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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环境部门常态化服务市场主体热线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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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畅通生态环境部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渠道,2021年1月,我局印发实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津环综〔2021〕10号),公开了生态环境部门常态化服务市场主体热线,目前因部分服务热线号码变更,现予以更新,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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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设计:宣教与信息室

编辑:王怡然 郝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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