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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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法院学“武功”!萌娃花式体验,与“法”新碰撞

法护童心警技同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开放日活动法院是什么样的?听说法院的哥哥姐姐要教我们对付坏人!近日,在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举办“法护童心•警技同行”开放日活动。江津区向阳小学60余名学生来到法院参观体验,在一次次惊叹中揭开法院真容,“解锁”新的技能。学“内功”公平正义根植于心孩子们首先来到车载便民法庭。工作人员详细讲解了这一辆“神奇小车”的来历、用途和功能,并邀请孩子们上车亲身体验。大家小心翼翼地轻触车内的座椅、话筒、审判席。一名小朋友兴奋地说:“这简直就是移动的法院战车。”“哇,好大!”这是孩子们来到诉讼服务大厅的第一反应。一路走过,孩子们感受了诉讼服务大厅的繁忙后,转而来到儿童之家。大家翻阅着里面的书籍、摆弄着玩具,惊叹道“这里还有哈利•波特”!随后,孩子们来到审判庭区域,充分领略了家事审判庭与大审判庭的区别。“家事审判庭一走进来就感觉特别放松,不像大法庭那么严肃”。“大法庭也太威严了!完全震撼!”孩子们连连发出感叹。学“外功”安全防护我做主为了更好地让孩子们提升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江津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专门设计了“远离伤害、安全我做主”实战课堂,为孩子们传授自我防护“小招式”。在热烈的掌声中,孩子们观摩了司法警察的日常处置突发事件防爆演练、安全检查模拟,现场“围观”如何制服“坏人”、如何开展安检工作。随后,法警小哥哥们便为孩子们开展“解脱术”、海姆立克急救一对一指导教学。在长达2个小时的参观学习后,孩子们依依不舍表示还没有看够、学够。“今天我学会武功了,以后长大了也要来法院当警察!”近年来,江津法院持续开展“小公民法律课堂”“法护青苗”“法院开放日”“模拟法庭”系列法治宣传活动,在传统授课基础上不断创新教学方式,进一步帮助未成年人开拓视野,提升法律意识。本次活动首次将走出去的理论课堂与走进来的实战课堂相结合,寓教于乐地让学生们内外兼修,零距离感受司法,在法治浸润下健康成长。愿你们在此学小小的本领护小小的自己寻正义的种子树大大的理想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人物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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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 | “胡大姐”:解纷舞台上演绎“斜杠”人生

“做调解工作,就是要跟群众站在一起,走进他们心里面。”近日,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图书室里,一位年近七旬的老大姐和一群年轻人围坐在一起,分享着她的故事、她的心得。她叫胡德富,大家更喜欢称她为“胡大姐”。胡大姐是谁?胡大姐是谁?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她曾是一名法官,在审判岗位上一做就是近三十年。她也是一名人民调解员,十年来调解案件数千件,乃至许多群众遇到纠纷都会主动寻求胡大姐调解。而现在,她是一名讲师,将四十年来的琐碎“小事”,一辈子为群众化解纠纷的心得娓娓道来。大家常说胡大姐面对群众总是很热心和她说话总是很暖心她调解起来井井有条,总是很稳心让我们一起走进胡大姐的故事田间地头的“热心”胡大姐“这个拖了一年的贷款纠纷终于解决了,感谢胡大姐!”两名还不上贷款的农户激动地说。王某、夏某等人是经营养殖业的农户,为发展自家养殖业,向某银行申请了农户贷款。贷款到期后,因多方面影响,王某等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银行为收回贷款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我们都想还钱,但是现在真的没有那么多钱能还,能不能宽限一点时间?”胡大姐听到农户的请求,下定决心要为农户们向银行争取延缓还款期限。她多次与贷款银行联系,希望银行充分考虑农户们在多重打击下经营发展农业的不易,同时抓住核心诉求向银行释法明理。经过多番“退守进攻”,最终,银行答应延缓农户的还款期限。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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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她现在怎么样了?

10岁的女孩不知道母亲长什么样父亲因违法犯罪多次入狱常年不在身边年幼的她长期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甚至遭受不法侵害……2023年3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中,依法判决撤销10岁小孩小张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江津区民政局为小张的监护人。在案件审理中,小张时隔八年第一次见到了母亲。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小张在福利院过得怎么样?生活又有哪些变化?吃的如何、住的如何,是否开心乐观?5月17日,心系小张的承办法官陈佑与区妇联兼职副主席、心理咨询师杨昌龄,德感街道办工作人员带着小张的母亲一同前往福利院看望小张,了解小张各方面成长情况。刚一见面,小张便抱着陈佑法官说:“陈阿姨,我也有自己的妈妈了,五一节妈妈带我出去玩啦,我和妈妈一起住了两天,我还有弟弟妹妹一起玩可高兴了。母亲节,我画了两张画送给妈妈做礼物”。虽被撤销监护权,小张的母亲在经过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后,一个月来积极与小张重建关系。▲来到福利院看望小张陈佑走访了解到,小张在福利院每天都有专人接送上学并照顾起居生活。小张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得到很大改善,不仅个子长高了不少,性格也变得开朗,逐渐愿意与别人交流,还在福利院交到了新朋友。这让一直对小张放心不下的陈佑法官总算放下了心中的石头。▲了解小张在福利院的生活情况见到小张母亲的改变,陈佑法官和杨昌龄副主席再次与她谈了谈心,重点强调了家长的教育、引导和陪伴责任,以及撤销监护权后仍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关心小张学习情况随后,众人又来到小张就读的小学,向其班主任详细了解小张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得知小张虽然因家庭教育缺失导致学习基础差、良好的生活习惯尚未养成,但是有很多人在关心和帮助她,让小张也有了积极的改变。回访结束后,小张母亲对陈佑法官一行人的关心和帮助表示感谢。她告诉法官,今后会常来看望照顾小张,积极配合福利院和学校对小张进行抚养和教育,尽可能地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积极改善自己的经济条件,争取重新获得监护人资格,将小张接回家一起生活。近年来,江津法院秉持“向前一小步或将改变孩子一生”理念,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自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江津法院先后发出20余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回访帮扶50余次,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措施近60人次,为30余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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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 最高欠款130W!这些人,无诚信!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让失信者无处遁形江津法院“失信曝光台”第一百四十一弹来了!本期失信被执行人都有谁上榜?赶紧往下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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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法院开庭排期安排表(2023.5.22—5.26)

江津法院开庭排期安排表2023.5.22—5.26(点击图片,查看详情)注:该开庭信息为部分公开,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请以承办法官通知为准!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
202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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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 | 曹天明院长调研珞璜临港产业城

5月18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曹天明率队到江津综合保税区走访调研,详细了解珞璜临港产业城融合发展整体情况,实地走访园区企业。在珞璜临港产业城,曹天明院长先后来到国际物流枢纽展示中心、国际物流枢纽智能调度中心、进出口商品展示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等地,实地了解珞璜港、小南垭铁路物流中心建设发展情况。▲参观国际物流枢纽展示中心▲听取珞璜港运行数据介绍▲了解司法服务港筹备建设情况在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曹天明院长详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询问公司在货物买卖、运输出口、跨境贸易等方面的法治需求。▲参观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展厅▲了解出口机器设备情况曹天明院长指出,重庆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战略支点,处在“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连接点上,江津区位优势明显,拥有铁公水多式联运资源。在此背景下,必须要胸怀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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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 | 双福房源专场,最低百平27万!

江津法院司法拍卖拍品上新啦!登录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f.taobao.com扫描下方二维码可进入拍卖界面还在等什么呢?赶紧来看看吧!1拍卖标的: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福大道75号水岸花都·梅芳苑1幢1单元2-2号房屋及室内部分家具家电评估价:44.98万起拍价:31.50万建筑面积:84.66㎡拍卖时间:2023.5.252拍卖标的: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金马路180号6幢2-1(津城首府)评估价:48.57万起拍价:27.20万建筑面积:100.87㎡拍卖时间:2023.5.263拍卖标的: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福星大道128号祥瑞.西城中心二期5幢3-4-1号评估价:47.93万起拍价:33.60万建筑面积:90.44㎡拍卖时间:2023.5.294拍卖标的: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大道388号恒大金碧天下630幢1-10-4号议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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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家军:扛起重大战略使命 着力实现新的突破 加快推进渝西地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这场盛会,江津法院获多项荣誉江津法院开庭排期安排表(2023.5.15—5.19)来源:重庆日报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分享点赞在看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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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这个幸福四口之家“美”出圈了

要买房?看过来!这波最低7万起江津法院开庭排期安排表(2023.5.15—5.19)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分享点赞在看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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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宣传周 | 这场盛会,江津法院获多项荣誉

要买房?看过来!这波最低7万起江津法院开庭排期安排表(2023.5.15—5.19)供稿:姜雪梅摄影:吴京烝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分享点赞在看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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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法院开庭排期安排表(2023.5.15—5.19)

江津法院开庭排期安排表2023.5.15—5.19(点击图片,查看详情)注:该开庭信息为部分公开,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请以承办法官通知为准!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铜梁法院院长陈浩一行到江津法院考察交流司法拍卖
202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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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 | 要买房?看过来!这波最低7万起

