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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厚省:民诉法修改应守住程序保障的底线 | 学者评论

​段厚省 上海法治报 2022-04-24


近日,民诉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主要涉及扩大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增加规定在线诉讼制度。毋庸讳言,这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减轻法院负担。然而对于最高法院牵头进行的这次修订,民诉法学界意见纷纭,首先这次民诉法修订属于定向修订,没有照顾到民事诉讼法在制度上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也缺乏考虑与民法典的衔接;其次这次民诉法修订虽然目的在于减轻法院负担,但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未能有效兼顾,最终恐怕也达不到案结事了、减轻法院负担的初衷。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规则安排上要照顾到所有程序参与者的参与机会和表达机会。民诉法修订的底线,是提高诉讼效率不得以损害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为代价。就此立场出发进行观察,本次民诉法修订扩大强制性的小额程序和独任制适用范围,减损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也与以程序保障为核心的现代民事诉讼基本理念不符。



小额程序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一审终审,剥夺了当事人上诉权,因此应当将其限制在极小的范围。从比较法上来看,我国现行小额程序的适用范围已经是世界上最大了,再要进一步扩大其范围,缺乏正当性基础。从实践来看,小额程序也没有能够有效提高诉讼效率。因为案件争议金额小,并不意味着案情就简单。而且很多小额纠纷例如小贷纠纷、物业费纠纷等,涉及人数较多,仅通过第一审程序并不能化解矛盾。因此实践中很多法官更愿意适用简易程序来处理,给予当事人上诉权,再由二审法院来定夺。此种情况下如果再扩大小额程序的范围,恐怕只会加重小额程序的困境,而不能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采用合议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体现着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价值理念和基本原理,也是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的模版。若在普通程序中适用独任制,不仅有损普通程序的庄严性,也混淆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界限。此外,二审程序是对第一审程序审判结果的重新审视,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也意味着当事人之间乃至当事人和第一审法院之间存在立场上的严重分歧,因此二审程序应更严肃对待案件。将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到二审程序,会对第二审程序的严肃性和正当性造成冲击。


基于尊重当事人程序自决的原则,扩大诉讼契约适用范围,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减少对其程序保障,则是有效提高诉讼效率的修法手段。比如小额程序、简易程序乃至独任制的适用,都可以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扩大其范围。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的同意乃是在了解其选择之后果的前提下的意思真实的同意,而不是不明就里、稀里糊涂的同意。另外,扩大司法确认的范围,通过扩大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来为法官们减负;通过一系列程序创新比如诉讼合并、示范判决、退出制的集团诉讼和加快对在线诉讼的技术应用等,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修法思路也值得肯定。


导致案多人少的原因是复杂的,经济社会发展必然会导致民商事纠纷数量持续增长。我们还要看到,导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严重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法编制太少。而员额制改革实际上更加减少了一线法官的数量,同时又没有为员额法官配备足够的助理人员。此外一些占用员额的人员例如法院的领导也无法投入全部时间和精力去办案。因此要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除了尽量分流案件外,还应实事求是增加员额法官的人数,而这个问题绝非法院一家能解决的,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此前报道:
《〈学者评论〉开版啦!来这里聆听理性又睿智的声音
傅郁林:“司法提速”需要科学化和系统化 | 学者评论
蒋惠岭:民诉法修改的多重价值取向 | 学者评论


(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1年11月26日B7版“学者评论”,责任编辑:徐慧)

作者 | 段厚省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编辑 |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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