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孙卓的嫌疑人为何被建议量刑只有5年?律师解析 | 法治新闻眼
孙卓被拐14年一案,
有了最新进展。
6月14日,
电影《亲爱的》原型之一孙海洋
在网上晒出一份检方的量刑建议书,
孙卓被拐案的嫌疑人吴飞龙
被建议判处5年有期徒刑,
引发网友关注。
鉴于被告人吴飞龙拐骗两个儿童,性质恶劣,建议对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吴兆光系累犯,建议对被告人吴兆光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据报道,6月15日,孙海洋向记者表达了对上述“量刑建议”的不满,他认为对嫌疑人的量刑建议过轻,并准备对嫌疑人提起民事诉讼,索赔500万元。
有不少网友也表达了不理解,认为拐骗行为造成当事人的伤害判5年太轻了。针对网友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上海律协刑事诉讼与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傅建平律师。
目前吴飞龙为什么
是拐骗而不是拐卖?
据此前报道,警方查实,拐走孙卓的犯罪嫌疑人吴飞龙,他发现孙海洋夫妇忙于生意,时常对孩子疏于看护,便趁机将孩子拐走,送回老家给没有男孩的亲戚抚养。也就是说,目前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吴飞龙拐走孙卓是用于贩卖的。
傅建平律师指出,从法律上来说,“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区别:
首先,最为主要的区别是主观目的不同。拐卖儿童罪行为人主观上是以出卖目的,至于是否卖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拐骗儿童罪的目的是收养或者使唤、奴役,并无出卖目的。
其次,客观行为也有所不同。拐卖儿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而拐骗儿童罪客观上主要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最后,法定刑不同。构成拐卖儿童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而拐骗儿童罪最高只能判处五年徒刑。
如果由于年代久远,无法查清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只能认定行为人成立拐骗。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
量刑有区分
傅建平律师表示,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拐卖儿童还是拐骗儿童,对于被拐儿童的家庭来说,其伤害性、破坏性都是不可修复的。立法者对两罪的量刑标准的差异,主要基于对两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综合考量,并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从而在量刑上体现较大的差别。
他认为,首先,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侵害的客体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原生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他人的家庭关系,还侵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权,后者的危害性显然更大。
其次,二者的主观恶性不同。拐卖儿童罪是为了出卖,其行为性质恶劣,动机卑鄙,而拐骗儿童通常是为了收养,性质、目的相对没有拐卖儿童恶劣。
最后,两罪对被拐儿童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拐卖儿童可能辗转多手,不仅伤害了原生家庭关系,而且会对儿童造成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拐卖儿童者单纯为了利益,可能将儿童作为工具进行乞讨、强迫卖淫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是否有望推动加重量刑立法?
律师表示还应考虑更多
傅建平律师表示,“作为孩子的父亲,我充分理解孙海洋的愤怒和建议,并感同身受。但按照我国《刑法》的现行规定和罪刑法定原则,本案中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吴某龙建议量刑5年是按照法定刑最高刑了。如需对拐卖儿童行为人加重量刑,只能通过修改刑法相应条文。”但同时,他认为,还应该考虑到,我国《刑法》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对某一个罪名的修改往往会“牵一发而动全身”,立法者对于是否需要提高拐骗儿童罪的量刑,需要结合整体社会背景、现实意义、社会危害性、罪与罪之间的量刑均衡等因素综合考量。
整理 | 刘家杭
综合自红星新闻、极目新闻、橙柿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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