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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迟到摸黑进影院,女子手掌骨折!电影院是否该担责?法院这样判

陈颖婷 上海法治报 2022-10-19



因为迟到,袁女士只能摸黑进入放映厅。谁料,她却因为不慎摸到凸起的隔音板而导致手掌骨折。为此,袁女士将影院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所有经济损失。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21年2月12日21时40分许,袁女士来到浦东一家电影院观影,由于迟到了一会,当她走进放映厅时,照明灯已经暗了。于是,袁女士只能在黑暗中摸索着寻找自己的座位。袁女士说,因放映厅灯光昏暗,以及走廊过道墙侧存在装饰物,致使她的手掌与装饰物发生触碰,致其受伤。后经医院诊断,袁女士手掌为掌骨骨折。为此,袁女士认为,影院作为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来维护她的人身安全。袁女士起诉影院,要求其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5.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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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影院方对袁女士要求影院承担100%的责任比例不认可,认为袁女士无法证明她的伤是在电影院发生的,如果袁女士确实在影院发生的,应该在第一时间向电影院工作人员提出,当时电影散场的时电影院里是有工作人员的。影院确认当时袁女士迟到了,当时也确实电影院没有工作人员拿手电筒做引领。影院方也确认墙面上确实有类似于木板的突出物,那个突出物是隔音板。


法院审理后表示,根据本案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法院认定袁女士右手掌受伤是发生于影院处,影院所提袁女士的伤不是发生在影院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责任承担的比例问题。就袁女士而言,本案袁女士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到达影院时,电影已经开映,影视厅内电灯已灭,仅凭荧幕上闪烁的亮光,靠墙走在内部走道时,对其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见,理应格外小心,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为此,袁女士对自己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和谨慎安全义务,应承担主要的责任,对此法院酌定袁女士承担责任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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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影院而言,其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来维护袁女士的人身安全。当袁女士观影迟到进入影视厅时,影院工作人员理应给予适当的照明辅助和引领,以及安全提示,但在事故现场,影院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在旁巡视和提示,也没有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照明辅助和引领服务,可见,影院安全措施不到位,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以避免事故发生,对袁女士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法院据实酌定影院承担责任比例为30%。最终法院判决影院方赔偿袁女士1.7万元。


记者 | 陈颖婷

编辑 | 张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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