江津法院司法拍卖拍品上新啦!登录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f.taobao.com扫码下方二维码可进入拍卖界面还在等什么呢?赶紧来看看吧!1拍卖标的: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麻柳街1号附20号B栋负1层9号10号。评估价:9.85万起拍价:7.00万建筑面积:70.37㎡拍卖时间:2023.5.152拍卖标的: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东部新城C4号地块“半岛明珠”B5幢1-401号房屋评估价:82.87万起拍价:58.00万建筑面积:137.65㎡拍卖时间:2023.5.183拍卖标的: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德成花园A区A幢7单元4-3号议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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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报名!江津法院招专职人民调解员16名

让失信者无处遁行!来源:政治部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分享点赞在看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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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法院院长陈浩一行到江津法院考察交流

5月11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浩一行到江津法院考察交流。江津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曹天明陪同。●左右滑动查看更多→→→→←陈浩院长一行实地参观了江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图书室、党员活动室、院史陈列室、妇女之家、工会之家等地,详细了解江津法院各项工作情况,并开展交流座谈会。▲召开座谈会座谈会上,曹天明院长对陈浩院长一行表示热烈欢迎,并详细介绍江津区经济社会整体情况及江津法院队伍建设、审判管理、执行、优秀成果打造等工作的经验与做法。双方围绕法院各项工作进行了深入交流,相互分享工作经验。▲曹天明院长介绍江津法院工作情况▲陈浩院长对江津法院工作成绩表示肯定陈浩院长表示,江津法院近年来工作成效显著,工作全面开花、走在全市法院前列,特别是优秀成果打造、审判管理等方面出色出彩,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希望今后继续深化两地沟通交流,推动法院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以此次工作交流为契机,铜梁、江津两地法院将不断加强互学互鉴,形成常态化交流学习,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携手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立足地方特色着力打造法院标志性成果,共促共建、各美其美。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理念一新天地宽跨省追款,强制扣押!“沉眠”案件顺利执结曝光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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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追款,强制扣押!“沉眠”案件顺利执结

“能得到这笔工伤赔偿款真的是没想到,太感谢法官了!”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奔波千里跨省执行,终于将一起“终本”的工伤待遇纠纷案件重新执行到10万元赔偿款,双方还就余款达成执行和解,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收到执行款的霍某来到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向执行法官送上一面锦旗,表达感激之情。案情简介2019年,申请执行人霍某在被执行人张某经营的场所切割铝材时,不慎割伤左手,被鉴定为伤残六级。因张某未为霍某购买工伤保险,法院判决张某支付霍某工伤待遇5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霍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保险等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仅有银行存款七千余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张某也不知所踪,虽然经多方努力,案件依然陷入“死局”,无奈进入“终本”状态。近日,“沉眠”的案件终于迎来转机。根据霍某提供的线索,得知被执行人张某在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出现。执行干警当即动身,经六个多小时到达惠水县。(执行干警达到现场)当日,执行干警在蹲守时发现,张某实际使用一辆奔驰汽车停放在被执行人所在的工地上。执行干警迅速控制该车辆,并做好扣押清单以及执行笔录,由于受到工地案外人阻挠,执行干警当即联系当地拖车公司为强制扣押做好准备。(对车辆实施强制扣押)为确保扣押尽快完成,执行干警通过指挥平台完成异地执行协助审批,并得到惠水县法院执行局大力支持,出警协助控制场面并做好当事人的解释工作。执行干警在现场找到张某,告知其应当履行法定义务,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此时的张某还在寻找各种借口拖延执行,执行干警遂决定将其传唤至法院。(执行干警向张某释法明理)(扣押车辆顺利运回)回到法院,张某迫于压力积极与申请人商讨还款方案,表示财务状况虽然好转,但无法全部履行。执行干警遂提出了由张某的亲属提供担保,后续款项分期付款的履行方案,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张某当天便支付了10万元。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理念一新天地宽榜样青年,最美青春!今天,官宣她们的优秀曝光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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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一新天地宽

让失信者无处遁行!江津法院开庭排期安排表(2023.5.4—5.12)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分享点赞在看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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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 让失信者无处遁行!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让失信者无处遁形江津法院“失信曝光台”第一百四十弹来了!本期失信被执行人都有谁上榜?赶紧往下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榜样青年,最美青春!今天,官宣她们的优秀唯一住房被拍卖,被执行人的孩子怎么办?江津法院开庭排期安排表(2023.5.4—5.12)素材提供:执行局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分享点赞在看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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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样青年,最美青春!今天,官宣她们的优秀

5月6日下午“学习二十大、永远跟党走、奋进新征程”江津区2023年“五四”主题活动在区融媒体中心举行江津法院干警冷悦菊、尹梦帆分别被评为2023年“江津十大青年榜样”2022年度“江津区最美共青团员”事迹简介▼青年榜样冷悦菊冷悦菊,女,1994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学硕士,2019年进入江津法院工作至今,在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任法官助理,先后负责综合文秘、信息、司法调研以及辅助办案、审判管理等工作。自2022年9月起担任江津法院团支部书记。获评江津法院2020-2021年度“优秀共产党员”,2021、2022年度绩效考核优秀个人,2020年度信息工作优秀个人,2021、2022年度调研工作优秀个人。01勤学善思,迅速找准工作节奏始终坚守共产党员理想信念,长期坚持党的政治理论学习,从党章党规中学、从通知要求中学、从上级指导中学,及时将党的科学理论指引运用到日常工作。牵头信息工作后,为尽快进入状态,始终谨守不怕吃苦、迎难而上自我要求,广泛参与培训、讲座,运用《学习强国》《人民日报》等平台开展自学,提高履职尽责本领。参与撰写工作报告等汇报材料70余篇。紧紧围绕信息工作反应迅速、简明精准的核心要求,核稿、修改、报送信息稿件146篇,编写各类信息稿件10余篇,其中9篇获上级法院采用,法院信息工作专项评估位居全市基层法院第一位。参与撰写的《探索延期开庭识别机制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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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被拍卖,被执行人的孩子怎么办?

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符合一定的条件时,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日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较为特殊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谭某的唯一住房被法院依法拍卖,然而与其同住的还有两名未成年子女。拍卖该房屋后,如何保障两个孩子的成长不受影响,自然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难题。对此,法官审慎思虑,针对性采取三项措施。01定制未成年人过渡安置方案“孩子本身并无过错!两名未成年人并非案件当事人,仅是因为其父亲欠款让房子被强制执行,母亲离家又不知所踪,才出现这样的难题。”执行法官调查了解到,两名未成年子女系一男一女,年龄分别为11岁、6岁。(了解孩子生活情况)在以往的案件中,预留过渡安置租金是按照位置、面积、居室等仅能满足基本生活标准确定月租金标准,期间多数预留在5年左右,租金总额普遍在5万到6万元。根据本案两名孩子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充分考虑了不同性别未成年人之间、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居住需求,以及未成年人临近就读学校的住房租金等,对预留租金进行了细化评估。(到孩子家中走访慰问)具体而言,法官以该学校周边三居室的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每月租金1000元,以其中一名未成年人年龄11岁,还需7年成年的情况确定7年过渡期,合计8.4万元。申请人对此亦表示同意。(将过渡金交付到谭某手中)2023年4月初,房屋已完成拍卖,申请人也拿到了处置后的部分案款,江津法院将8.4万元交付到了被执行人谭某及其子女手中。02送达《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告知书》“制定未成年人过渡安置方案和支付租金是一回事,但被执行人拿到租金后是否据此执行,是另一回事。”针对孩子成长能否得到足够的保障,执行法官仍有忧虑。对此,江津法院首创向被执行人发放《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告知书》,重点针对此类案件中可能存在的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强化执行监督力、威慑力。《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告知书》中明确,其一,该款项作为过渡性安置租金,是根据两名未成年人的性别不同,以及其中一名未成年人成年需七年的情况确定的。监护人应当选择租赁就读学校周边的三居室或其他符合租住条件的房屋。其二,该款项作为过渡性安置租金,有未成年人的相应份额,监护人对资金的保管和处分应当依法处理。若用作他途导致未成年人居住权利无法保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具书面承诺书)在送达告知后,法院还依法督促被执行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将联合区民政局、区教委及当地居委会等定期开展回访,确保两名孩子的居住权益得到长期保障。03纳入未成年人帮扶救助审查范围“近些年,因法院执行,而需要予以重视和保护的未成年人并不少见。”(各部门共同开展研判会)近日,江津法院召集辖区检察院、民政部门、教育部门、街道社区和就读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共同研判本案及后续此类案件未成年人的帮扶问题。会上,法院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案件办理情况逐一向相关单位抄送,将办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多次被学校催收费用、父母离异母亲不知所踪等情况也进行了沟通。(法官介绍该案相关情况)经讨论,决定将执行案件财产调查纳入学校、单位评选贫困学生、发放助学金等救济项目的审查范围,集各方之力在教育、生活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时,将该帮扶模式作为软化被执行人抗拒态度、促成被执行人配合执行的手段,实现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和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相兼顾。“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长期工作,打破‘最后一公里’的关键在于建立长期的、全面的保护机制,这需要职权部门、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执行法官在办结案件后,也放下了心里的担忧。按照市高法院“涉民生执行案件2023•迅雷行动”工作部署,江津法院立足执行工作职能职责,整合力量妥善办理涉民生执行案件。针对未成年人在执行案件中的权益保护问题,与区检察院、区教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团区委、区妇联共建“黄桷树下家事审判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相关举措纳入实施方案,审慎妥善办理家事执行案件,完善涉未成年人案件帮扶机制,畅通家事案件保全、执行立案、案款发放的渠道。今年以来,江津法院已办理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78件,与辖区八部门沟通保障未成年人事宜7件次,妥善化解执行案件中3名特别困难的未成年人生活学习难题,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五四青年节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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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青年节 | 承五四精神,扬津法风采

