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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湖北车主,车险综合改革启动,这些变化要知道!

湖北发布 2020-11-02

备受关注的车险综合改革9月19日正式启动。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出台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全国车险综合改革自2020年9月19日开始施行,湖北省也同步实施。


本次车险综合改革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要目标,短期内将“降价、增保、提质”作为阶段性目标。

车险综合改革实施后,短期内对消费者可以做到“三个基本”,即“价格基本上只降不升,保障基本上只增不减,服务基本上只优不差”,消费者将享受到六方面的改革红利:交强险责任限额大幅提升,最高可达20万元;商车险保险责任更加全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渍水无需另外投保等。


记者从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获悉,截至9月19日早上6时,湖北35家公司均已通过车险信息平台车险综改版上线测试。9月19日0时1分30秒,中国大地保险湖北分公司承保了湖北省车险综合改革后的首单车险业务,被保险的是某校车公司的校车。
9月19日上午,中国大地保险湖北分公司线上理赔人员接到客户陆先生报案,其所驾驶的车辆在汉阳区与一辆出租车相撞,需要进行理赔处理。经过线上理赔人员的电话沟通,确认事故和保险责任后,视频指导客户拍摄损失部位,当即确认了损失金额,并在一小时内支付了三者赔款。这是车险综改提高交强险限额后,中国大地保险湖北分公司的首起理赔案件。报案人陆先生称赞道:“现在的保险真的是越来越‘保险’了!”
记者还了解到,平安产险的车险新系统9月19日也正式上线。9月19日0时10分,平安车主吴女士拿到了自己爱车的新保单,她表示,保费较以前下降了近300元,降幅42%,蛮实惠。
平安产险湖北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本次车险综合改革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旨在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让老百姓得到更多实惠。他还表示,本次改革,有望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全面提升各家财险机构的风险筛选能力、运营效率和理赔服务能力,从而提升客户体验。

改革六大利好


交强险责任限额大幅提升

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被保险人无责任时,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车损险责任更加全面

新的机动车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保险责任增加了机动车全车盗抢、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等保险责任,删除了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删除了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


商车险产品更为丰富

增加了驾乘人员意外险产品,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内容的车险增值服务特约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规范和丰富的车险产品及服务。


商车险价格更科学合理

商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的上限由35%下调为25%,预期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车险产品费率与风险水平更加匹配。


车险产品市场化水平更高

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第一步将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65-1.35],第二步适时完全放开自主定价系数的范围。


无赔款优待系数进一步优化

改革实施后,商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将考虑赔付记录的范围由前1年扩大到前3年,对于偶然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上调幅度将降低。


针对消费者关心的热点问题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作出相应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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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答疑

前期保险合同仍按约定执行


问:车险综合改革后,交强险责任限额增加后采用什么方式过渡?


答: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明确,调整后的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截至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9月19日零时后发生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9月19日零时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包括哪些主险?


答:主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车损险的责任扩大了哪些?


答:增加了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损失、玻璃单独破碎损失、发动机涉水损失、无法找到第三方的车辆损失、各项事由免赔率等责任。


问: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发生了什么变化?


答:责任限额从5万-500万档次提升到10万-1000万元档次。


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执行后,是否可以将之前承保的旧条款换成新条款?


答:不可以。前期签订保险合同时,如果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则合同一旦成立便会自然产生法律约束力,投保时签订哪个条款就按照签订时的条款文本约定内容执行,新旧条款不能相互替换。



来源:楚天都市报、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
编辑:华纯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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