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执行攻坚|为民生司法、行政合力!拿到130万的他感激不已
后杨某元与方某公司先后在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仲裁和诉讼,终审判决确定由方某公司承担向杨某元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30余万元。
后方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某元遂向江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掌握此情况后,法院执行人员立即赶赴该公司,要求该公司协助执行,但该公司以按合同约定已超额支付被执行人工程款、工程款项具体金额不清等各种原因拒绝协助。
对此,院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出面共同化解执行难题。经政府主管部门对协助执行人开展疏导教育,后某城投公司依照法律文书将案款尽数支付法院,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供稿:陈博律
摄影:陈博律
编辑:闫洋
·END·
江津法院微信订阅号
江津法院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