——青春是朝阳,青年是希望,青年应不负韶华,为梦想而奋斗。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关键之年,也是纪念“五四运动”104周年和共青团成立101周年。近日,在五四青年节来临之际,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组织青年干警开展“承五四精神,扬津法风采”主题活动,带领广大团员青年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汇聚青春正能量,传承五四薪火。1缅怀革命先烈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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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法院开庭排期安排表(2023.5.4—5.12)

梦想步履不停,致敬每一位劳动者川渝法院首例!江津法院、安岳法院开展跨域家庭教育委托指导道真法院院长周爽一行到江津法院考察学习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分享点赞在看
202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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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 | 梦想步履不停,致敬每一位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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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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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法院首例!江津法院、安岳法院开展跨域家庭教育委托指导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中,发出《家庭教育指导委托函》,委托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向案涉未成年人母亲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据悉,这是川渝法院首次通过委托方式开展跨域家庭教育指导。首次委托指导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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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法院一案例入选全国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三批典型案例

2023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三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案例《子女应当尊重老年人选择的合理养老方式——苏甲诉苏乙等赡养纠纷案》成功入选。图为发布会现场。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三批典型案例案例一:对老年人消费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杨某某诉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案例二:对失能老年人监护加强监督保障其得到最有利监护——赵甲、赵乙、赵丙申请指定监护人纠纷案(关键词:监护监督、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案例三:投保老年人健康保险已履行告知义务应依法获赔——李某诉某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关键词:老年健康保险、告知义务范围)案例四:未按约定提供养老养生服务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吴某诉某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关键词:养老服务、养老产业)案例五:子女处分老年人购买并长期居住的房屋应尊重其意愿——吕某诉戴某排除妨害纠纷案(关键词:权利滥用、安土重迁)案例六:分配遗产时应依法保护被继承人老年配偶权益——孙丙诉袁某、孙乙继承纠纷案(关键词:分配遗产、保护老年配偶)案例七:子女应当尊重老年人选择的合理养老方式——苏甲诉苏乙等赡养纠纷案(关键词:养老方式、精神赡养)案例八: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自主处分个人财产——任某诉李某合同纠纷案(关键词:保管、财产处分权)案例一对老年人消费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杨某某诉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一、基本案情杨某某经介绍加入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微信群,工作人员不断在其中宣传推广一款光量子芯片医用冷敷贴,称系经核准的国家一类医疗器械,能抗衰老、预防疾病等。并以赠送礼物等方式诱导其多次免费体验。杨某某后花费近3万元购买产品,使用后未觉见效。杨某某认为存在消费欺诈,起诉请求判令某健康科技公司退款并三倍赔偿。经查,该产品核准的产品适用范围仅为物理退热理疗等功能。二、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公司人员对医疗器械突出宣传未经国家核准的预期用途和性能,且与说明书适用范围严重不符,误导消费者,致使杨某某以明显畸高的价格购买仅具有冷敷退热功能的医用冷敷贴,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判决该公司退还杨某某全部货款并赔偿三倍损失。三、典型意义健康消费是老年人关注的重要领域。现实生活中,一些商家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重视,通过夸大产品的保健治疗功能诱导老年人进行消费。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通过微信群等媒介虚假宣传,形式更加隐蔽化,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本案判决明确了在微信群对医疗器械、药品等功效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老年消费者,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对于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维护老年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具有典型示范作用。案例二对失能老年人监护加强监督保障其得到最有利监护——赵甲、赵乙、赵丙申请指定监护人纠纷案关键词:监护监督、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一、基本案情老人严某某有赵甲、赵乙、赵丙三子女,老人自丈夫去世至患病住院前一直与赵甲共居生活。住院期间三子女均有看护,存折及证件由赵甲管理。老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三子女就老人监护事宜存在争议,起诉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均主张他人存在不利监护因素,自己最适于担任老人监护人。二、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本案中,赵甲与老人长期共同生活,为最便利履行监护职责,结合照顾现状、交通条件等情况,判决指定赵甲担任严某某监护人,令其每月向赵乙、赵丙公示上一月度严某某财产管理及监护情况。三、典型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失能老人生活照顾、财产管理等成为困扰许多家庭的难题。被指定的监护人能否尽心尽力、依法履职,由谁来履行监督职能,更是实践操作的堵点。本案判决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以监护人履职报告和定期公示为内容的创新模式,让失能老人监护归于“老人本位、家庭成员共同参与”。不仅有利于促进矛盾纾解和孝亲敬老家风建设,也对监护人监督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案例三投保老年人健康保险已履行告知义务应依法获赔——李某诉某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关键词:老年健康保险、告知义务范围一、基本案情2020年9月,李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支付宝老年防癌险电子保险单》,投保老年防癌险。保险单健康告知部分需要告知的疾病、体征或症状不包括慢性支气管炎。半年后李某经诊断为气管肿瘤癌变,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该保险公司以李某患慢性支气管炎投保时未告知而严重影响其承保决定为由拒赔。李某起诉请求判令该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付医疗费用。二、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保险单需要告知的部分并未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患有慢性支气管炎。李某在投保时已合理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无权解除该保险合同。李某被诊断为肿瘤癌变,依据癌症医疗保险条款,判决某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支付李某医疗费16万余元。三、典型意义健康保险是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重要保障。目前,针对老年人的保险投保门槛较低,而老年人因为年龄等原因,可能存在一些基础病情况,存在纠纷隐患。本案判决明确投保老年人健康保险时,已根据保险公司询问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公司询问之外的事项,不属于告知范围。判决有力维护了患重大疾病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老有所安,同时,也提示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风险,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案例四未按约定提供养老养生服务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吴某诉某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关键词:养老服务、养老产业一、基本案情某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养护服务的酒店。2019年,吴某同该公司签订养生养老合同,约定吴某支付预订金后,即获得会员资格和相应积分,积分可以在该公司旗下任何酒店抵现使用。预付的订金如果没有额外消费,期满后还可退还。吴某支付21万元预订金后,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应服务且不退款。吴某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判令该公司返还预订金及利息。二、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养生养老合同合法有效,某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吴某定金后无法提供相应服务,存在根本违约,吴某享有合同解除权。判决某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吴某预订金,并支付利息。法院亦将该公司涉嫌养老诈骗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三、典型意义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越来越注重生活品质。部分企业关注到养生养老服务的商机,以提供疗养服务、支付预订金获得会员资格和积分消费等名义吸引老年人签订养老合同,进行大额充值消费。司法既保护相关新兴产业的发展,引导其合法规范经营,又依法制裁其中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老年人财产权益,守护老年人生活安宁。本案在民事审判中依法认定养老服务机构根本违约的同时,将涉嫌犯罪线索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遏制针对老年人养老消费领域的恶意诱导,打击针对老年人的侵财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养老产业,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案例五子女处分老年人购买并长期居住的房屋应尊重其意愿——吕某诉戴某排除妨害纠纷案关键词:权利滥用、安土重迁一、基本案情戴某(85岁)系吕某之母。案涉房屋系吕某父亲生前依单位保障家庭用房政策出资购买,戴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吕父去世后戴某同意房屋登记于吕某名下。在工作日期间,吕某夫妇为接送孙辈上下学与戴某共同居住。吕某为生活便利欲置换房屋,承诺保障戴某居住需求。戴某认为自己已在该处居住半生,邻里熟悉,就医便利,希望能在此终老。即使新居面积更大、条件更优,亦不愿搬离旧宅。因协商未果,吕某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起诉请求判令戴某不得妨害其置换房屋行为。二、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戴某虽放弃登记为所有权人,但对该房屋仍有正常居住的权益。吕某欲置换房屋以提高居住品质,但戴某已至耄耋之年,有在此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吕某轻视戴某意愿而欲售房置换不当。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三、典型意义中华民族素有安土重迁、落叶归根的传统。本案判决没有机械按照物权变动规则支持登记权利人的主张,而是全面考虑房屋来源和现实情况,充分尊重耄耋老人对旧有居所数十载的多重情愫和美好回忆,及老人对自身社交、就医养老处所的现实考虑,明确家庭成员要尊重老年人意愿,不应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判决对于如何细化老年人居住权益保障,真正实现老有所居、老有所安,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案例六分配遗产时应依法保护被继承人老年配偶权益——孙丙诉袁某、孙乙继承纠纷案关键词:分配遗产、保护老年配偶一、基本案情老人袁某与孙甲有婚生子孙乙、养女孙丙。二人有房产、存款若干。2005年孙甲患病不能自理,住院15年至去世均由袁某照顾护理。孙乙因犯罪长期服刑。孙丙大学毕业到外埠工作定居。老人住院期间仅探望几次。孙甲去世尚未安葬时,孙丙即起诉要求分配遗产。二、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孙甲未留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为袁某、孙乙、孙丙。袁某年过七十,存款甚少,与孙丙关系无法缓和,孙乙七年后才能出狱,袁某面临老无所依的状况。判决孙甲遗产中的房产、银行存款、抚恤金等均归袁某所有,并分别给付孙乙、孙丙少部分折价款。三、典型意义家庭是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元,子女赡养、夫妻扶助,是老年人步入晚年后最常见的养老方式。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成年子女更是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子女与配偶虽同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在依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而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本案二审考虑了各继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并特别注意保护被继承人老年配偶的合法权益,以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居、老有所养。案例七子女应当尊重老年人选择的合理养老方式——苏甲诉苏乙等赡养纠纷案关键词:养老方式、精神赡养一、基本案情苏甲与代某夫妻育有苏乙等六名子女。代某去世多年,苏甲现已94岁高龄,无住房,视力残疾,平时出行不便,需要看护。在长子家中生活十年,家庭矛盾较深,其他子女均无照顾意愿。苏甲要求入住养老院,因每月需缴纳费用等与子女发生争议,苏甲起诉请求判令六子女支付赡养费,并每月探望一次。二、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苏甲将子女抚养长大。六子女依法应履行赡养义务,包括对老人精神慰藉。苏甲基于家庭现实情况,要求到养老机构生活,应当尊重其意愿。综合考量苏甲实际需要、各子女经济条件和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六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苏甲赡养费500元。六子女对苏甲除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的义务外,还应履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每人每月应当看望及电话问候苏甲一次。三、典型意义现实生活中,有些老年人基于家庭现实情况考虑,选择在养老机构安度晚年。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对于养老方式多样化的诉求及其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此外,子女不仅应履行经济上供养的义务,还应重视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本案判决体现了对老年人在养老方式等问题上自主意愿的尊重,和对于精神赡养的倡导,充分保障老有所依。案例八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自主处分个人财产——任某诉李某合同纠纷案关键词:保管、财产处分权一、基本案情任某系李某之母。2022年2月,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任某将其存款存入李某账户,该款仅用于任某养老;任某生养死葬由李某负责。协议签订后,任某将13万元存款转入李某账户。李某从该存款中为任某支付医疗费800余元。后任某提出从该存款中支取3000元用于生活,被李某拒绝。任某遂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双方协议,并由李某立即返还剩余款项。二、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不得干涉,不得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任某将其剩余存款交由李某保管并安排供其养老使用,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李某不履行相应义务,干涉任某对个人财产的自主处分,损害了任某的权利,任某有权要求李某向其返还所保管的剩余款项。判决解除协议并判令李某返还任某剩余款项。三、典型意义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不得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近年来,子女以“为父母好”为由监管掌控父母财产的情况时有出现。老年人经济上的不自由,影响了老年人生活的便利程度及幸福感。本案就老年人对自身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明确了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干涉老年人对个人财产处分的规则导向。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再“访”金色黄庄!“私人订制”您的法律服务祝贺!江津法院干警丁懿获评“江津‘五一’劳动奖章”曝光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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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法院院长周爽一行到江津法院考察学习

