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通报8起环境典型案例,2起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019年7月环境执法情况通报
2019年7月,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7292人次,检查企业2881家次,立案451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350件、行政处罚决定287件,其中涉及大气类64件、水类26件、固体废物类9件、违法建设项目类153件、噪声类31件、其他类4件,共处罚款1942万元。实施查封、扣押1件,限产、停产5件,移送公安行政拘留7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4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7月,市监控平台接收17475条移动遥测联网数据,全市人工拦检6253辆。排查非道路移动机械1478台次,排查加油站、储油库262座次,查处超标车1485辆,超标机械33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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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方华欣工贸有限公司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9年6月20日,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与新城镇政府工作人员联合新城镇派出所民警对天津市东方华欣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零部件酸洗、磷化、镀锌加工,未办理任何环保相关手续。该单位有酸洗池1个、电镀池1个、氧化池2个、镍磷池1个,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经由厂房内管道直接排放至厂院内南侧水池进入下水道,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监测人员分别在厂房内废水排口、厂院南侧废水总排口、酸洗池、钝化池、磷化池、电解池、镀锌池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厂外排口总锌为0.72mg/L,总镍为2.51mg/L,总铬为2.35mg/L,该废水属于有毒物质。
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以及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同时依据《滨海新区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2019年7月11日,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
洪志国个体塑料加工厂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9年3月11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杨成庄乡政府工作人员、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对洪志国个体塑料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厂破碎水洗工序有生产废水产生,且未配套安装废水处理设施。破碎水洗塑料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抽水泵再通过1.2寸橡胶管排入厂区南侧未做防渗的土沟渠。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经监测,外排水沟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浓度分别为487mg/L、13.8mg/L。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19年5月14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十一万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19年7月31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进行处理。
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2019年6月16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高炉热风炉废气自动监测设备6月8日至6月14日的历史数据中二氧化硫小时浓度排放值共出现33次超标,且未向静海区生态环境局上报自动监测设备的故障说明。经对该单位高炉热风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二氧化硫进行人工比对监测,监测显示二氧化硫比对监测结果绝对误差值为69mg/m3,超出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的准确度验收技术要求(绝对误差值不超过17 mg/m3),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2019年7月18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六万元。
迈高(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19年5月18日,宝坻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迈高(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停止运行焊接、打磨、烘干固化工艺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2019年7月7日,宝坻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十万元。
天津醒狮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案
2019年6月1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醒狮电动车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单位塑料件喷漆间正在生产,配套的四套紫外线(UV)光解+活性炭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打开该单位正在运行的紫外线(UV)光解+活性炭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靠近车间的两套治理设施内共有10个发光灯管未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2019年7月18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五万元。
天津天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排放案
2019年6月10至1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天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烧结机尾处有一台车机,用来运送烧结后的烧结饼卸至单辊破碎机进行破碎。在卸料及破碎过程中产生的部分粉尘未经集气罩收集至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而是逸散至烧结车间,同时该单位烧结车间有窗户敞开。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2019年7月18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二万元。
中钢集团天津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案
2019年5月13日,河东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中钢集团天津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下属的地质矿产测试中心主营矿产品化学检测,实验过程中有废气和实验室无机废液产生,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7月22日,河东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二十五万元;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五万元。
武藏汽车零部件(天津)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案
2019年5月9日,武清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武藏汽车零部件(天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2017年7月11日被批准建设年增加生产500万个汽车双离合变速器及电控机械变速器锻造件项目,但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至今。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7月23日,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限期三个月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二十万元;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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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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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设计:新媒体科
编辑:刘金鹏 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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