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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法君释法丨擅自转租商铺“图脱身” 承担违约责任“陷泥淖”

江津法院 重庆江津法院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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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4月,付某向唐某、程某夫妻租赁位于江津区几江街道长风路的商铺,签订租赁合同后支付保证金17000元及第一季度的租金51105元。


过了半个多月,付某认为租金过高不愿再承租,想解除租赁合同又不愿承担违约责任,于是将商铺转租给文某用于经营网吧。但双方未签订协议。文某将保证金及第一季度的剩余租金支付给了付某,其后由文某按季度向房东交纳租金。



2019年年初,付某接到房东催收房租的电话,才知道文某的网吧已未经营且欠付房租。2019年5月,房东唐某、程某诉至江津法院,要求付某支付欠付租金并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审理中,房东唐某、程某陈述其不知付某转租商铺,当时付某自称与文某合开网吧,以后都由文某代为支付房租,因此未作追问。





法院审理认为


房东夫妻与付某签订租赁合同后,将商铺交付给了付某占用使用。付某在承租期间控制该房屋,而合同约定不得转租,在未经房东同意的情况下,无论是否由他人实际使用该房屋,均应当由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付某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遂判决解除唐某、程某与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并由付某支付欠付租金96496元及诉讼费1154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付某另案向江津法院起诉网吧及网吧合伙人,要求其承担前述费用,但面临着举证困难的诉讼风险。


付某原本想通过转租商铺来规避违约责任,拿回已支付的房租和保证金就可“脱身”,怎知不解除合同后患无穷。





法官提醒


如遇此种情况,建议及时与房东协商解除合同,即使转租也必须获得房东的同意,并与新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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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杨妮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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