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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获刑?后果严重!快告诉身边的人千万别这样做
6月25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在綦江河段中,被告人邹某某、罗某、陈某某所得渔获物3公斤左右,李某某所得渔获物1公斤左右,情节严重。
案件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罗某拘役三个月,陈某某拘役二个月,李某某拘役一个月。
今年年仅19岁的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多次提到自己是首次参加电鱼,而且到场前并不知情,只是负责捡鱼,并未认识到自己触犯了刑法。
承办法官表示,
在已经审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中,还有很多人像李某某一样存在侥幸心理,虽然明知道电鱼犯法,但以为只要不亲自电鱼,只帮忙捡鱼、拿工具,不会犯法,而且认为在电鱼数量不多的情况下并不会受到处罚。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该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行为犯,只要存在电鱼、毒鱼等非法捕鱼行为,即使没有渔获物,也触犯了刑法;另非法捕捞过程中即使不亲自操作电鱼工具,但像李某某这样实施提桶、捡鱼等参与行为也共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法官提醒:从2017年开始,重庆市的禁渔期调整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与原来的禁渔期相比,时间上延长了1个月。每年的禁渔期内,重庆市天然水域为禁渔区且禁止用电击等禁用方法、密眼网等禁用工具进行捕捞。在禁渔期内,若有人邀约参与非法捕捞,即使只是要求提供帮助,也一定要及时拒绝,莫因一时的口腹之欲落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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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朱锐
编辑: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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