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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湖北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湖北发布 2020-11-26

近日

湖北省政府印发

《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



据了解,湖北省是全国第四个省级全域试点省。在前期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省有关部门对全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梳理,将530项中央和省级事项(其中省级层面7项)全口径纳入改革清单进行分类管理。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四扇门”要求:


直接取消审批19项

对设定必要性已经不存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企业持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直接取消审批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将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下载数据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审批改备案10项

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


有关主管部门应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等,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


实行告知承诺59项

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优化审批服务442项
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
有关主管部门应最大程度实现企业就近办事,进一步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应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


一图带你快速了解

本次实施方案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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