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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攻坚|为民生司法、行政合力!拿到130万的他感激不已

江津区法院 重庆江津法院 2021-04-25

2012年,杨某元到重庆市万州区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并丧失劳动能力。
后杨某元与方某公司先后在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仲裁和诉讼,终审判决确定由方某公司承担向杨某元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30余万元。
后方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某元遂向江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屋、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了解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已年近七十,身患较为严重的糖尿病,故不宜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但据被执行人反映,其在江津承建项目的实际承包商为某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城投公司),其在该公司享有应收工程款。
掌握此情况后,法院执行人员立即赶赴该公司,要求该公司协助执行,但该公司以按合同约定已超额支付被执行人工程款、工程款项具体金额不清等各种原因拒绝协助。
对此,院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出面共同化解执行难题。经政府主管部门对协助执行人开展疏导教育,后某城投公司依照法律文书将案款尽数支付法院,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案款支付当日,执行人员亲自将该笔来之不易的案款送交申请执行人手中,申请执行人也对法院工作表达了万分的感激!





供稿:陈博律

摄影:陈博律

编辑:闫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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