4月25日,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爽一行到江津法院考察交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刘剑云,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厚平陪同。●左右滑动查看更多→→→→←周爽院长一行实地参观了江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代表委员联络站、院史室、党员活动室等地,详细了解江津法院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和经验做法,并与江津法院开展交流座谈会,相互分享工作经验。▲召开座谈会座谈会上,刘剑云常务副院长对周爽院长一行表示热烈欢迎,详细介绍了江津法院推进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全流程网上办案、优化营商环境、打造优秀成果、制定绩效考核等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取得成效,并表示希望进一步加强两院沟通联系,互学互鉴、共同发展,共同探索工作思路、补齐短板弱项、取得新的进步。▲刘剑云常务副院长介绍江津法院工作情况▲周爽院长高度评价江津法院工作周爽院长表示,江津法院制度建设过硬,勇于创新实践,队伍富有活力,工作务实扎实,亮点特色纷呈,非常值得学习,带给我们诸多启示,希望今后两院继续深化沟通交流,推动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道真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自强,党组成员、副院长宋光学,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黄照霞,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元章以及两地法院立案庭、审管办(研究室)、综合办公室、执行局、部分人民法庭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调研并座谈。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再“访”金色黄庄!“私人订制”您的法律服务祝贺!江津法院干警丁懿获评“江津‘五一’劳动奖章”曝光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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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访”金色黄庄!“私人订制”您的法律服务

✎春日暖阳照耀下,永兴镇黄庄村的油菜花开得正绚烂,一片片金黄铺满田间地头......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白沙人民法庭受黄庄村委会邀请,到村坝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据悉,黄庄村把村里土地流转出来打造“金色黄庄”农文旅综合体,建成多个乡村旅游项目,每年春暖花开的时候总是游人如织。一方面,村民们有了更多在家门口工作的机会,但另一方面因土地流转、劳务等纠纷,到村委会寻求帮助的群众也越来越多。日前,黄庄村委会向白沙人民法庭预约,希望法官能够前往黄庄村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向群众普及常见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村民广场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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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江津法院干警丁懿获评“江津‘五一’劳动奖章”

4月24日全市首届网约配送员劳动和技能竞赛开幕式暨江津区庆祝2023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活动在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举行区总工会开展了2023年江津区“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的评选活动江津法院干警丁懿成功获评“江津‘五一’劳动奖章”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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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她投票!“江津十大青年榜样”评选来了

2023年“江津十大青年榜样”评选来了江津法院干警冷悦菊成功进入候选即日起至4月25日晚23:00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即可进行投票小伙伴们抓住机会冲起来Q投票方式每位微信用户仅拥有一次投票机会,最多可选择10名候选人进行投票。Q注意事项投票结果仅供参考,最终结果由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团区委组成评审委员会,从候选人名单中确定“江津十大青年榜样”建议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多方审定后确定正式名单,未进入正式名单者为提名“江津青年榜样”。投票过程中若发现刷票行为或数据异常情况,将取消其所得票数。冷悦菊区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法官助理刻苦钻研,砥砺前行,践行责任和理想的奋斗者参与撰写工作报告等汇报材料70余篇,核稿、修改、报送信息稿件146篇,信息工作专项评估位居全市基层法院第一位。参与撰写的《探索延期开庭识别机制提升“执行合同”司法质效》作为全市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获市高法院“领导参阅”采用。2篇论文分别获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三等奖、优秀奖,1篇案例分析获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三等奖,4篇调研成果在《人民司法》等刊物发表。曾获区法院2020-2021年度“优秀共产党员”、2021和2022年度绩效考核优秀个人、2021和2022年度调研工作优秀个人、2020年度信息工作优秀个人。你一票,我一票每一票都很重要最后两天请大家动动手指为她打CALL赶紧行动起来吧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曝光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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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 这份名单,了解一下......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让失信者无处遁形江津法院“失信曝光台”第一百三十九弹来了!本期失信被执行人都有谁上榜?赶紧往下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一杯漱口水,泼出11万!“涉民生执行案件2023·迅雷行动”典型案例江津法院开庭排期安排表(2023.4.23—4.28)素材提供:执行局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分享点赞在看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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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法院开庭排期安排表(2023.4.23—4.28)

江津法院开庭排期安排表2023.4.23—4.28(点击图片,查看详情)注:该开庭信息为部分公开,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请以承办法官通知为准!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一杯漱口水,泼出11万!“涉民生执行案件2023·迅雷行动”典型案例榜上有名!江津五一劳动奖拟表彰名单出炉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分享点赞在看
202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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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生执行案件2023·迅雷行动”典型案例

