理 | 王菁 高铭琪
新闻素材综合自澎湃新闻、观察者网
编辑 | 刘家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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