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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内陆养殖项目?通报来了
为加强警示教育,本公众号陆续发布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环评制度案
【案情简介】
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位于宝坻区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淡水虾养殖,新建有7个养虾池,属于内陆养殖项目,总面积约200亩,总投资9.2万元,位于天津某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且擅自开工建设。
【查处情况】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经后期调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且停止以上淡水养殖作业。
【启示意义】
依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内陆养殖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批准后,才能开工建设。自然保护区属于环境敏感区,该涉案单位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内陆养殖项目,对保护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单位应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保障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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