“涉民生执行案件2023·迅雷行动”典型案例案例1巧借婚宴促团圆,善意执行助成长——被执行人况某拒付子女抚养费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要旨执行案件中案件承办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被执行人采取隐匿、设置呼入限制等方式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案件承办人穷尽办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充分考虑当事人处境,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妥善化解双方矛盾并执行完毕,体现执行人员善意文明执行的实践意义。基本案情2021年,陈某与况某在法院调解离婚,儿子由陈某抚养,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每月一次的探视权。离婚后,况某因琐事殴打陈某,而后陈某不让况某探望儿子,况某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陈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况某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电话多次联系况某履行支付义务,况某均以没有见到孩子不予支付,甚至还将案件承办人电话设置呼入限制。因况某长期在外务工,申请执行人陈某无法提供况某的具体去向,案件承办人联系被执行人父母,他们也不愿提供任何线索,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但案件承办人没有放弃,借用不同同事电话不厌其烦地与况某联系,终于在通话细节中了解到况某可能在春节前回家参加妹妹婚礼。掌握这一线索后,案件承办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跟陈某沟通,陈某终于同意带着儿子到涪陵况某老家,让况某家人见一见儿子,缓和一下矛盾。2023年1月13日,陈某带着儿子来到涪陵,执行人员立即奔赴况某老家与其汇合。考虑到况某家正在办喜事,直接去婚宴现场将况某带走会引发村里的闲言碎语,案件承办人让警车停在几百米外,着便装步行到离况某家几十米外的马路边等待,再让其儿子把况某叫出,避免了亲朋好友的围观。案件承办人表明来意,当场对况某和陈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他们为人父母,所作所为应该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不能意气用事,案件承办人语重心长的话语,让双方默默低下了头。况某随即兑现全部案款,承诺以后的抚养费一定会按时支付,也真诚表达了对执行人员的感激之情“你们今天给我留足了面子,也让我见到了两年多未见到的儿子,确实太感谢了!”陈某也保证会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让况某探望儿子,好好照顾儿子。典型意义随着近年来离婚率持续攀升,离婚后父母一方因矛盾尖锐拒付子女抚养费,极大地影响了下一代身心健康,已然成为一个热点民生话题。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隐匿外地,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执行人员想方设法巧借农村婚宴时机成功找到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顾全双方颜面,充分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仅实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满意,而且让孩子真切感受到父母共同的爱意,更有利于其健康快乐地成长,取得了良好执行效果。案例2以鸡抵债有速度,保障民生有力度——徐某与吴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要旨查人找物一直是执行工作的“痛点”,执行法院充分利用岁末年初有利执行时机,积极调动申请执行人参与执行的主观能动性,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行踪,深挖细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同时创新财产变现方式,规避变卖鲜活物品存在的保管难、损耗大、贬值高、效率低等风险,借用被执行人的涉案数据和财产查控情况作铺垫,巧用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进行补充,破解以物抵债的价格难题,顺利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以鸡抵债的执行方案,并及时组织双方完成交付,既破解了鲜活物品的处置难题,又快速有力的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资94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掌握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同时历史涉案数据和村民委员会的回复,均表明被执行人债务较多,难以在短期内履行本案全部义务。为充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希望其利用岁末年初有利执行时机了解被执行人的行踪。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法官终于在乡镇集市上找到了被执行人吴某。传唤到庭后,执行法官通过搜查等强制手段反复施压,被执行人最终交代了其在农村从事养殖的事实,快速处置其养殖的鸡成为执行法官的当务之急。若让被执行人自行处置,存在足额兑现周期长,资金监管难度大等问题,信用较低的吴某存在卷款逃跑的风险;若进行正常的司法变卖,鲜活产品处置存在保管难、损耗大、贬值高、效率低等问题,不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执行法官创新财产变现方式,借用被执行人的涉案数据和财产查控情况作铺垫,巧用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进行补充,破解以物抵债的价格难题,顺利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以鸡抵债的执行方案。为防止家禽交付出现新问题,执行法官及时联系当地村民委员会,并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有序开展抓鸡捆绑、验秤称重、交付确认等工作,顺利将125只鸡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徐某,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民生无小事的执行理念,灵活快速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迅速将农民工的“纸上权益”兑现成“真金白银”的典型案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积极调动申请执行人“查人找物”的主观能动性,及时有效的发现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既有效的缓解了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又能通过执行互动得到申请执行人更多的理解,同时执行法官果断摒弃传统的财产变现方式,努力破解鲜活物品变现难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以鸡抵债的执行方案,又提高了执行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例3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成长所需,预留租金体现善意执行——申请执行人某银行重庆江津支行与被执行人谭某某、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要旨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保留必要的租金。在审查发现被执行人所扶养家属成员存在未成年子女的,应充分考虑不同性别未成年人之间、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住房需要。保留租金标准可综合申请执行人意见、被执行人配合执行程度、被执行人监护能力、未成年子女到成年的时间跨度、未成年子女人数和性别、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等要素酌情确定。基本案情某银行重庆江津支行与谭某某、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谭某某、黄某某未按生效判决书及首次强制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相应义务,某银行江津支行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恢复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到谭某某名下有住房一套,该房屋已抵押给某银行江津支行。某银行江津支行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房产以实现其债权,后买受人以260,176元竞得该房屋。执行期间,经查明,被执行房屋系谭某某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唯一住房,谭某某有未成年子女二人需抚养(性别:一男一女;年龄:3岁、11岁)。人民法院遂以二未成年子女成长至18岁所需年限为标准,以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为参照,并充分考虑到不同性别未成年人之间、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住房需要,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谭某某及其未成年子女可能需要的房屋租金84,000元,并扣除评估费、辅助拍卖费、执行费后,支付工行江津支行167,051.6元。此外,人民法院及时向谭某某发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告知书》,明确房屋租金作为过渡性安置费用,监护人应当根据子女情况选择符合租住条件的房屋;同时,房屋租金中有未成年人的相应份额,监护人对该款项的保管和处分应当按照《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若用作他途导致未成年人居住权利无法保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人民法院还会同当地教委、妇联等部门,共商帮扶事宜,为本案案涉未成年人提供了减免缓学杂费等帮助。典型意义本案系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时,根据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年龄、性别以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合理预留房屋租金,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未成年人基本生存权利的典型案例。居住权的设立旨在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居住权益的保护,与民生福祉息息相关。本案紧紧把握居住权“住有所居”的核心,在执行环节严格审查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监护能力、抚养权状况等。为兼顾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和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人民法院一方面依法拍卖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另一方面充分考虑不同性别未成年人之间、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住房需要,同时积极联合区教委、区民政、区妇联、团区委等部门,对案涉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提供帮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司法关怀。案例4慎用执行措施、灵活执行手段助力川东北“菜篮子”民生工程重获新生——重庆某实业公司申请执行中铁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执行要旨执行程序中,需以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为出发点,亦需结合案件背景多维考量,慎用执行措施,灵活执行手段。为确保申请执行人债权兑现,同时统筹兼顾工程项目顺利复工复产,本案执行法官前后多次与案涉各方沟通协调,引导当事人从长远利益出发,通过合作共赢的方式纾困解难,最终促成三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基本案情巴中川东北农产品交易中心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巴恩快速通道旁,规划占地800亩,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是当地重点“菜篮子”民生工程。受新冠疫情及房地产政策调整影响于2022年底停工。申请执行人重庆某实业公司为项目钢材供货商,被执行人中铁某公司为施工单位,案外人巴中某公司为建设单位。因项目货款久未结清,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诉至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某实业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中铁某公司名下财产已被多家法院多轮查封,银行存款均为农民工工资账户,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因巴中某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工程已停工。中铁某公司表示,欲另案起诉巴中某公司,并申请查封巴中某公司名下在建工程。另查明,该项目建设进度已过半,且巴中某公司在当地法院暂无涉诉涉执情况,巴中某公司此时正申请银行贷款以支持项目后续建设。法院据已查明事实判断,巴中某公司贷款成功几率较大,若被执行人此时起诉建设单位并查封其不动产,必然影响其贷款,进而可能导致该项目彻底烂尾。为确保申请执行人债权兑现,同时统筹兼顾工程项目顺利复工复产,执行法官前后多次与案涉各方沟通协调,引导当事人从长远利益出发,通过合作共赢的方式纾困解难,最终促三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建设单位以在建工程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成功后用于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被执行人中铁某公司收到工程款后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目前贷款已成功获批,三方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且川东北菜篮子民生工程顺利复工复产。典型意义本案将诉源治理工作延伸至执行程序中,本着“大河有水小河满”的执行思路,在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时,结合建工案件上下游紧密联系的特点,找准“病根”,精准施策,在源头以和解形式化解纠纷,避免该项“菜篮子”民生工程陷入烂尾泥潭。本案执行方案既保证了申请执行人权益,又使拖欠的项目工程款得以支付,还确保川东北最大的“菜篮子”工程获得融资顺利复工复产,有效推动川渝司法协同建设,护航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案例5坚决保护职工权益,依法为担当者担当——罗某某申请强制执行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工资、借款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要旨工资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维持劳动者生存权的特种债权,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活及社会稳定,其清偿顺序应优于一般债权。当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源于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垫付职工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时,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此类债权在本质是为保障职工的生存发展权益而发生,垫付该费用的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体现了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追求的和谐、友善,值得社会肯定和鼓励,在清偿顺序上亦应优先。基本案情重庆市黔江区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集团)与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判决生效后,某投资集团于2021年9月持两案判决书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商贸公司,要求某商贸公司合计支付借款本金4797255元及相应利息。两案执行过程,法院划拨某商贸公司账户存款578973元,拍卖某商贸公司名下的机械设备变价得款830000元。除此以外,某商贸公司已经停产倒闭,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法院拟支付某投资集团案款前,罗某某于2022年12月持两案判决书向黔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商贸公司,要求某商贸公司支付其工资41491.5元、支付其为某商贸公司垫付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30500.93元。在得知某商贸公司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罗某某向法院申请参与上述案款的分配,并主张优先受偿。法院对罗某某的申请审查后查明,罗某某系某商贸公司会计,因某商贸公司停产,现已无收入来源,罗某某申请执行的41491.5元系其应从某商贸公司取得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的30500.93元系其在某商贸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支付职工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时为某商贸公司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法院认为,工资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维持劳动者生存权的特种债权,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活及社会稳定,参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职工工资的清偿顺序应优于一般债权。罗某某为某商贸公司垫付职工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后,双方形成的虽然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但溯源此类债权的本质,罗某某的该项债权亦是为保障职工生存发展权益而产生,垫付该费用的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体现了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追求的和谐、友善,值得社会肯定和鼓励,在清偿顺序上亦应优先。后黔江法院准许罗某某优先参与分配上述案款。现罗某某对某商贸公司享有的两案债权共计金额71992.43元已全额兑现。罗某某收到两案案款后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展现出来的为民情怀称赞不已。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我们要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上持续用力,人民生活全方位改善。”本案即是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地保障民生,确保劳动者劳有所得,保护劳动者合法收入的典型案例。劳动收入及劳动保障待遇是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支撑,如果劳动收入及劳动保障待遇无法得到保障,不仅危及劳动者的生存发展权益,同时可能危及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依据法理、考量情理,在执行清偿顺序上将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及劳动保障待遇排位于一般债权之前,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例6巧用执行措施,全力兑现农民工工资——被执行人巫溪县某石材开采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要旨深入调查了解涉执行民营企业的财产状况及经营状况,灵活运用执行措施,通过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扣押等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保障涉民生权益及时兑现,同时兼顾降低因执行给民营企业带来的影响,尽力挽救暂时陷入危机的企业。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邹某松、王某、郑某、陈某、邹某洪、杨某等6人在被执行人巫溪县某石材开采有限公司设立的采石场从事采石、加工等工作,被执行人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出具工资欠条。申请执行人向巫溪法院起诉后,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应向前述申请执行人共支付劳动报酬共计277797.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邹某松、王某、郑某、陈某、邹某洪、杨某等6人于2022年9月13日向巫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巫溪法院发现被执行人的采石场已经处于停业状态,采石场有场房、机器设备等财产,该场共投资五千余万元,暂时经营困难,如果有资金注入也能起死回生。故巫溪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未直接查封该场房及设施设备,而是通过调查了解其经营状况及业务往来情况,以此为契机,从而发现其向案外人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巫镇高速总承包指挥部四分部提供了沙石等材料,可能有沙石款。故巫溪法院立即向案外人进行了调查,调查过程中,首先告知案外人协助人民法院调查是其法律义务,其次本案是涉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执行案件,配合执行对兑现民生权益意义重大。案外人立即安排财务人员对双方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核算,尚有140687.97元未向被执行人支付。于是巫溪法院立即冻结了该笔债权金额,并协调在春节前执行了该笔债权金额,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由于未能全额兑现,巫溪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一台装载机依法予以就地扣押,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促使其尽早兑现。后被执行人又筹措了4万余元的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就余款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典型意义巧用执行措施,彰显执行智慧。既保障了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降低了因执行给陷入危机的民营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既让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感受到公平正义,又让受挫的民营企业感受到司法的关怀,做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例7发包方先行垫付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后续在工程款中再行扣除——申请人张某某申请执行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要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承建的第三人(发包方)的标段项目仍在开展。通过府院联动,综合协调确定执行方案,在保证后续农民工工资全额支付的前提下,由发包方先行垫付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后续再行从产生工程款债权中予以扣除。基本案情张某某系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某标段工地的施工员,案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为张某某投保工伤保险。2019年7月,张某某在工地作业时意外受伤,经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存在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限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张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近150万元。因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22年2月向云阳法院申请执行,云阳法院同日立案执行。由于案件属于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直接影响到一个家庭的幸福安宁。承办法官立即着手梳理案情,查控财产。经仔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虽然对外承包了某建工集团公司的标段工程,但其实质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存在属于空壳公司的风险。经过张某某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在某建工集团公司有应收债权,承办法官继续深入调查,向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做出裁定,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某建工集团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50万元。但经过核实,该笔债权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需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款项,且其中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只剩余22万余元的工程款,也要支付农民工工资,被执行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某建工集团公司无工程款可协助执行。经过仔细研判,被执行人目前虽无固定资产,但其承建的某建工集团公司的标段工程仍在施工,承建合同继续开展后仍有工程款项债权产生;且发包方某建工集团公司为国企,企业运行较为健康。在县委政法委牵头下,引入第三方(发包方)参与案件,法院多方组织沟通协调。调查发现第三人(发包方)某建工集团投保了集体伤害险种,由申请人领取了集体伤害险赔偿款60余万元后,但仍下差80余万元款项。经多次调解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在保证后续农民工工资全额支付的前提下,由第三人(发包方)某建工集团公司向申请人张某某直接先行支付工伤赔偿款87.50万元,并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40万元整,剩余案款于2023年初给付到位。先行支付的工伤赔偿款项由第三人(发包方),在后续同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承建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近150万元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历时数月,案款得到全部兑现,案件圆满解决。典型意义本案是紧紧依靠党委领导,通过府院联动,多方协调,不断丰富执行联动内涵,破解执行困境的典型。引入第三人(发包方)先行垫付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后续在保证农民工工资全额支付的前提下,再行在后续工程款项中扣除。是在切实保障民生福祉的前提下,综合平衡多方利益,积极化解突出信访,开拓执行方案的有益探索。亦是府院携手,同心同力,及时兑现群众合法权益,把群众的“民生账单”变为“幸福账单”,用心用情妥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深刻体现。案例8发挥综治网格员在执行中的重要作用——罗某某与王某某排除妨害执行案(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要旨综治网络员作为近年来综治工作的新举措,其在执行工作中亦有着积极的作用,能推进执行案件的进展,化解执行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对维护司法权威,推进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基本案情罗某某房屋与王某某系邻居,因生活需要双方对房屋中间的一公共通道进行了约定,设定了地役权。后因罗某某对双方房屋中间一过道的不当使用,致双方产生纠纷。经彭水法院判决:被告罗某某立即清除原、被告房屋墙体间巷道里的废弃水泥石块等堆放物,并拆除修建在巷道尽头的堡坎。本案进入执行后,彭水法院对被执行人罗某某进行了约谈,其一直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拒不清除杂物拆除堡坎。在穷尽其它措施之后,彭水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清除杂物和拆除堡坎。在进行强制执行之前,彭水法院联系了其当地的综治网格员,邀请其协助进行强制执行,并对被执行人进行劝说。在综治网格员的劝说下,被执行人自动清除了杂物,但仍然拒不拆除堡坎。彭水法院遂到现场,准备强制拆除堡坎,综治网格员同时到场,开始被执行人仍然拒不拆除堡坎,在彭水法院告知会强制执行以及阻挠的后果后其仍然态度恶劣。在彭水法院即将进行强制拆除时,综治网格员借势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劝说,之后被执行人迫于执行的压力和综治网格员的引导,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行拆除了堡坎,该案顺利执行完毕。典型意义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实现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需要采取各种举措,利用各种资源以执行完毕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综治网格员参与和协助执行,是解决执行难众多举措中的一条,其在执行邻里纠纷,行为案件中有着巨大的作用,对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执行人的思想引导,情绪安抚上有着显著的成效;在执行相关类型案件时,应充分利用综治网格员在当地的“熟人”优势,妥善执结相关案件。案例9拓宽司法救助渠道解民忧——熊某某责令退赔系列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要旨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确有困难急需资金维持基本生活,执行矛盾突出时,人民法院发挥执行能动性,多措并举拓展司法救助渠道,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扶危救困、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基本案情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执行人熊某某虚构其系绿地集团、海成集团万州项目部经理等不同身份,以工地食堂对外承包需要缴纳承包费,介绍被害人从事保安、保洁工作需要收取押金、服装费等理由,先后骗取瞿某某等1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5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其中陈某某、邓某某等7名被害人被骗时,均为60岁以上老年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控被执行人熊某某无履行能力。被诈骗的受害人均无经济来源、生活及其困难,都急需资金来维持基本生活。万州法院积极商请重庆市万州区房地产业协会对11名受害人进行救助,救助金额共计8500元,2022年10月28日,本系列案均执行完毕,仅历时8天。典型意义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高度重视执行难源头治理,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切实关注民生,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为目标的新型办案理念。注重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通过与房地产协会协商,通过社会捐助的形式定点解决特困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困难,为涉案困难群众提供更多更好、契合需求的救助措施,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管理有效衔接,最大程度化解社会矛盾。本案执行过程“快、准、稳”,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和社会的关爱,维护人民利益、增进民生福祉具有重要意义。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一杯漱口水,泼出11万!榜上有名!江津五一劳动奖拟表彰名单出炉护“未”明天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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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杯漱口水,泼出11万!

