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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首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修复义务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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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津法院联合江津检察院、永川区农委等相关部门,引导被告人邓某的亲属在永川区永川河栏杆滩河段将成鱼96.6千克、幼鱼3.08万尾投放至河中。
至此,重庆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生态修复义务得以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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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1日,江津法院公开宣判全市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责令邓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永川区永川河栏杆滩河段增殖放流成鱼96.6千克、幼鱼3.08万尾以修复当地生态环境。
判决生效后,因邓某尚在服刑,故委托其亲属代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增殖放流结束以后,江津法院干警还自发来到附近人流集中处开展法治宣传,向当地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宣讲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以此增进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生态文明,保护青山绿水,共建和谐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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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朱锐
摄影:吴京烝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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