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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 | 哥哥以弟弟名义“收养”子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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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以弟弟名义“收养”子女,导致弟弟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无法办理“五保”该怎么办?近日,江津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江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合法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王乙与王小花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虽然王小花以王乙女儿身份登记在其户籍,但实际未与王乙共同生活,王乙也未对与王小花尽过抚养、教育的义务,故王乙与王小花之间未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王乙仅以王小花户籍登记在其名下为由请求判令王小花对其尽赡养义务,于法无据,故判决驳回王乙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自该法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后,法律不承认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本案中,王乙与王小花既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过收养登记,也未形成事实上收养关系,王乙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而不应请求王小花对其履行赡养义务。因此,经法官释明后,王乙将另案起诉请求确认其与王小花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如判决生效,王乙可凭借该生效法律文书按程序申请办理“五保户”,享受“五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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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民一庭(李芳)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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