一杯水可以解渴、可以浇花......可一个不小心一杯水也会惹出大祸今天这个案例就要从这一杯水开始说起▼案情回顾············因丈夫脑梗住院,58岁的李阿姨便在江津区某医院陪同照顾。一天清晨7点半左右,她像往常一样从病房前往洗碗区清洗早餐碗。不料,刚到走廊她就脚下一滑,摔倒在地。李阿姨顿时觉得疼痛难忍,躺在地上无法起身,幸好医院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进行治疗。经检查,李阿姨左腿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医院和李阿姨都觉得蹊跷怎么会无缘无故平地摔跤于是,医院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监控显示,当天清晨7点29分,医院的保洁人员刚打扫完走廊,走廊地面干净整洁。然而就在一分钟后,另一位住院的老张手持漱口杯出现在了镜头里,随后顺手将漱口杯中的水泼在了走廊地板上。半分钟后,李阿姨出门洗碗时正好踩上水渍,随即摔倒受伤。近日,李阿姨将老张和医院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双方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老张在医院走廊将水杯里的水洒到地面,导致李阿姨踩到水渍摔倒受伤,对李阿姨遭受损害,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现场情况,从洒水到李阿姨摔倒时间极短,且在事发前李阿姨摔倒的地面不存在异样,因此,医院并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阿姨在公共场所行走时,应谨慎注意,而在本案中,其行走时未充分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减轻老张的赔偿责任。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法院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老张赔偿李阿姨各项损失加精神抚慰金共计11.26万元。一只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能会引起一场龙卷风,一次随手泼水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在进行任何行为时,我们都应优先考虑并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安全,尤其在公共场所更应谨慎行事,避免作出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榜上有名!江津五一劳动奖拟表彰名单出炉护“未”明天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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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上有名!江津五一劳动奖拟表彰名单出炉

4月18日重庆市江津区总工会发布了江津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拟表扬公示名单江津这些组织和个人上榜一起来看→具体名单如下↓↓↓江津五一劳动奖状名单(12个)广州双桥(重庆)有限公司重庆伟盟律师事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志模网约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工商学校重庆市聚奎中学校重庆市江津区体育运动学校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宣传部重庆市江津区互联网新闻研究中心中建桥梁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四屏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江津区第二人民医院江津五一劳动奖章名单(40名)武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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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未”明天 | 远离伤害,安全我掌控

“我希望可以再听这样的课,以后可以再来吗?”“下次给我们讲什么主题?”“法警小姐姐,我上次也有人让我加群,还好我没有,以后我更加不会。”......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干警受邀来到江津区向阳小学,在春暖花开的美好时节,以护“未”明天:远离伤害,安全我掌控为主题,为300余名学生,带去了一堂别开生面的互动型法律小课堂。✿点击回顾课堂精彩内容✿课堂上,江津法院法警大队副大队长姜雪梅首先通过与孩子们轻松的对话,播放生动的卡通动画,引导孩子了解校园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用一个个反差鲜明的案例让孩子们感受校园暴力的危害。✿认真观看动画,聆听案例讲解在随后进行的防范诈骗未成年人讲解中,江津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未成年人的真实案例引起了孩子们的广泛讨论。案例中的孩子受人哄骗,用爸妈的手机转账数千元。鲜活的案例让孩子们进一步提高防骗意识。✿讲解反诈知识✿法律知识“加时课”在互动环节,孩子们热情且思维敏捷,积极举手回答问题。“我因为身材原因被人取外号,我并不开心……”“这个诈骗案太震撼了,网络诈骗没想到最后这个‘姐姐’是个男的……”“我觉得45分钟太短了,我还没有听够!”✿积极互动,分享感悟大家争先恐后地谈着自己的感想、收获,纷纷表示期待再次参与这样的课堂。短短45分钟的时间,法院干警由浅及深地教会孩子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如何远离伤害,保护好自己,掌握“安全主动权”。近年来,江津法院通过“法院开放日”“小公民法律课堂”“法护青苗”“送法进校园”“冬日阳光•温暖你我”等活动持续推出关爱未成年人普法行动,让未成年人知法明理,了解法院工作,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下一步,江津法院将继续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创新活动形式、丰富课堂内容,扩大受众需求,让法治精神在孩子们心中向阳生长。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失信赖账上了榜,脸上无光无处可藏!司法拍卖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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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赖账上了榜,脸上无光无处可藏!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让失信者无处遁形江津法院“失信曝光台”第一百三十八弹来了!本期失信被执行人都有谁上榜?赶紧往下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司法拍卖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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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法院开庭排期安排表(2023.4.17—4.21)

江津法院开庭排期安排表2023.4.17—4.21(点击图片,查看详情)注:该开庭信息为部分公开,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请以承办法官通知为准!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司法拍卖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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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 | 配套齐全,最低13万起!

江津法院司法拍卖拍品上新啦!登录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f.taobao.com扫码下方二维码可进入拍卖界面还在等什么呢?赶紧来看看吧!1拍卖标的: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14号53幢2-5-1(建宇·雍山郡)评估价:94.97万起拍价:66.50万建筑面积:111.97㎡拍卖时间:2023.4.212拍卖标的: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学府路49号11幢2-5-2(水岸花都双福老街11幢2-5-5)评估价:52.30万起拍价:36.61万建筑面积:88.79㎡拍卖时间:2023.4.263拍卖标的: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江洲大道55号(原东部新城一号还房)4幢8单元2-1号房屋评估价:19.17万起拍价:13.41万建筑面积:39.62㎡拍卖时间:2023.5.44拍卖标的: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津马大道199号金成.溪山美郡3幢2-3-2评估价:71.39万起拍价:49.98万建筑面积:95.07㎡拍卖时间:2023.5.65拍卖标的: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82号2幢25-8(明月天意)评估价:49.52万起拍价:34.67万建筑面积:75.17㎡拍卖时间:2023.5.10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国家安全教育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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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教育 | “新时代 新国安”成就主题展

700块都不还?实名曝光这波失信人!江津法院开庭排期安排表(2023.4.10—4.14)来源:江津政法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分享点赞在看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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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长带头骗取医保金,五人被判刑!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然而,一些犯罪分子却对医保基金动起了歪脑筋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郑某等5人因骗取医保基金而获刑。案情回顾重庆江津郑大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属私立医院,在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金子村从事医疗服务。被告人郑某系该医院法定代表人、院长,被告人李某等4人为医院员工。2016至2022年1月期间,郑某与李某等4人商议决定通过办理虚假住院手续虚增医疗费用进行报销,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实现“创收”。被告人郑某等人将自己和身边亲朋好友50余人的医保卡拿到医院,多次办理虚假住院,还将新员工入职体检修改为住院。在使用医保卡办理住院以后,几人以住院手续在医院开具各项检查和药品等,最终按照医保报销比例将相应的报销费用骗入郑大医院的账户。在此期间,该团伙共办理虚假住院120次,骗取国家医保基金20余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其中被告人郑某、李某犯罪数额巨大,其余3人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情况等,法院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医保基金是国家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专款专用、风险共担、利国利民的专项基金。根据相关规定,医保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卖、出借,卡里的钱也只能根据实际情况“专款专用”,不得虚开、套现。把医保基金当成“唐僧肉”,践踏医保基金安全红线的行为,最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希望广大群众以此案为戒,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自己的医保卡,切不可转借他人或冒名就医等。拓展阅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曝光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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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 700块都不还?实名曝光这波失信人!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让失信者无处遁形江津法院“失信曝光台”第一百三十七弹来了!本期失信被执行人都有谁上榜?赶紧往下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最高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付向波到江津法院调研司法拍卖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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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法院开庭排期安排表(2023.4.10—4.14)

江津法院开庭排期安排表2023.4.10—4.14(点击图片,查看详情)注:该开庭信息为部分公开,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请以承办法官通知为准!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最高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付向波到江津法院调研司法拍卖
202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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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 | 12万拍习水避暑房,凉爽过今夏!

江津法院司法拍卖拍品上新啦!登录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f.taobao.com扫码下方二维码可进入拍卖界面还在等什么呢?赶紧来看看吧!1拍卖标的: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双龙乡杨坪村水泊凉山旅游风情小镇芙蓉谷小区5栋2单元202评估价:18.30万起拍价:12.81万建筑面积:41.38㎡拍卖时间:2023.4.102拍卖标的: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滨江大道鼎山段549号42幢1-2-1(维多利亚港湾101幢1-3-1)房屋评估价:88.26万起拍价:61.79万建筑面积:121.23㎡拍卖时间:2023.4.133拍卖标的: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办事处祥瑞大道178号祥瑞·水木年华·云鼎阳光9幢1单元12-8号房屋评估价:34.56万起拍价:24.19万建筑面积:60.85㎡拍卖时间:2023.4.174拍卖标的: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18-1津华苑C幢131号房屋及部分家具家电评估价:52.02万起拍价:36.58万建筑面积:175.07㎡拍卖时间:2023.4.175拍卖标的:重庆金扩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33台机器设备评估价:39.72万起拍价:27.80万设备类型:气动刻字机、立式加工中心、电烘箱等拍卖时间:2023.4.19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最高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付向波到江津法院调研2022年重庆市“执行十大典型案件”父母墓地被“改动”,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失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分享点赞在看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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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付向波到江津法院调研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付向波率队到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调研。江津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曹天明陪同调研。●左右滑动查看更多→→→→→←付向波一行实地查看了江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胡大姐调解室、院史陈列室等地,详细了解历代车载便民法庭建设及应用情况,听取了法院文化建设、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情况汇报。付向波对江津法院近年来取得的成绩表示祝贺,认为江津法院重视改革创新,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持续取得丰硕成果,对各项工作取得的新进步、新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曹天明院长介绍江津法院工作情况付向波在调研中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不懈在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提升理论素养上下功夫求实效,真正践行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更新作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为民,创新便民利民措施,切实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持续加强审判管理监督、优化队伍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把审判管理真正抓实抓细,精准施策,实现审判、执行质效整体提升。要大兴调查研究,通过调研发现真问题、解决真问题,注重成果运用和干警素能提升,努力转化为服务大局、服务民生的生动司法实践。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父母墓地被“改动”,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失2022年重庆市“执行十大典型案件”强制腾退!他从“钉”着不走到主动搬离供稿:杨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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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重庆市“执行十大典型案件”

民营企业保护
202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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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墓地被“改动”,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失

“南北山头多墓田,清明祭扫各纷然。”扫墓祭祀,缅怀已逝亲人,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传统习俗,墓地亦成为人们追忆先人、表达哀思的特定场所。如果发现自己父母的墓位周边被擅自改变,法院又将如何认定?案情回顾2003年11月,小东(化名)购买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某公墓墓位用于安葬自己父母骨灰。由于墓位购买较早,该墓位与左右邻近墓位都相隔约1米,不仅位置宽敞,墓位旁边还栽种有高大的柏树。(原本栽种于墓位旁的柏树)数年后,小东父母双双下葬于该墓位中。2021年,小东突然发现自己父母墓位一侧空地多了一个墓位,另一侧空地则修了台阶,柏树也不见了。一打听才知晓公墓公司最近新修了不少墓位,新修的台阶是为方便通行至上一排墓位的通道,原本的柏树被换栽为万年青。(墓园改造后的硬化台阶和栽种的万年青)“当初就是看这里位置宽敞还有大树遮挡才买了它,现在整个墓位被突然改了,我怎么和家人交代,怎么对得起父母!”小东气愤不已,找到公墓公司要求恢复原状,但公墓公司表示,购买墓位时双方并没有约定墓位周边的布局。近日,小东将公墓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墓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并恢复原状。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传统,墓地是后代祭奠已逝亲人的特定场所,其选址、布局等承载着特殊情感。公墓公司在未事先告知小东的情况下改变维持近二十年的墓位周边布局,侵犯了小东基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既成事实形成的合理期待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给小东的情感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影响,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任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都须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基本准则。《殡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节约殡葬用地”是殡葬管理的方针。本案中公墓公司虽对墓位布局进行了更改,但该行为未侵占案涉墓位用地,也未对小东父母墓体、以及祭拜造成影响,拆除新建墓位不符合节约用地的基本原则,与绿色发展理念相悖,故对小东主张恢复原状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公墓公司赔偿小东精神损害5000元,并向小东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侵害的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生活中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有很多,如影集、情书、骨灰盒、已过世人留赠的纪念品等,由于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包含着人格利益因素,当特定物受到损害时,会造成所有权人或者占有人的人格利益损害。对此,如果不赔偿精神损失可能不能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得到完全的救济,因此在适当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支持受害人获得精神损失赔偿。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强制腾退!他从“钉”着不走到主动搬离重庆法院首次因企业完成环保整改,对主管人员适用缓刑江津法院开庭排期安排表(2023.4.3—4.7)供稿:黄书勉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分享点赞在看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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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腾退!他从“钉”着不走到主动搬离

近日,江津区某小区王某一家占有的法拍房内,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3名执行法官、2名法警来到现场,时刻准备开展强制腾退。唯一住房被拍卖“赖子户”变“钉子户”该房屋约140平方米,是被执行人王某名下唯一可供执行财产,居住人员包含王某和他年过七旬的老母亲。在评估拍卖启动前,王某就多次表示自己坐过牢,婚也离了,母亲年迈,两人没有收入来源,该房屋还是他唯一的居住用房,希望法院暂不启动拍卖程序。(王某的房屋情况)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在申请执行人同意从得到的房款里为被执行人保留相应过渡性安置费用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经申请人同意,法院依法启动资产处置程序,该房屋最终以26万元的价格成交。然而,在拍卖成交后,王某当起了“钉子户”,执意不交房,并多次扬言“家里有生病的高龄老人躺着”“我是坐过牢的,离了婚,无牵无挂,啥也不怕”。强制腾退威慑大最后一刻他自愿搬离(到达房屋现场)为推动房屋交付,执行法官前往房屋现场。王某母亲见状,从床上起身,摔坐于地哭闹。王某则大声叫嚷,重复叫嚣自己谁也不怕,坚决不离开。执行法官多次释法明理,二人仍拒不接受。(执行法官与王某交涉)(向王某母子释法明理)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合执行阶段调查的房屋权属、居住情况和居住人员房产状况,法官决定开展强制腾退。考虑到被执行人王某因贩毒入刑,具有一定的危险性,5名法院工作人员全副武装、现场布控,第一时间拉起警戒线。法官现场宣读了《强制腾退决定书》,重申阻碍强制腾退的法律责任,并组织清点物资。(宣读《强制腾退决定书》)慑于法院强制执行震慑力以及阻碍执行可能造成的违法犯罪后果,当执行法官登记第一件腾退物品时,王某和王母见阻碍无果下,便向法院申请中止强制腾退措施,希望法院给其一定时间用以自己搬离。经合议,执行法官给予王某三天时间搬离房屋。次日,王某将房屋内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并顺利交付给竞买人。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深化“三地四院”司法协作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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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法院开庭排期安排表(2023.4.3—4.7)

江津法院开庭排期安排表2023.4.3—4.7(点击图片,查看详情)注:该开庭信息为部分公开,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请以承办法官通知为准!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深化“三地四院”司法协作
202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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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三地四院”司法协作 服务保障川南渝西融合发展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既是国家区域重大战略,也是重庆市委“一号工程”和全市工作总抓手总牵引。日前,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四川省政府、重庆市政府联合印发了《推动川南渝西地区融合发展总体方案》。3月28—2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曹天明一行先后赶赴同处川南渝西毗邻地区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和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合江县人民法院,共话司法协作、共商服务保障,紧紧围绕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助推川南渝西地区融合发展进行深入交流,持续强化与翠屏法院、江阳法院、合江法院的司法协作。◆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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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首次因企业完成环保整改,对主管人员适用缓刑

3月30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件。法院在该案中将污染企业完成环保合规整改作为量刑从轻情节,在全市首次以此对企业主管人员从轻处罚,适用缓刑。随意排放废水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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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躲债?法院:财产分割可撤销!

夫妻双方离婚时往往通过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进行处理但财产分割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离婚又是否会成为部分人躲避债务的“门路”呢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法院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明显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判决撤销部分财产分割条款。案情回顾2019年4月,小徐与丈夫韩某离婚,约定将位于巴南区的一套房屋、一辆捷豹汽车都分给小徐,房屋抵押尚欠银行70万元贷款由韩某自行承担。二人还经营有一间建材店铺,离婚后店铺仍由韩某经营,店铺所欠的债务亦由韩某承担。二人的小孩虽跟了母亲,但韩某在离婚协议中承诺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可以说,韩某不仅是“净身出户”,还为前妻背负了高额债务。(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后三个月,供货商符某因韩某未按时向其支付2017至2018年店铺经营货款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韩某应向符某支付货款15万余元。然而经法院强制执行,并未发现韩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近日,追债无果的符某转头向江津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小徐与韩某《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条款。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虽可以协议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但在对外负有债务情形下,负债一方自愿放弃应分割的共同财产,应以不影响其个人偿债能力为前提。一方放弃应分割全部、部分共有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本案中,小徐与韩某离婚时,小徐分割所得财产都极大地超过韩某分割所得财产的价值,且房屋抵押所欠借款及店铺的所欠款项均由韩某承担,韩某还需向小徐支付较高的子女抚养费。因为不均等的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导致韩某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故不能排除韩某有逃避债务的嫌疑,应当认定该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对该离婚协议中部分财产分割条款予以撤销。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通过债的保全的方式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从而保障债权的实现,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尽量考虑双方债务情况,合理分割财产,如果通过离婚对财产无偿转让或不合理的分割来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戳下方图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摊上事了!吵架“气死人”,他担不担责?@这些人:履行义务,速速还钱!江津法院开庭排期安排表(2023.3.27—3.31)供稿:马凌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分享点赞在看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